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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动机
从政府推动福利社区化与社区照顾以来,许多身心障碍机构也因应政府策
略,提供社区化,小型化的服务,而目前实务上最新的趋势,是以社区租屋的方
式提供障碍者居住与生活的场所.由於根据内政部(2005)的统计资料中发现,
目前住在机构(包含全日型,夜间住宿型等)的身心障碍者只占所有身心障碍人
口的1.75%,可发现有多数障碍者居住在家中.这群居住於家中的身心障碍者,
主要的照顾者多半是其家人,但由於社会变迁,家庭照顾功能渐渐式微(周月清
等,2001),未来如果家庭无法提供完整的照顾功能时,除了大型机构教养化的
选择之外,社区租屋型式也是另一种选择.然而,根据崔妈妈基金会(2004)的
调查发现,愿意接受弱势族群的房东并不多,只占其调查的一成左右(9.2%),
一般而言,房东都不太愿意将房子租给弱势族群,主要担心弱势房客有欠租之
虞,担心弱势房客生活水准较低,可能不会注意房屋的保养维护,担心弱势房客
可能发生房东难以应付的突发事件等,由於上述原因造成房东对於心智障碍者承
租房子的不安,使得心智障碍者自行租屋增添许多困难.因此,现阶段实务上的
作为是由专业人员代为寻找障碍者居住与生活的场所,由专业人员与房东协商并
以机构名义承租.此外,障碍者在社区生活不仅是人权保障,也能增进障碍者的
生活品质;因此,以下将先从社区照顾的理念,人权议题,生活品质方面讨论有
关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议题.
以社区照顾的理念而言,社区照顾是期待透过正式与非正式的照顾体系,提
供在社区生活者之服务,主要目的在於协助服务使用者可以在社区中自立生活.
西方之所以开始发展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其中一个理由与「去机构教养化」的
理念有关,所谓的「去机构化」与「关闭机构」并不能划上等号,主要的概念是
去除「教养式」的对待;但,为何在去机构化的思潮下,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要
关闭机构呢 主要是因为教养院提供障碍者终身与世隔绝的服务,且在教养式机
构的照顾中,不够人性化的问题,例如,没有独立的居住空间,没有个人化的设
施,缺乏隐私,失去自由,失去自主性,甚至有一些疏忽或虐待的状况,因此,
希望关闭机构.西方所谓的去机构化所强调的重点在於去除不够人性化的机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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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与管理的方式,目标在於追求更有尊严的生活;非障碍者能在一般的社区住
宅中居住,障碍者理应也一样;然而比较不同的是,非障碍者要在社区进行活动
时,可能完全不会面临任何困难,但对於障碍者而言,却可能处处充满障碍,这
些障碍可能来自於环境的限制,也可能来自障碍者缺乏所需要的支持;障碍者虽
然是具有差异性需求的群体,但并不违反平等参与的原则,应该有权选择与他人
一样,在自己所选择的社区中生活,并且得到适当的协助,这即为西方所谓的「平
等」与「社区参与」的基本精神(Parrott, 1999;王育瑜,2004;周月清,2001).
此外,以障碍者人权方面而言,主要是强调障碍者个人的权利,强调障碍者
本身「选择(choice)」权与「控制(control)」权,将焦点著眼在「权利(right)」
的而非单指障碍者本身「能力」的问题(Oliver, 1996).我国的宪法也指出「人
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1971年的联合国心智障碍者权利宣言也指出,障碍者拥
有的权利与一般人无异,他们也应享有合理的医疗照护,教育,经济,安全保障,
此外,在宣言中也指出「心智障碍者应尽可能的与父母同住,并参与社区生活,
若需由机构提供照顾时,也应尽可能的接近正常的生活环境」(United Nations,
1994).
再者,有关障碍者生活品质方面,根据Janssen, Vreeke, Resnick and Stolk
(1999)探讨居住在「全日住宿型」机构和「社区型」居住单位之智能障碍者生
活品质之差异.其研究结果显示,居住在社区之智能障碍者比全日住宿型的智能
障碍者有较佳的生活品质,住在社区中也是比较快乐的(引自蔡文标,2001;
MacArthur, 2003).在社区生活的障碍者其生活品质较佳,最大的益处在於社会
网络的扩大(蔡文标,2001;林宏炽,2000).因此,障碍者有权利在自己所选
择的地方生活,是种更趋人性化的展现.即表示障碍者可以为自己「选择」,「控
制」且有「自主」权,若需要帮助时也可以得到别人的协助.
在上述的趋势下,对於障碍者的居住服务模式也有所改变.在北美,欧洲和
澳洲目前的方向是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代替大型的居住机构.从早期倡议代替机
构的发展中,有一部份是由「团体家庭(group home)」代替,在团体家庭中有3
至8人,包含需要高度支持的人们,且与工作者住在一起以便提供协助.然而,
Mansell(2005)指出,由於障碍者对团体家庭的不满意,所以产生「支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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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ed living)」的发展.支持生活是一种新的方式,支持智能障碍者住在他
们自己拥有的地方,并不是只是适合他们的「住宿服务(residential service)」
(MacArthur, 2003).此种方式使得障碍者可以独自地住在自己选择的地方,房
子是他们者所拥有或是租赁的,需要时可接受机构员工的支持,但不是由员工主
导,主导权仍然是在障碍者本身.
台湾目前也有类似的作法,主要为内政部社会司於2004年七月底公布一项
相关的计画「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务试办计画」,此试办计画根据
「九十三年社会福利政策纲领」中,以社区式服务作为照顾身心障碍者的主要方
式,以及「行政院身心障碍者权益促进方案」的强化生活照顾,强化社区照顾项
目规划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独立生活支持服务(内政部,2004).社区居住
与生活是透过社区租屋的方式提供六人以下的住宿单位,居住的地点是在社区
中,而不是离群索居的教养院,并期待障碍者在社区住宿单位中的生活是与在家
中生活一般,并非是教养式的照顾,障碍者在当中的生活更有自主性与选择性.
对障碍者而言,最理想的生活方式是让他们如同居住在家中一样,让他们有家的
感觉.在社区生活的障碍者可以自己决定要吃什麼,可以自行去购物等,这些都
是人们的基本需求,也是决定自己要如何过生活的权利,一再地强调权利议题而
非个人能力问题,障碍者拥有非障碍者所视为理所当然的基本人权,才是社区生
活更重要的精神所在(Oliver, 1996).而目前作法是由机构人员代为寻找租赁障
碍者所要居住的房舍,专业人员试图透过租赁的过程中,协助障碍者营造一个
「家」,使障碍者能够顺利的在社区生活.
然而,对於社区居住与生活的推行而言,住宅以及居住场所的选择是一个重
要的考量.根据英国「整合住宅机构至社区照顾(Integrating the housing agenda
into community care)」的研究中表示,基於以下四个理由,住宅单位应该要加入
社会服务当中:(1)为了发展有弹性的照顾,必须包含适当的住宅,健康和社会
照顾;(2)为了能减少对於机构的依赖,提供合适的住宅是重要的;(3)为了支
持弱势者在社区生活,住宅是主要的角色;(4)根据使用者的充权原则以及需求
导向的评量,住宅是权利的原则,且在社区照顾中是一个主要的价值(Oldman,
1998),可见住宅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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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非每位障碍者要在社区中生活都是容易的,有些障碍者可以较为顺利的
在社区中生活,对於有些障碍者而言则有困难.除了居住地点的选择之外,影响
障碍者是否能在社区生活的最重要因素为「社区居民的支持」(刘信雄等,1995).
身心障碍者属於社会的弱势族群,遭受误解,轻视,冷落,隔离;虽然大多数的
人不排斥他们,但也一贯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甚至觉得眼不见为净;若有启智
学校,教养院或特殊人士开设的店家等,要在住家附近设立,必定招致激烈的抗
争,这对於障碍者及其家人往往是残酷的二度伤害(沈宝玉,2001).因此,社
区居民的支持更形重要.而在社区生活的过程中,承租屋子的房东所抱持之态度
理念会影响障碍者能否顺利在社区生活的第一步.
除此之外,研究者从自己先前的接触经验中也发现,全日型住宿的机构,对
障碍者几乎都是「教养式」的对待,一致化的作息与课程,障碍者住在其中毫无
「个人」可言,没有个人的空间且没有自主的选择权,每位障碍者都必须按表操
课,如果不遵守则可能遭受惩罚.而在社区居住单位中生活的障碍者,其选择权,
自主控制权比住在教养院的障碍者为多的,这些障碍者可以与工作人员一同讨论
早餐内容,晚上空闲时间的安排等,工作者扮演的不是指导者,而是参与者;所
以,这样的「家」是比较符合人性化的.因此,研究者秉持人权的观点,认为每
个人不论障碍与否,都应该有选择以及被尊重的权利,可以平等地参与社会,也
就是说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生活方式,本研究是秉持此观点来进行研究的.
另一方面,研究者也发现,目前关於身心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相关研究是很
少的,只有两篇,一篇是关於台湾六个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的模式初探(周
月清等,2001),另一篇则为探讨在不同居住单位中障碍者的生活经验(李婉萍,
2002);关於教养院或社区居住的研究,比较是著重於父母在照顾障碍者所遇到
的困境,对於障碍子女安置的问题,居住选择的考量因素等做探讨(吴政裕,
2000;黄尤美,1997;陈新霖,1995;舒昌荣,1995);此外,在了解社会大众
对於障碍者(尤其是智能障碍者)的态度看法的相关论文中,多是由特殊教育研
究所针对学校的师生所做的了解(吴胜儒,2000;黄富廷,1995;张照明,1995);
在社会大众对於障碍者的态度方面,离目前最近的研究是十年前的(庄妙芬,
1993),近几年来,有关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方面的研究累积是比较不足的,研
究者期待透过本研究累积有关身心障碍者相关之实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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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在前述内政部社会司(2004)「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
务试办计画」的政策导向下,许多实务工作可能会朝向此方向提供服务;政策也
显示出使障碍者在社区生活是他们的权利,障碍者自己也可以有很多的选择,然
而由於社会大众对於心智障碍者的不了解,使得心智障碍者自行租屋并不容易,
所以现阶段多由专业人员代为出面,专业人员在推行过程中首先会遇到「找房子」
的问题,目前对障碍者所提供的居住型态已经从购置一个「机构」,到使用承租
的方式建立一个属於障碍者的「家」.就研究者本身而言,在找寻适合自己居住
生活的场所时,会经过许多的波折,有许多的考量,包括与房东的协商等;同样
的,机构在寻找适合心智障碍者生活的场所时,可能也有不同的考量,根据研究
者与实务工作者的接触中发现,各单位为心智障碍者租屋的经验并不相同,有些
机构很顺利的承租到房子,有些单位则经历许多波折.
综合上述,兴起了研究者对於此种不同租屋经验的现象感到好奇,为什麼不
同机构会有这麼不一样的经验差异呢 与专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理念,租屋策
略有何关系呢 因此,欲了解专业人员在此服务过程中的理念为何呢 专业人员
对於障碍者所秉持的观点为何呢 专业人员在租屋的考量为何 是否遇到困难
以及其因应方式为何 另一方面,研究者在与实务工作者接触的过程中也发现,
房东的认知,态度某部分会影响机构是否顺利承租到住所.因此想了解房东对於
心智障碍者的观点为何 在认定的观念下对於承租住屋给障碍者时的考量,采取
的因应方式为何 因此也欲进一步探讨在承租过程中,专业人员与房东的协商过
程.
综合上述,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1. 了解推行「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务」专业人员的服务理念.
2. 探讨专业人员在租屋经验中所采取的居住服务策略.
3. 了解房东对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的认知态度.
4. 作为相关政策与实务上的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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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名词解释
一,心智障碍者
根据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内政部,2004)中所称的身心障碍者共有十六类,
大致上可以再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机能或感官障碍,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
碍,平衡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颜面损伤;第二类为
心智或精神障碍,包括智能障碍,植物人,痴呆症者,自闭症,及慢性精神病患
者.本研究所指的心智障碍者包含智能障碍者,自闭症以及慢性精神病患者.
二,社区生活(community living)
Community living,主要是指心智障碍者从制式化的机构搬出,强调智能障
碍者居住生活在社区当中.且住宿单位应位於住宅区之中,与周遭房子的规格,
外观相似,并提供与邻居互动的机会,有机会参与正常的社区活动(Lakin, Hill,
and Bruininks, 1988).台湾对於智能障碍者所提供的「非机构教养式住宿服务」
所使用的名词并不相同,目前有社区家园,社区家庭,自立家园或团体家庭等称
呼.本研究所指的社区生活不仅仅是居住位於社区中的住宅,障碍者也要有与邻
居互动的机会,参与社区的活动,因此使用社区生活一词.
三,租屋经验
租屋经验是指个人在租赁房舍过程中所遇到的状况,本研究中指的是专业人
员为心智障碍者寻找适合居住地点的所有过程经验,包含租屋地点的考量,与房
东的协商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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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献探讨
承如第一章所言,本研究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服务理念,个人的认知是重要
的,不论是专业人员或是一般大众,对於身心障碍者所秉持的认知观点不同,定
会影响到个人对於身心障碍者的态度及行为反应,因此,本章节乃以探讨「对於
身心障碍者的观点」为开端,将从障碍此一内涵开始,进而讨论个人模式与社会
模式对於障碍不同的解释,以此作为后续研究的前设基础.接续,由於对於障碍
者不同的模式观点所发展出来的理念实践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第二节当中,研
究者将讨论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实践,「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的理念内
涵,含括去机构化,正常化,个人角色激发的意涵,以及独立生活运动的发迹与
推行方式.然则,在不同理念后,在实务层面上可以发现针对障碍者提供的居住
服务有不同的型式,因此,第三节将整理目前国内外针对心智障碍者所提供的「居
住服务模式」及其趋势.然而,欲落实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要
有一个可以居住的地方,住宅加入社会服务的过程是重要且必然的,因此,第四
节将讨论「住宅」的议题,包含政策法令的取向,选择适合心智障碍者居住的住
宅考量,皆在此节中讨论.最后,使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目标是障碍者的权利展
现,也是发展趋势,然而在推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包括国内的环境条件
成熟与否,社会大众对於智能障碍者的看法等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在本
章的最后一节将探讨有关「障碍者社区生活影响因素」,包含影响的支持性因素
以及影响社区居民对於智能障碍态度之相关因素,以作为后续对於房东认知行为
探讨的前设知识.欲透过一连串的文献回顾,了解使障碍者平等的在社区生活之
理论层面,实务层面,提供研究者对於本研究的知识基础.
第一节 对於身心障碍者的观点
本研究关注的焦点在专业人员以及房东两方面,由於不论对於专业人员或房
东,个人认知对於其行为,态度,因应方式皆是有所影响的,因此,本节将先从
「对於身心障碍者的观点」谈起,首先呈现障碍一词内涵的演变,从个人失能导
致障碍的观点转变为社会的阻碍导致个人障碍的观点.在对「障碍」一词内涵的
转变中,也隐含著两种看待障碍者的模式,即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个人模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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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至於障碍者个人功能的损失;而社会模式则认为社会的不友善环境才是造成
个人障碍的主因.以下将分述此不同的观点.
一,「障碍」一词的内涵
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仿照国际疾病分类手册(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的模式,发表ICIDH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针对impairments(损伤),
disabilities(障碍),handicaps(残障)提出以下的定义(Cornes, 1995;Mercer, 2002;
Oliver and Barnes, 1998):
1. Impairment损伤:指任何生理,心理上的结构或功能的损失或不正常.
此观点是由於诊断和疾病,受伤和医疗处遇模式.是一种器官层次上的困
扰,包括肢体,器官或其他身体结构的缺陷或损失,以及心理功能的缺陷
或损失.例如,看不见,耳聋等身体某部分的功能丧失.
2. Disability障碍:任何限制或缺乏是由於Impairment造成的,使得个人从
事某些日常活动时能力上有所限制.因慢性疾病,伤害,先天的或发展的
健康状态所引起的损伤,使得个人日常生活的活动或行动受到限制.
3. Handicap残障:意指因为损伤(Impairment)或障碍(Disability)对个人
产生不良或不利社会的结果,导致个人无法完整的扮演作为社会成员应扮
演的角色,这种正常的角色端视年龄,行别和社会及文化因素而定,因此,
残障反应出个人与环境的互动和适应,因障碍而无法参与社会一般事物.
然而,上述有关「障碍」一词内涵的陈述受到批评,批判者认为身心障碍者
的障碍过程,并非「完全」由於「个人」的问题所造成的,而是受到社会结构无
法满足身心障碍者的需求所导致的.例如,一位肢体障碍者为何会有行走的障
碍,并不全然是由於其肢体的限制,很多部分也是来自於环境并非无障碍的空间
所导致的.Nagi(1965)最早提出此种由社会所造成障碍的概念架构,如【图
2-1】,在Nagi的架构中,身心障碍可划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过程.当个人受到
疾病的干扰,破坏其器官的正常功能运作而导致病理上的变化,造成生理上的损
伤(Impairments),进一步限制身体执行某些动作(Performance Limitations),尔
后限制了个人无法完全独立生活,并影响个人参与社会角色构成身心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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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ability).根据Nagi的架构,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不同的角色期待,及不同
的环境因素对个人之执行能力与限制并不相同,所以,身心障碍并非单纯只是个
人的问题,它与个人所处之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引自董和锐,2003).
【图2-1:身心障碍概念架构】
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更进一步的发表新的ICD-ICF(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简称ICF),如【表
2-1】所示,在ICD-ICF的架构中,将以往的ICIDH视障碍为疾病的结果,转为
一种对於「健康成分」的分类,且在其分类中,将身心障碍分为两个部分,「功
能和障碍」以及「脉络因素」两者,每一部份又各有两种成分,在功能与障碍中
的成分包含身体功能和结构,活动与参与;而在脉络因素中则包含个人因素与环
境因素,在此分类中,已将个体生活背景的环境因素考量在其中,并不是以人作
为分类的单位,而是按照其健康以及与健康有关的领域说明每个人所处的情况.
且由此分类中所显示的为,在「健康」的背景之下,「身体功能」是身体各
系统的生理功能(包括心理功能);「身体结构」是身体的解剖部分,如器官,肢
体及其组成成分;「损伤」是身体功能或结构出现的问题,如显著的变异或缺失;
「活动」是由个体执行一项任务或行动;「参与」是投入到一种生活情境中;「活
动受限」是个体在进行活动时可能遇到的困难;「环境因素」构成了人们生活和
指导人们生活的自然,社会和态度环境.其中个人因素指的是个体生活与生存的
特殊背景,由於不属於健康状况的个人特徵所构成,这些因素可能包括性别,种
族,年龄,生活方式,教育,职业等,这些因素可能会在任何层次中发挥作用,
因此,在ICF中并不对个人因素进行分类.
Disease
疾病
Physiological
Impairment
生理上的缺损
Performance
Limitation
身体动作上的限制
Disability
身心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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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ICF分类的概况】
第一部份:功能和障碍
( Function and Disability )
第二部分:脉络因素
( Contextual Factors )
构成要素
(Components)
身体功能和结构活动和参与 环境因素 个人因素
范围
(Domains)
身体功能
身体结构
生活领域
(任务,行动)
功能和障碍的
外在影响
功能和障碍
的内在影响
结构
(Constructs)
身体功能的改变
(生理的);
身体结构的改变
(解剖的
anatomical)
能力:在环境中
完成任务
活动表现:在现
实环境中完成
任务
自然,社会和
态度世界,特
徵的积极或消
极影响
个人特质的
影响
功能的和结构的
整合
活动参与 积极方面
(Positive aspect)
功能
有利因素 不适用
损伤
(Impairment)
参与活动受限 消极方面
(Negative aspect)
障碍(Disability)
障碍(Barriers)
/不利因素
不适用
另外,ICF并非建立一种「过程」模式,而是运用此模式勾勒出不同的结构
与领域,将功能和障碍分类视为一种交互作用和演进的过程,而障碍构成要素间
的互动状况,如【图2-2】所示:
【图2-2:ICF构成要素间的交互作用】
图中表示,个体在特定领域的功能是身体功能与结构状况和背景因素(个
人,环境)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且采取「活动」与「参与」的正面意义,因素
健康状况(disorder or disease)
身体功能与结构
(Body Functions
and Structures)
活动 (activities)参与
(participation)
环境因素
(Enviormental Factors)
个人因素
(Personal F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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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交互作用是独特的,个人可能有损伤但没有能力受限;或是有活动表现和
能力受限,但没有显著的损伤等,显示出各种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前述关於障碍一词的内涵可以发现,概念的转变是从「个人能力受限」,逐
渐转为关注「社会的障碍」造成个人的障碍,在此不同概念之下主要隐含著两种
关於障碍的观点模式,即「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以下将介绍此两种模式
的内涵.
二,个人模式(Individual model)与社会模式(Social model)
(一)个人模式(Individual model)
障碍的「个人模式」将身心障碍者所遭遇的问题视为个人因失能所产生的直
接结果,障碍是源自於医疗上的损伤,疾病或健康不佳,障碍者的「问题」是由
於个人损伤所造成的限制.个人模式中,也隐含著慈善(charity)的观点,慈善
观点认为障碍是一种「个人的悲剧」,障碍者由於他们的损伤成为不幸的遇难者,
一生都是需要「照顾」与「依赖」;且个人模式中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医疗化的,
障碍被界定为个人的一种状况,障碍者是需要治愈,修复与照顾的.个人的医疗
模式(medical model)主要将身心障碍视为一种偏离健康的状态.就如同疾病一
样将重点置於研究身心障碍的发生原因,变化,及其医疗上症状与结果.(Brown,
2001;Mercer, 2002;Oliver, 1996;Oliver and Sapey, 1999;Tregaskis, 2000).
个人模式的医疗观点仅看到了身心障碍的生物医学面向的原因与结果,而忽
视了社会方面为身心障碍者所带来的影响,也无法完整的了解身心障碍者在每天
的生活中所面对的困境与挑战.因而,个人模式遭到障碍者新兴组织,障碍者行
动的批评,这些批判者强调更广泛,不公平待遇的经验,并从社会排除和压迫方
面形成清楚的理论分析,强调障碍者参与社会是一种权利而非慈善的取向.由於
障碍者意识的觉醒,对於服务的控制以及独立生活的需求,至1970年开始强调
个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障碍者及其同盟倡议提升障碍者议题,反歧视社会工作
的运用,他们的主要目的在於唤醒社会意识,认为应该调整环境的阻碍,每个人
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因而使用「社会模式」的观点代替障碍的个人模式取向
(Litvak and Enders, 2001;Merce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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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模式(Social model)
障碍的「社会模式」将关注的焦点集中於社会的障碍,认为身心障碍其实是
个人与其所处之社会与环境互动之下的产物.此模式认为,障碍是源自於社会组
织本身的一种排斥,并不认为个人受到的限制全部皆来自於障碍者个人本身的失
能,而是由於环境结构的关系,使得个人与其社会环境的互动产生障碍.此观点
并不否认障碍者本身的问题,但此模式更强调的是,有部分的障碍是来自於社会
的失败,如社会无法提供适合的服务以及无法对障碍者的需求提供足够的保证所
导致的(Tregaskis, 2000;Oliver, 1996;董和锐,2003).
此模式将以往对个人肢体上受到限制的注意力,转向关注环境对特定的个人
或团体所造成的限制.社会模式理论企图解构早期与传统医疗服务体系中,对於
障碍者在意识型态与思考模式之压制与箝制,企图重新建构新的典范使障碍者得
以增权.潜在的失能状况不算是障碍,真正的障碍是指潜在失能状况与环境互动
时产生阻碍,使得个人无法扮演适当的社会角色,如无法工作,无法就学,无法
生活自理,无法生育,养家活口等.在社会模型中认为要调整的是「社会」,而
不是个人.社会模式最重要的贡献在於,不再视身心障碍者的障碍完全为个人的
问题,排除了个人病理的观点.因此,当个人不能发挥良好的功能时,理由会是
建筑物的设计有问题,生产组织设计或者住宅环境不理想等(Oliver and Sapey,
1999;林宏炽,2002).
此模式的产生意味著身心障碍福利领域中实务取向的改变.社会模式如同其
他典范一般,影响了社会的世界观以及社会对问题的诠释.以身心障碍者的居住
问题为例,个人模式所重视的是身心障碍者在房子当中进出的问题,在屋子里如
何如厕,洗澡,如何进出厨房,卧房等,也就是个人在使用这个环境时所遇到的
「功能限制」问题.然而,社会模式则认为是房子没有为这些特殊者考量而设计,
才会产生障碍的问题,因此有住宅障碍(Oliver and Sapey, 1999).
综合上述,Oliver(1996)针对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差异,比较如【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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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障碍的模式 (Disability model)】
个人模式 (Individual model) 社会模式(Social model)
个人悲剧理论(personal tragedy
theory)
个人问题(personal problem)
个人处遇(individual treatment)
医疗化(medicalisation)
专业支配(professional dominance)
专家鉴定(expertise)
调整(adjustment)
个人认同(individual identity)
偏见(prejudice)
态度(attitudes)
照顾(care)
控制(control)
政策(policy)
个人适应(individual adaptation)
社会压迫理论(social oppression
theory)
社会问题(social problem)
社会行动(social action)
自助(self-help)
个人和集体责任(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经验(experience)
肯定(affirmation)
集体认同(collective identity)
歧视(discrimination)
行为(behaviour)
权利(rights)
选择(choice)
政治(polities)
社会改变(social change)
(Oliver, 1996:34)
由两种模式的差异比较可更清楚的了解,个人模式对於障碍所持的观点是个
人悲剧理论,认为障碍是个人的问题,所要处理的是个人医疗化的处遇,专业人
员在处遇过程中扮演著支配者的角色,需要透过专家鉴定障碍者的需求,强调照
顾与个人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模式秉持的是社会压迫的理论,因为社会
的压迫造成社会问题,使障碍者必须采取社会行动,在社会模式当中,也强调个
人和集体的责任,并认为障碍者个人经验需求优於专业人员的专业判断,障碍者
有选择的权利,并不认同使障碍者无法顺利的在社会生存的歧视状况,社会必须
做改变.
由以上的讨论中发现,对於障碍者观点的转变,越来越强调障碍者个人的权
利,障碍者个人并不需为其障碍负全部的责任,障碍者有权要求社会提供一个没
有障碍的环境,障碍者是决定自己生活的专家,一再地显示出障碍者是可以展现
其权利的.而在对障碍者不同的观点下,发展出的实践模式为「社区照顾」与「独
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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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
社区照顾(community care)与独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两者的发展,
原则上是受到1960年代去机构化声浪的影响,基於对机构照顾的反省,因而两
者的目标皆在诉求去除对於障碍者「机构教养式对待」,认为障碍者也可如同非
障碍者,在一般的社区中过一般的生活(ordinary life).这两者看似相似的发展
源起与理念,实则代表两种对於障碍模式的观点.社区照顾与个人模式的观点相
近,社区照顾将障碍者视为需要被「照顾」的「客体」,个人应改变以适应社会;
而独立生活则代表著社会模式的实践,强调障碍者是需被「支持」的「主体」,
社会有义务提供一个无障碍的环境.以下将从两者的理念谈起,进而讨论及比较
两者的观点.
一, 社区照顾(Community care)
社区照顾发展的目的,根据DoH白皮书(1989)指出,对大多数人而言,
社区照顾可提供最佳的照顾方式,主要在於以下三点(引自黄源协,2000):
1. 让人们在自己家或地方社区中似家的环境下,尽可能地过著正常的生活;
2. 提供适当的照顾和支持,协助人们得到独立自主性,并藉由基本生活技能
的获得,协助个人发挥最大的潜能;
3. 给予人们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及所的之服务,有较大的决定权.
(一) 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sation)
美国自1960年代开始去机构化的照顾模式,此为全球障碍者服务模式发展
的趋势.所谓的去机构化并不等於「关掉机构」,其最主要的意涵是「去机构教
养化」,使障碍者能居住在一般社区,完全使用社区中的服务,在社区中得到照
顾;而非如早期被社会隔离於大型的教养机构内,社区生活是较符合一般需要照
顾者的需求,生活也较能正常化.社区照顾最初被倡导的主因,其主要的动机是
欲藉由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sation)以追求正常化(nomalisation)的生活,
以避免教养机构照顾缺乏人性面的考量.因此,去机构化是社区照顾重要的动力
与目标,其主张照顾所提供的服务应是开放的,富有弹性的和非结构式的
(Mansell, 2005;王育瑜,2002;周月清,2002;黄源协,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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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研究显示,去机构化在许多方面有正向的结果,如障碍者的适应行
为方面,社区参与增加,与员工的互动提高,与家庭朋友的接触增多,案主及父
母亲的满意度提高;而没有改变的是问题行为,社区接受度以及障碍者的健康
(Mansell,2005).
然而,去机构化并未意味著正常化,Seltzer, Finaly and Howell (1988)表
示,有些智障者虽然迁离机构而转介到社区安置,但仍然过著与社会隔绝的生活
(引自蔡翠华,1995;庄妙芬,1993),如此一来,只是将大型的教养机构分散
为小型的教养机构至社区中,服务依旧为教养式的,此并不代表真正的正常化.
因此,以下将介绍「正常化」一词的内涵.
(二) 正常化(Nomalisation)
正常化一词最早出现在北欧,用於支持障碍者机构的服务改革,基本上认
为,尽管障碍者有其问题,但他们也需要被尊严和拥有权利.正常化主要指障碍
者过平常的生活,有选择的机会,自我实现和独立的可能,强调「人为先,障碍
次之」(people first and disabled second)的原则,生活正常化是倡导社区照顾的
重要原因,也是去机构化所追求的目标.Ryan and Thomas(1993)指出,正常
化的服务内涵包括(1)反应个人的需求;(2)强调公民权和特殊需求;(3)障
碍者个人做决定和个人职业发展;(4)平常的生活形态,住宅,教育,休闲,职
业.包括充分的隐私权,正常取得与他人的关系,正常的成长经验,获得适当支
薪工作的可能性,以及选择和参与影响未来的相关决定.需要被照顾者能尽可能
如日常生活般的正常过日子,换言之,正常化隐含一个「一般生活原则(ordinary
life principle)」的概念,将日常的居住安排以及个人需要的服务,列为支持社区
成员的优先项目(引自黄源协,2000).
(三) 社会角色的激发(SRV)
除了去机构化与正常化之外,Wolfensberger(1983)认为,社会角色的激发
是正常化的终极目标(引自黄源协,2000).「社会角色激发」的观点认为,要对
於障碍者有正面的社会印象,一方面「障碍者需表现出社会期待的角色」,另一
方面「社会要将障碍者视为有价值的个人」.因此,社会角色激发的目标主要在
於使个人和社会两方面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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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on(1991)表示,个人会视其如何受到社会的尊重而产生自我知觉的社
会地位,将此概念用於正常化的观点中,其过程为(1)障碍者被赋予异於他人
的负面印象;(2)此现象使得障碍者与他人以及一般的生活模式隔离;(3)此种
隔离意指多数的障碍者,无法履行受社会尊重的角色和行为;(4)因此,他们受
到更多的贬抑(devalued),贬抑的方式有拒绝,冷淡,隔离等.在此过程中,
社会大众对障碍者的不了解,因而产生隔阂,在此不了解的状况下,认为「障碍
者由於其障碍,因此无法扮演受社会尊重的角色」.这些印象阻挠了障碍者与社
会的互动,更降低障碍者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尊严(引自黄源协,2000).因
此,社会角色激发认为,改变态度是融合的第一必要条件,此外,了解导致误解
的错误原因,并改变与他人关系,创造多面向的支持系统,皆是必须注意的事项.
上述三者是社区照顾所强调较符合人性化的趋势.如果在隔离式的教养化照
顾中是无法达到障碍者的人权和市民权利的.然而,英国的障碍者对於社区照顾
有两个批评:(1)他们认为,社区照顾是倾向「个人化的」,「医疗模型」的障碍
观点,已经预设以「非障碍者」为标准的「正常」概念,并没有将个体间的差异
视为正常且忽略社会的障碍问题.在社区照顾的服务中,专业人员预设一些「正
常的」生活功能的能力,这样的预设隐含对障碍者的歧视,忽略障碍者应有平等
参与社会的权利,以及政府去除社会环境障碍的责任;(2)社区照顾乃建立在预
设障碍者是「依赖」的角色,是需要被「照顾」的(Morris, 1997;Walker and Walker,
2002).因此,基於这样的批评,有另一股著重社会模式的取向出现,即以下将
介绍的「独立生活运动(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
二, 独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
独立生活运动的产生,主要是来自於障碍者本身的倡议,对於障碍者的服务
大部分是由专业人员规划的,但专业人员并非那麼清楚障碍者到底需要什麼.在
1980年代,联合国提倡全面且平等的参与生活中提到,障碍者不要慈善,要的
是「权利」,唤醒社会大众和障碍者的意识.倡导环境应该做调整,每个人都应
有平等的权利.1970至1980年代之间,障碍者的组织大增,他们不赞成住宿模
式所形成的隔离,本身自觉障碍者应享有一般人所拥有的权利,也是一位公民,
不希望接受住宿式的安置模式(Merce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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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生活是关於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机会均等(equal opportunities)
和自我尊重(self-respect)的哲学和运动.独立生活的哲学基础源自於障碍者反
对「教养院是一个适合长期居住的地方」为开端,认为无论身心障碍者个人障碍
程度为何,只要有适当的支持,则可以使障碍者住在社区中,他们也是有能力可
以过著有自尊,充分选择与自由的生活(Glendinning, Halliwell, Jacobs, Rummy
and Tyrer, 2000;Morris, 1993).
有关於独立生活的定义包含三个面向:(1)障碍者应该有相同的机会去选择
和控制;(2)独立,指的是「互相独立」(inter-independent),因为就某种程度而
言,人与人之间都是相互依赖的;(3)期待任何协助应由障碍者本身来控制,独
立是被创造的,透过一个人「何时(When)」及「如何(how)」需要协助(Morris,
2004).独立生活并不是意指障碍者自己完成任何的事情而不需要任何人,或障
碍者不需任何人而与人隔绝的居住.独立生活意指障碍者在每天的生活中需要有
同样的选择和控制权,像非障碍的兄弟姊妹,邻居,朋友一般.障碍者要在自己
的家庭成长,至邻近的学校就学,如同我们的邻居一般使用同样的大众运输系
统,从事与障碍者教育有关或障碍者感兴趣的工作,自组自己的家庭.因为障碍
者是对於自己需求最了解的专家,障碍者要自己表达出他们的需求,管理自己的
生活,如同别人一样为自己思考和说出自己的看法.独立生活强调障碍者本身的
主体性,提倡障碍者本身担任专家的角色,去认定,界定需求,规划相关的服务
措施,更进一步建立不同障碍者之结盟网络,同时也寻求非障碍者的支持.因此,
独立生活包含两个主要的原则,「选择」与「控制」,有权去决定和完成选择目标
和生活型态(Glendinning et al., 2000;Ratzka, 1997, 2003).
独立生活的目标主要有三个,(1)障碍者应与非障碍者是同样的人和拥有同
样的公民权;(2)社会对障碍的反应,有关障碍者的失败,逐渐破坏障碍者个人
和公民权;(3)独立生活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损伤不能决定生命机会.独立生活
是人们接近人权的方法,障碍者与非障碍者有同样的权利,但需求不同,障碍者
要有另外的设施设备.对障碍者一直表示他们是有人权的作法没有效的,除非我
们有额外增加一些适合他们的设备(Morris, 2004).简而言之,障碍者的独立生
活运动从根本地挑战「依赖」与「独立」的定义,强调自己可以「选择」,「控制」
与「自主」,且在需要帮助时可以得到别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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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生活运动的缘起
在1960年代末期,1970年代期间,障碍者已经开始发展自己的所谓「独立
生活运动」.起於障碍者对既有以机构式照顾为主服务取向的不满,因而组成自
助团体.一开始的发起者是1973年在柏克莱大学就读的肢体障碍者,其在校园
中遇到许多障碍,认为校园环境应该做改善,环境的障碍使得其活动受到许多阻
碍,之后联合几位志同道合的伙伴开始倡导,学校也因此做了许多改变,尔后并
成立独立生活中心,最早的独立生活中心於1970年代早期在加州柏克莱成立,
为各种不同障碍情况者,提供个别的服务,其所服务的对象,不论男女老幼,一
律平等.这些由障碍者所管理的独立生活中心,以障碍者为会员,且以障碍者担
任管理者,其服务的对象包括所有的障碍者.在独立中心里,55%以上的理监事
必须由障碍者来担任,其余的45%才能由非障碍者担任(王育瑜,2004;黄荣真,
1997;连明刚,1987).
此运动一开始起於1960年代的美国,继而1970年代的加拿大,1980年代
在欧洲各国接著使用与倡议,包括英国,开始重视并提出具体政策方案执行,这
三个国家所发起的独立生活运动中,最大的共同处在於独立生活运动为「障碍者
自发性」权益提倡运动,独立生活运动主要的倡议为:障碍者可以自主,选择,
主导,管理自己的生活,目的在过有尊严,完全参与即与社会融合的生活.由於
独立中心的成员大都是障碍者,因此,最清楚障碍者需要的是什麼,大致上而言,
独立生活中心的服务项目,基本上有保障障碍者的权益,提供相关资讯及转介,
提供社会群众教育与认知,提供障碍者独立生活技能诊断评量与训练,给予同侪
辅导,提供个人助理的训练等项目(周月清,2004;黄荣真,1997).
(二)独立生活方案
独立生活方案最主要是支持障碍者如同非障碍者一般,可以扮演许多的社会
角色,支持包含技术的支持,个人助理的支持等;而且不只是个人的支持,还要
整合许多的支持流动,提供个人需求,支持系统是将所有需要的元素集合在一
起,使人们可以去完成任务.支持的角色是要减少障碍者功能限制的影响.支持
使得障碍者有可能完成他们每天的生活,如同市民一般接近他们的世界和参与.
独立生活方案的目的在於协助障碍者发挥身体功能,培养职业兴趣,获得基本认
知技能,职前准备,人际沟通能力的建立,经济独立,让障碍者透过职业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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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训练,交通,居所,支持网等自我协助之多元化服务,能增进独立自主的能
力,提升自我价值.同时,障碍者透过生活,包括人际关系,职业训练,立法,
医药等方案所提供之支持与训练的服务,促进障碍者独立,使障碍者全方位且积
极的参与社会在各地的独立生活中心,其最主要的宗旨是以社区单位为基础
(community-based),非营利性,与非住宿性的障碍者团体.目的在以互助合作
的方式,提供具有各种不同障碍情况者所需的服务,以促进他们在家庭,工作,
与社会环境中的独立自助,期能达到较佳的生活品质(Litvak and Enders, 2001;
Morris, 1993;连明刚,1987).
要达到独立生活,有十二个中心目标的基本需求需要达到:(1)能够完全的
接近环境:(2)能够完全接近运输系统;(3)有技术的协助,技术指的是设备,
如辅具的帮助;(4)有适合的住宅,根据个人本身的需求可以做一些改变;(5)
有个人助理,在独立生活中心可以提供个人助理的选择和训练;(6)融合教育和
训练;(7)有足够的收入;(8)就业的平等机会;(9)适当和可近的资讯;(10)
自我倡导;(11)有顾问可以谘询;(12)适当和可近的健康照顾提供.当这十二
个基本的需求都达到后,个人比较能够独立的生活(Mercer, 2002;Morris, 2004).
在独立生活的运动中,其中最重大的一个改变是「直接给付(direct
payment)」,政府将经费直接给予障碍者.直接给付是让障碍者可以依照每天的
需要购买他们想拥有的支持,例如拥有个人助理而非习惯上的社区照顾.根据需
要的帮助给予固定的现金给付,时间和方法由障碍的雇主自己决定.独立生活的
直接给付将障碍者的客体地位转换为「主体」,让障碍者可以有选择和独立的可
能.直接给付允许障碍者决定接受帮助的型式,内容和时间,障碍者决定需要社
会服务或医疗服务.包裹式的服务或许无法达到每个人的需求,因此要让障碍者
可以自己组合自己所想要的服务(Glendinning et al., 2000).
三,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之差异
由上述看来,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的产生,皆由於反对教养院不人性的对
待,站在人权的观点而言,应该让障碍者在一般社会中生活,使他们对於生活有
更多的选择,使他们能够成为完全的公民,并且有机会可以贡献於社会,提升障
碍者的生活品质.然而,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实则代表两种对於障碍模式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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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s(1993)区辨「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的差异,社区照顾是预设
专业工作者对障碍者需负起照顾的责任;「独立生活运动」则挑战此部分,质疑
依赖是由於个体损伤(impairment)所造成的抑或是环境所造成的.对於障碍者
本身而言,「独立生活」与「社区照顾」两者是不一样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对立
的概念.当我们提社区照顾时,此「照顾(care)」一词的意识型态,是将障碍
者视为是被动的,是需要他人给予许多的照顾,将障碍者视为是依赖的角色,障
碍者本身并没有办法对於自己的生活有更多决定的权利.当我们说个人需要「照
顾」时,事实上是将之视为「依赖的人口」,并不认为个体是有能力的,可以行
使选择与控制权的,如果我们一直表示要给障碍者权利,增强其权能
(empowerment),那我们就必须去除照顾的意识型态,「照顾」的意识型态其实
会形成压迫和偏见,且有一种上对下的阶级意涵在内,你比我没有能力,因此我
要「照顾」你,所以,「照顾」与「增强权能」应该不可能同时存在,照顾的意
识型态会让障碍者被视为无能.独立生活强调障碍者本身的主体性,提倡障碍者
本身担任专家的角色,自己认定,界定需求,规划相关的服务措施,且有权利决
定与控制在某个时间点(when)中由谁(who)在某处(where)提供哪些协助
(what),更进一步的建立不同障碍者之结盟网络,同时也寻求非障碍者的支持,
障碍者应该有权利得到个别的协助,因此,在意识型态上,独立生活强调的是「支
持(support)」,并将障碍者视为主体,而非社区照顾将障碍者视为客体的照顾
(Morris, 1997;Ratzka, 1997).
由上述可知,独立生活运动的理念相较於社区照顾而言,是更为重视个人拥
有的权利,以及社会必须对於造成个人的障碍负责,非从个人医疗模式的观点看
待障碍者,而是从社会模式的观点出发.独立生活运动更加的强调障碍者的主体
性,障碍者有权选择一般的社区生活,有权拒绝大型机构教养式的对待,有权决
定要由什麼人来提供他们服务,障碍者是主导自己生活的控制者,障碍者是自己
的主人,而不是所谓的专业人员.
经过理念的介绍之后,这样的理念如何落实在服务当中呢 为了了解理念的
落实状况,以下将透过提供的服务模式了解其与理念接轨之处.台湾也有承袭自
国外的理念,因此也有相关的政策与服务模式.下节将讨论有关国内外对於心智
障碍者所提供的居住服务模式.
21
第三节 居住服务模式
本研究欲了解理念在实务服务中落实的状况,不同的居住形式也意味著其背
后所带有的价值理念,因此本节将探讨有关实务运作层面中对於障碍者所提供的
居住型态.Dickerson(1981)表示,智能障碍者机构教养化服务最早可追溯至
1325年,比利时成立第一家专门收容智能障碍者的机构,而长期以来,排除与
家人同住的智能障碍者外,一直到1960年代去机构化运动出现为止,智能障碍
者的住宿型态一直都是机构教养式服务(引自李婉萍,2002).然而,目前西方
从过往的机构式照顾至团体居住以及目前独立生活,支持生活的方式,一再地显
示关於障碍者的居住型态日趋朝向社区化,障碍者不应被视为瘟疫般被隔离在偏
远的地方,日益重视障碍者个人的权利.国内也有相关的服务模式,团体家庭即
为强调六人以下的障碍者在社区居住的方式,也是关注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权利
议题.以下将先讨论国外针对身心障碍者居住服务的模式.
一,国外身心障碍者居住服务模式
就目前国外提供智能障碍者居住的型式而言.过去,许多智能障碍者住在大
型机构,通常远离家人和朋友,而目前大部分的国家已经搬离这些机构转变为住
在社区平常的屋子中(MacArthur, 2003),目前英美及纽西兰针对智能障碍者提
供的居住服务模式如下.
以美国而言,Polister, Prouty, Smith and Lakin(2002)针对美国境内智能障
碍者居住服务的研究发现,主要的居住服务型态可分为三种:(1)集体照护
(Congregate Care),由居住服务提供机构出面承购或租赁提供服务给智能障碍
者,在此服务中,以六人同住居多,且有工作人员提供照护,指导,监督等;(2)
住宿家庭/寄养照护(Host family / foster care),由智能障碍者个人或是家庭自行
拥有或者是出面承租,住宿家庭中会有非障碍者一同居住,障碍者与非障碍者之
间相互照顾;(3)住在自己家中,由一个或更多位智能障碍者自行拥有或承租,
视个别的需要提供服务(引自李婉萍,2002).
至於英国,在社区照顾的发展之下,关於智能障碍者的居住模式有:(1)留
在自己的家中;(2)住在团体之家;(3)独立生活或有工作人员支持(staf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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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s/house)的独立生活.英国的居住服务的发展方向是以一个单位的服务人
数少於六人为主,以让智能障碍者可以拥有一般的居住环境,并且依照障碍者的
需求,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支持性服务,使障碍者能够尽可能的维持独立生活(李
婉萍,2002).
在纽西兰,目前的趋势是「支持生活(supported living)」的发展,此为一种
新的方式,支持智能障碍者住在他们自己拥有的地方,并非只是适合他们的「住
宿服务(residential service)」,帮助人们拥有好的生活,不是只有照料他们.支
持生活协助和支持每个人不同的生活形态,因为每位障碍者都是不同的,障碍者
个人选择是最重要的,且认为成年的智能障碍者应该住在他们的家(home).他
们认为五到六位成年智能障碍者住在由机构提供的团体家庭(group homes) 似
乎有点问题,因为团体家庭通常没有协助人们成为社区的一份子,他们通常只是
学习和做员工决定的事,很少有选择或有机会学习较独立(MacArthur, 2003).
在上述各种居住型态中可以发现,关於障碍者的居住已渐渐从以往的隔离式
住宿到目前较为符合人性的居住方式,若以提供智能障碍者居住的型式而言,归
纳三个国家的型态可以分为二种,(1)个人生活:包括英美的留在自己家中,英
国的独立生活,或是纽西兰的支持生活;(2)团体生活:包括英国的团体之家,
美国的集体照护.而根据纽西兰支持生活的研究,让我们认知到更重要的是:个
人能拥有自己的家;个人有选择权,专业人员需为了这些选择提供支持;如何改
变专业人员团体家庭的服务方式以符合障碍者的需求;障碍者需要的是小型的而
非大型的家(MacArthur, 2003).关於智能障碍者居住型态的改变是很大的,至
於国内的状况将在以下介绍目前针对身心障碍者提供的居住型态.
二,国内身心障碍者居住服务模式
根据内政部(2002)「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设施及人配置标准」中,关於
身心障碍的福利服务机构可以分为四类,分别为住宿机构,日间服务机构,庇护
工厂以及福利服务中心.而国内目前关於身心障碍者的住宿方式,通常称为「就
养」或「住宿养护」(周月清,2005),多为「养护」,「收容」,「安置」的福利意
识型态.在住宿机构中,依照住宿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1)全日型住宿机构;
(2)夜间型住宿机构.所谓的全日型住宿机构是提供身心障碍者二十四小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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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之机构;夜间型住宿机构则是提供身心障碍者夜间住宿之机构,包含社区家园
或团体家庭.
台湾目前全日型住宿机构(即教养院)与社区家园(目前台湾名称未统一,
有社区家庭,自立家园等不同的名称)两者并行,然而,在2004年七月底内政
部公布的「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务试办计画」中发现,目前的趋势
是朝向社区化,小型化的居住单位为方向.此试办计画中的单位,是以团体家庭
的方式进行,提供障碍者在社区中,六人以下的居住单位,试图营造一种家的氛
围.且目前居住单位,多是透过社区租屋的方式寻找而来,不似以往由机构购置
成为机构的财产.在此试办计画推行的过程中,台湾的居住单位几乎都是由「专
业工作者」所发起的,帮他们选居住的地点,引导他们选择室友,由专业工作者
判断,这间房子,这个地点适合障碍者,此为与西方较不同之处.
根据前述整理发现,国内外对於心智障碍者之居住服务模式大致可分为团体
生活及个人生活两种,目前各国的居住型态日趋朝向去机构化,社区化的目标发
展,使心智障碍者与其他人有相同的生活权利之理念是一致的.而国内目前的居
住服务模式倾向使用社区租屋的方式,在社区中找一个适合心智障碍者居住的地
方,与西方较不同之处在於使用机构名义租屋并采取团体生活的方式,然而,此
种团体生活的居住服务模式,是在社区中独栋房子的居住,抑或为公寓式的居住
呢 专业人员的考量因素为何呢 此外,若要彻底落实社区照顾或独立生活的理
念,住宅的拥有及住屋的选择是很重要的一环.根据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表示,国
民住宅的主管机关应提供身心障碍者申请国民住宅及建筑物无障碍生活环境等
相关事宜之规划及办理.因而,在障碍者居住服务的提供中,住宅加入此种社会
服务是重要的,住宅应扮演何种角色呢 下节当中将探讨「住宅」相关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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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住宅(housing)
本研究关注的焦点之一为理念落实到实务服务的状况.住宅议题的重要性在
於个人生活中,住宅需求是必然的.研究指出,如果住宅和支持服务完整的在服
务系统脉络中提供,则可以在社区中完整的生活,个人的生活品质即可达到
(Fiedler, 1995).住宅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会与社会服务购买者更紧密提供「使用
者导向」的社区照顾(Oldman, 1998).由前几节的讨论中发现,社区照顾与独
立生活分别代表著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障碍观点,而在此两种不同理念的落实
中,在政策上也有不同的取向,可分为「福利取向」,如身心障碍者租赁房屋租
金及购屋贷款利息补助办法;另一种为强调「权利取向」的障碍者反歧视法,住
宅政策,公平住宅法,整体住宅政策.强调权利取向的原则下,发展出的住屋选
择原则,条件也更著重於障碍者个人选择的权利上.以下将先介绍住宅部门进入
社会服务的过程与重要性,有关的政策取向,及选择住宅的原则.
一,政策取向
西方障碍者本身的观点是很批判的,认为机构照顾会造成障碍者的依赖,而
欲搬离养护照顾时,住宅是主要的障碍.虽然住宅是基本人权,但住宅进入社区
照顾是一个很慢的过程,住宅部门很少在障碍者的服务方面扮演角色(Fiedler,
1995;Morris, 1993;Oldman, 1998;Parrott, 1999).自1980年代起才有一连串
关於住宅进入社会服务的讨论,1988年Wagner Committee表示,居住照顾中,
住宅是很重要的部分,因为住宅的设置可增加弱势者的独立.在英国,住宅进入
社区照顾的政策过程如下(Oldman, 1998):
1. 「Caring for people」的白皮书:第一个将住宅整合至社区照顾的政策,但
其宣示意义较实质意义高.白皮书中表示当有社区照顾的需求,首先是留
在自己家中;再者才是特殊住宅的提供.虽然白皮书没有明白表示如何操
作,但已说明社区照顾的新政策计画;
2. 1990年NHS and Community Care Act:社会部门的法令需要与住宅单位商
议,若个人的社区照顾评量结果有住宅的需求,需告知住宅组织;
3. The 1992 Joint Circular:The Scottish Circular表示,住宅部门在共同计画
(joint planning)的结构中是属於中心的位置,住宅包含优先决定,客观和
输出目标,需求确认,责任的确定,资金使用和资源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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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晚期,居住选择(Living Options)的行动研究发现,「住宅」与「个
人支持」的议题是「参与」,「伙伴关系」和「权力」的基础.越来越多的障碍者
拒绝传统的态度以及经验(住在一个特别的,不同的居住管理单位),他们寻求
独立以及一般的生活形态.
然而,在政策取向上可以分为「福利取向」,以及「权利取向」两者,以「福
利取向」的法案而言,以国内於民国88年公布的「身心障碍者租赁房屋租金及
购屋贷款利息补助办法」属之,法案中表示,当身心障碍者及其同住的扶养者的
(1)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达每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二点五倍,且未超过
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点五倍者;(2)现未接受政府同性质贷款或补
助者;(3)未获政府补助住宿养护费用者;(4)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价住宅者;
(5)租赁房屋在户籍地直辖市或县(市)管辖之行政区域内者,得向户籍所在
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房屋租金补助.此种取向的法案,著重在障碍者
本身的福利补助方式,而忽略在社区租屋的其他阻碍.
另一方面,则有几个法案是倾向强调「权利取向」.以「反障碍歧视法」而
言,美国1990的法案称做「ADA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英国1995
的法案则为「DDA(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在DDA和ADA中,障碍
者被定义为,不论身体或心理损害,是实在的,长期的,不利的影响个人实践每
天正常行动的能力,或限制个人一个或多个主要生活行动(Casserley, 2000;
Corker, 1999).此两种法令都是公民权的延伸,保护障碍者个人有平等的机会在
公共参与,就业,交通,以及促进障碍者拥有住宅等方面,进入住宅的权利是接
近工作与独立生活的关键性因素(Bickenbach, 2001;Robertson, 2001).ADA也
明确的设计预防歧视障碍者,焦点於四方面,包含接近(1)职业;(2)公共调
节;(3)公共服务和运输;(5)电信服务,其中在公共服务方面,强调新的建筑
和公共建筑物的修改和所在地区必须是接近障碍者的和障碍者容易接近的(Rich,
Erb and Rich, 2003).皆在於保障身心障碍者有权利平等的参与社会.
关於权利取向的法案,英国还有「住宅政策(housing policy)」.由於障碍
者受到不平等的对待,障碍者参与社会的机会是被排除的,例如障碍者与非障碍
者住在相同的地区,但障碍者的生活机会是受限的,此不平等模式中最主要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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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是「住宅」,在1950至1960年间,英国出现住宅政策,将国家直接提供住宅
视为一种社会权,住宅政策主要是为了避免社会排除.且在1985年住宅法中,
为了避免移往新居的弱势或处在危机中的人受到另一种歧视,因此,政府提供房
子给弱势族群,弱势族群包括老人,孕妇,以及心智障碍者(Shaw, Lambert and
Clapham, 1998).
而美国的「公平住宅法(Fair Housing Act)」也是一种权利取向的法案.第
一次的住宅法(1968年)中,障碍者并没有包含在不能被歧视的对象中,而在
1988年修正住宅法后,加入不能歧视障碍者的项目.公平住宅法中明文规定禁
止由於其「种族或肤色」,「民族血统」,「宗教」,「性别」,「家庭地位(有18岁
以下的孩子与父母同住)」,「障碍」等原因而有住宅歧视.(FHA, 1988;Hoyt and
Aalberts, 1996;Robertson, 2001).针对身心障碍的承租者,法令上有额外的保障
措施,房东不能有以下的行为:(1)拒绝对住宅或公共使用区作适当的调整(当
障碍者不承租时会将调整之处复原);(2)若障碍者需要使用住宅时,拒绝适当
的调整规则,政策,实务或服务(FHA, 1988).且在1991年3月13日之后,美
国的住宅部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HUD)发布「公
平住宅接近指导方针(Fair Housing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在多样的住宅设
计和建筑标准上提供技术指导方针,其中新住宅有四楼以上时必须要有电梯,并
且新建设的住宅必须遵守七个基本原则:(1)住宅入口必须在可接近的路线;(2)
建筑的公共区域必须让障碍者可接近,如信箱位置,洗衣房等;(3)门和玄关的
设计必须够宽以让使用轮椅的障碍者可以进入;(4)必须有一个可接近的路线穿
过住宅单位;(5)灯光开关,暖气以及其他环境的控制必须容易接近;(6)浴室
要有扶手;(7)厨房和浴室必须让使用轮椅者有行动的空间(FHA, 1988;Hoyt and
Aalberts,1996;Robertson, 2001).
国内也有权利取向的法案,即「整体住宅政策」.整体住宅政策在2005年5
月24日行政院核定通过(内政部营建署,2005),之前的住宅政策以辅助人民购
置住宅为主要方向,并未注意到弱势族群的特殊需求.现今政策的制订背景一方
面由於国内社会变迁,面对人口老化,家庭结构改变,贫富差距扩大,人口移动
性增加,政策主张更易等社会政治变迁;另方面是由於国外以障碍者回到社区,
社会融合,及倚重非营利组织力量等观念,照顾弱势者居住需求的新潮流,对於
27
国内住宅照顾对象及协助方式所产生的检讨及整合.
其「政策目标」在於保障国民基本人权的精神,在健全的住宅市场之下,提
供合宜的居住品质,使得不同身心机能,性别,族群文化等国民拥有尊严的居住
环境.「政策制订原则」有(1)尊重市场机能;(2)维护社会公义;(3)鼓励民
间参与;(4)保障居住权利.其中在维护社会公义方面,调整现行的补贴制度,
以实质补贴或行政协助,使弱势者居住於适宜之住宅;保障居住权利分面,增加
无障碍人性化住宅之供给,以创造适合老人,永久性及暂时性身心障碍者,妇女,
小孩,均可无碍生活的居住环境,进而传达社会融合及尊重人权的生活态度.「政
策内涵」中与身心障碍者有关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点:
1. 健全住宅市场:(1)保障弱势者承租或承购住宅的机会可近性及多元性,
明定承购租住宅无歧视之法令,使弱势者不因其个人或家户的经济,身
心,性别,年龄,家庭状况,或族群文化差异被歧视,而无法承租或承购
可负担之住宅;(2)鼓励新建及修建无障碍人性化住宅;
2. 建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补贴制度;(1)针对国民的弱势状况,提供适切多元
的住宅补贴措施或行政协助措施,针对无自有住宅或住宅亟待改善之弱势
者(包含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碍者,独居或与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
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单亲,爱滋病患者(AIDS),原住民,游民,灾民等),
提供承租住宅,改善住宅硬体环境,自建,自购补贴及优惠租金之住宅等
方式,协助其居住於适居之住宅;(2)鼓励私部门及第三部门开发经营适
合弱势者居住之住宅,针对不同情况之弱势者,以出租,出售的方式,使
其安居;(3)鼓励失能者在宅照顾及多元住宅形式照顾;
3. 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推动无障碍的住宅及社区环境,推动符合不同身心机
能者的住宅设计,研究建立无障碍住宅之设计规范及旧有住宅无障碍化之
可行性,鼓励住宅外部空间无障碍,鼓励私部门及第三部门改善公寓大厦
公共空间及其他都市空间之无障碍设施.
上述是有关相关的政策制订,从中可以发现,若是偏向福利取向的政策,主
要是提供津贴给障碍者,并没有强调社会环境的改善,将障碍者视为需要照顾的
客体,与社区照顾的理念较为相近.然而偏向权利取向的政策则发现其目的在於
防止障碍者在住宅市场中受到歧视,因而会有关於社会环境必须改变的政策取
28
向.以美国的公平住宅法而言,其法案的发展也倾向强调障碍者选择住宅的权
利,房东需要提供障碍者同等住宅机会,若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时有申诉的管道
(FHA, 1988;Rich, Erb and Rich, 2003;Yinger, 1999).权利取向的相关法案最
主要的贡献是人权与平等机会,使障碍者更有可能自由的选择要住在哪里或是持
续住在他们所租的地方,一再展现出基本人权,公民权的保障.此种强调个人的
选择与控制权利的特性及环境必须做改善,与前述之社会模式以及独立生活理念
相近.而在这种权利取向的法案下,发展出来的住宅选择原则如下所示.
二,住宅选择原则
在1985年的「居住选择指导方针(Living Options Guidelines)」指出,关於
障碍者住宅选择行动的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Fiedler, 1995):
1. 「选择」(choice):住在哪里以及如何保有独立;
2. 「谘商」(consultation):与障碍者谘商他们要的服务;
3. 「资讯」(information):清楚的,立即的,可用的;
4. 「参与」(participation):障碍者参与地方生活与社区;
5. 「确认」(recognition):确认长期的障碍者并非与疾病和照顾的医疗模式
是同义词,这样的说法是不适合的;
6. 「自主」(autonomy):独立去做决定,认为最好的生活方式中,最适合
的方式是个人的环境..
1998年Oldman也提出关於住宅选择的主要原则:
1. 接近一般住宅需求是人们参与社会的权利;
2. 选择主流的房子,而非隔离的特别服务;
3. 适当的住宅和支持组合为必要的权利;
4. 适当的住宅:人们希望生活在自己的互动网络;
5. 需求评量和参与计画中应包括使用者;
6. 最终目标是参与社会,并满足个人真正的需要.
然而,就英国1998年的经验显示,国民住宅的租赁,使得低社经的团体(如
黑人)集中居住的住户组成型态,造成社区品质下降,形成低社经的社区,集中
的住宅,导致「菁英的饱足和贫困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集中於资产调查和边
29
缘的住宅形式,且住宅市场不愿意提供社会住宅.所谓的社会住宅包括,由住宅
建造,政府津贴从非营利组织(地方政府,住宅联盟)承租,与民间建商合作,
补助民间投资等型式.住宅的排除导致公民权排除,减少积极的公民关系(Shaw
et al., 1998).
关於住宅选择的原则中可以发现,与社会模式所强调的必须去除环境的障碍
相似,因为选择原则中包括资讯及确认等,皆显示出障碍者也有权利获得完整的
资讯,障碍者并非能完全与医疗疾病患者划上等号;另一方面也与独立生活的理
念相近,一再地显示障碍者也拥有权利可以「选择」与「控制」,有权选择一般
的住宅,主流的房子等,并不能因为障碍就拒绝他们进入主流的社会中.
透过上述有关政策以及选择原则的整理发现,以国内而言,当整体住宅政策
尚未出炉时,障碍者若在社区租屋时遇到不合理的待遇,并没有法理上的依据可
以使障碍者站稳立场,当有法令上的支持时,较能使障碍者更握有权利.另一方
面,根据先前的研究显示,住宅进入社会服务当中是必要的,然而,必须克服住
宅的障碍才能使障碍者展现其独立的需求与权利,也才能进一步的谈到社区服务
的输送.在社区选择住宅时,Fiedler(1995)年以及Oldman(1998)年各提出
的六项原则中,一再地显示出,障碍者有权利提出他们的需要,有权利选择与一
般住家相同的房子,障碍者最终的目标不只是「住」在社区,更重要的是能够「参
与社会」.而目前在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之专业人员选择住宅的标准,考量
因素为何呢 过程中又遇到什麼问题呢
影响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因素很多,居民对於障碍者进住的态度是其中之
一,尤其今日是藉由专业人员之手与房东接触,房东是第一个意识到障碍者即将
进入社区的社区民众,若连居住的房子都无法确定时,更遑论与其他居民的互
动,融合,因此,房东是障碍者能否在社区生活的首要关键人物,所以房东对障
碍者所抱持的看法会影响其出租意愿,也影响机构人员是否能顺利的协助障碍者
承租的住所,所以,了解在此过程中房东的想法是重要的,将有助於专业人员推
展服务.然而目前尚未有针对房东所做的研究,只有探讨社会大众的研究,因此,
下一节当中,研究者将讨论有关影响智能障碍者社区生活的支持性因素,以及影
响社区居民态度的因素.
30
第五节 障碍者社区生活的影响因素
本研究所关注的焦点是智能障碍者在社区的生活,第一步是要使障碍者能够
顺利的在社区居住,然而,使障碍者在社区生活并非如此容易,透过相关研究可
以发现,影响智能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支持性因素包括障碍者本身的能力,法令
政策的规定,社会环境等因素.先前研究显示,只要给予适当的支持,障碍者本
身在社区生活的能力是不容质疑的;法令政策的部分也已有试办计画,整体住宅
政策的支持;至於社会环境的部分,影响障碍者能否在社区生活的关键性因素,
其中以「社区居民的态度」影响最严重,因为即便找到适合的居住场所,民众的
反对也可能迫使障碍者无法在当地生活,因而,了解影响民众态度的因素可以作
为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时的参考.以下将先讨论有关影响障碍者社区生活的支持性
因素,再就影响社区居民态度的因素作探讨,以期能够了解影响心智障碍者社区
生活的因素.
一,影响障碍者社区生活的支持性因素
根据相关研究资料显示,心智障碍者要在社区生活所可能面临的问题有,社
区民众支持程度不高,社区民众反对,专业人才不足,缺乏完整的实施计画,主
管机关缺乏执行的能力,缺乏明确的政策指示等.研究者整理归纳后发现,影响
的因素大致上可以分为三方面(Miller and Cordova, 2002;Piat, 2000;刘信雄等,
1995;蔡翠华,1995;庄妙芬,1993):
(一) 障碍者本身
智能障碍者本身个别化的特徵,是影响社区生活的关键因素,包括年龄,性
别,智力程度,感官动作,生理健康,生活自理能力,沟通能力,个人特徵,人
格成熟与维持,个人和环境的清洁整理,社会情绪,社会行为,与工作技能等,
都是成功居住的因素;此外,若适应行为不良,有可能使障碍者返回更为隔离的
环境;障碍者的外在形象,也是外界常用的评判标准.
(二) 法令政策
法令的制订是促使社区生活的第一步,法令的发展使得障碍者可以尽可能的
生活在一般的社区中,其所享有的福利也要透过法律的保障.Mallory与Herrick
31
(1986)研究指出,理想上的社会政策应包括(1)提供仍为机构教养型态者有
关的资讯;(2)设置协助智障家庭作决定的单位;(3)支持去机构化;(4)支持
社区整合;(5)鼓励智障家庭参与社区安置(引自刘信雄等,1995).因此,若
政府能尽可能提供充足且适当的服务,将影响障碍者社区安置成功与否.
(三)社会环境
在社会环境的因素中,主要指的是社会民众的态度,民众的接纳,家庭观念,
家庭的参与和支援,小团体的型态,社区大小,机构大小,社区的支持,同侪关
系,社会教育等.而智能障碍者的家属之所以反对智障的家人在社区的原因,主
要担心的因素是「社区民众无法接受智障者」,社区安置无法保障智障者的生活,
社区安置需耗费更多的精神与心力,社区生活环境无法让智障者得到妥善的社区
安置等.
上述三个因素对於心智障碍者在社区生活都是有所影响的,而其中以社会环
境中的社会民众的态度影响最为深远.刘信雄(1995)的研究也指出,成功的主
要因素依序为社区民众的支持,政府政策的支持,家长的参与;而且在障碍者居
住於社区时所遭遇的困难因素中,社区民众支持程度不高占最大的比例.
根据历年来遭受到社会大众的抗争事件也可以发现,因为社区居民反对而无
法设立团体家庭的状况时有所闻,自民国72年台北第一儿童发展中心迁入枫桥
新村被拒绝开始,台北阳光重建中心进入社区设置受困事件,高雄市第二启智学
校,台北市一寿重残养护中心(中华民国残障联盟,2001),至91年桃园县启智
技艺训练中心的社区家园,育成社会福利基金会的建军国宅社区家园,93年台
北县康复之友协会的工作坊等.以上的抗争事件显示,社会大众对於身心障碍者
之接纳仍存疑,所以社会大众适当的接纳态度关系著身心障碍者是否能够在社区
中生活,也关系著身心障碍福利措施的推动成效,是否得到社会大众的肯定认
同,才能真正生活在外在环境和心灵全然包容的无障碍空间(沈宝玉,2001).
因此,社区民众的支持是最关键性的因素.虽然大众会认为障碍者住在机构是其
权利,但若障碍者欲搬到隔壁时,则民众多半表示不愿意.即使在北美,也是有
「不要在我家后院(NIMBY,not in my back yard)」的现象,视身心障碍者这样
的邻居如瘟疫(Wolch, 1996;Piat, 2000;蔡翠华,1995).
32
社区居民之所以会反对的原因与主观的认知有关,房地产价值下跌,障碍者
危险的行为,害怕生理的伤害,社区犯罪率提高,社区财物价值损失,社区居住
品质降低等因素,是社区居民对於障碍者在社区生活负向态度的担心.其中,是
否会使「房地产价值下跌」的经济利益因素,是居民普遍关心的焦点.就居民的
立场而言,即使没有客观的指标可以显示出房地产价值确实下跌的程度,但主观
上宁可倾向个人利益受损的角度思考利弊得失.此外,关心居家生活品质的民
众,会担心若是身心障碍者在社区中会影响家人的安全.这些反对的意见其实都
只是源自於一种「人需要对於自己生活有控制感」的想法出发,而且认为身心障
碍者进入社区会破坏现有的结构,因此人们对於与自己不同的事物多少会感到不
安,其实是一种很自然的反应.虽然目前身心障碍议题在媒体上的曝光率很高,
但是对一般民众而言,并没有切身的感受,他们对身心障碍者的特质其实是相当
陌生的,所以第一时间多半会产生负面的情绪反应(Piat, 2000;中华民国残障联
盟,2001;刘信雄等,1995;蔡翠华,1995).
当障碍者顺利在社区生活之后,并不意味著社区关系经营的工作可以就此结
束.机构必须就本身所拥有的资源,思考睦邻措施可能的型式.睦邻措施并不限
於物质利益,却能让居民感受到努力参与的诚意,成为社区实质上的一员.即使
是已成功进驻的案例,它在社区关系上仍存在一定比例的不确定性.现阶段机构
和社区的和谐关系,某些程度是由於没有发生过意外事件,如果未来真的出了状
况,抗争声浪恐怕再起(中华民国残障联盟,2001).
针对上述所言,社会大众的态度对於智能障碍者能否在社区生活是一个很重
要的影响因素,了解了社区居民所担忧的问题后,以下将探究,影响社区居民态
度的因素.
二,影响社区居民对障碍者态度之相关因素
态度影响行为,个人和团体如何感受决定如何反应,行为也更进一步增强信
念和感受.大部分的研究发现,对障碍者的态度通常是负向的.这些态度会妨碍
人们在主流文化中接受障碍者.负向态度通常是由於陌生,缺乏亲近造成的.障
碍者主要的障碍并非本身的问题,而是缺乏他人的接受,他人不能接受是由於无
知,冷漠或不友善等(Miller and Cordova, 2002;Tregaskis, 2000;Vash, 2001).
33
在影响态度因素的探讨上,Yazbeck, McVilly, and Parmenter(2004)透过问
卷调查的方式,针对学生,从事障碍服务的专业人员,一般居民的调查中发现,
女性,较年轻,有较高的教育学位(特别是有大学教育),个人先前对於障碍者
的知识较多,与障碍者有直接的接触,并互动六个月以上者有较正向的态度;学
生和专业人员相较於一般人而言显示出显著较正向的态度.Miller and Cordova
(2002)透过实验的方式也发现,参与有提供障碍者资讯课程且有机会与障碍者
直接接触者有比较正向的态度.
另一方面,国内对於智能障碍者态度的相关研究整理如下:
【表2-3:对智能障碍者态度之相关研究】
研究者 研究主题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果
林美和
(1985)
社会大众对
中度智能不
足者的认识
与态度
535位民
众
问卷调查1. 男性比女性排斥中度智能障碍者:学
习,生活,工作,刻板印象
2. 教育程度越高对智能障碍的形成因素
较了解
3. 教育程度低者,对於障碍者的外表评
价较为负向,也倾向将障碍者安置於
与家庭,社区隔离的环境
庄妙芬
(1993)
台北市民众
对重度智能
障碍者社区
安置态度之
调查
台北市
373位民
众
问卷调查1. 较年轻,有大专学历,专业人员,与
智能障碍者有过接触经验者,较赞成
智能障碍者社区安置
2. 知识,干预和资讯也是促进大众对智
能障碍者的态度
黄富廷
(1995)
国中学生对
智能障碍生
态度之研究
台南县
市,高雄
县市一般
国中生
601位
使用自编
之「国中
学生对智
能障碍学
生之态度
量表」
1. 国中女生对智能障碍学生之态度较国
中男生佳
2. 有接触经验的国中女生的态度较佳,
无接触经验的国中男生的态度较佳
3. 不同年级之学生对於智能障碍学生的
态度并无明显的差异.
刘信雄,
庄妙芬,
马兴德,
罗振庆,
马崇熙,
吴丽香,
吴树南,
李国禄
(1995)
智障者社区
安置支持性
因素之探讨
家长,相
关机构人
员,社区
民众.将
社区民众
分为附近
有智障机
构之社
区,无智
障者机构
之社区,
以及即将
有智障机
构之社区
三类
自编之
「智障者
社区安置
问卷」与
「态度量
表」调查
1. 居住环境分析:「有智障机构」的社区
民众对智障者社区安置支持的程度,
较「没有智障机构」的社区民众为高.
2. 房屋持有分析:住屋自有的受访者,
对智障者社区安置支持的程度低於租
赁和其他住屋状况的受访者
3. 民众本身的支持程度分析,居住在有
智障机构的民众,较居住在无智障机
构的民众支持智障者社区安置,对智
障者之了解,接触亦较多.
4. 身份别分析:不同身份的受访者,对
智障者社区安置的支持程度有所差
异,由高至低依序为:机构相关人员,
智障者家人,社区民众
34
研究者 研究主题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果
吴胜儒
(2000)
高级职业学
校学生对智
能障碍同侪
的态度
台湾地区
设有特教
班的普通
高职学校
学生1032
名
自编问卷
「高职学
生对智能
障碍同侪
态度量
表」
1. 高职学生对於智障同侪倾向积极肯定
的态度
2. 性别,学校类别,接触程度,年级是
具有预测力的背景变项
3. 女生对智能障碍同侪的态度上比男生
积极
4. 不同类别学校的高职学生对智能障碍
同侪的态度有差异,水产学校学生比
家职,高农,高工学生积极;家职,
高农学生比高工积极,高商学生比高
农,高工学生积极
5. 与智障同侪不同接触程度的高职学生
对智障同侪的态度有差异
6. 不同年级的高职学生对智障同侪的态
度有差异
吴武典,
简明建,
王欣宜,
陈俊隆
(2001)
对残障者的
态度调查及
二十年前后
的比较
社会大众
(普通班
教师247
人,特殊
班教师
186人,普
通高中学
生398人)
根据美国
AT D P量
表修订而
成的「对
残障者的
态度」问
卷
1. 性别:男性显著高於女性
2. 普通班,特殊班教师的得分显著高於
高中学生
3. 男教师对障碍者的接纳态度有显著提
高,女教师则未有显著变化,高中学
生则有显著降低;.
资料来源:研究者整理
综合以上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国内在对於社会大众态度的相关研究方面,
较著重於了解学校师生对於障碍学生的态度,针对社区居民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然而,影响民众对於智能障碍者的共同因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性别:一般而言,女性对於智能障碍者的态度相对於男性为正向;
2. 年龄:较为年轻者的态度较正向;
3. 教育:教育程度越高者,比较能够接纳障碍者;
4. 职业:从事相关专业服务者较持有正向的态度;
5. 接触程度:曾经与障碍者有接触经验者对障碍者态度较佳.
经由上述的讨论发现,影响障碍者能否顺利的在社区生活的关键因素是社会
大众的态度,态度是受到个人认知的影响的,如同第一节所介绍的对於障碍者的
观点,民众对於障碍者所持有的观点也会影响其行为态度反应,社区的房东对障
碍者的认知也会影响其承租房舍的动机;房东的个人特质,如上述的性别,年龄,
与障碍者接触的经验,也会影响出租房舍的意愿.从本节中的讨论也发现,障碍
者要在社区生活并非一件易事,需有多方面的配搭条件.
35
第六节 小结
本研究所讨论的主题是有关现行推动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之租屋经验探
讨,目的在於了解推行过程中专业人员的服务理念,目前所采取的服务模式,过
程中所采取的策略选择,以及在此过程中房东的态度.由前述的整理中可发现,
欲使心智障碍者在社区生活,与非障碍者过相同的生活似乎无法一蹴可几,在过
程中需要多方面的考量.
从文献中对於身心障碍者观点的探讨发现,观点可分为个人模式观点与社会
模式观点,若我们认为让障碍者进入社区只是一种做好事的表现,意味著我们是
站在个人模式的慈善观点出发;如果我们今天是处於一种社会模式的观点时,我
们会认为障碍者在社区生活本来就是应该的,而因为这个社会不够友善,以致於
障碍者无法如同非障碍者在一般的社区生活.由此可知,基於不同的观点时,对
於个体具体的认知行为表现差距颇大,个人认知架构会影响其行为,所以不论是
对於专业工作者亦或是房东,了解其对於智能障碍者所保持的理念,观点与态度
是必要的,此为最根本的部分,才能知道专业人员以及房东面对心智障碍者会有
的反应为何,会采取怎样的因应方式.因此,研究者将从此方面了解专业人员对
障碍者的观点以及在服务过程中所秉持的服务理念,另一方面从此两种模式了解
房东对心智障碍者的认知态度,此为本研究的重点之一.
此外,从前述资料中也可发现,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也隐含著两种对於障碍
者的观点.社区照顾将障碍者视为需被照顾的客体,其观点中的正常化也隐含著
以「非障碍者」为标准的「正常」概念,与个人模式中期待障碍者自行调整以适
应社会的观点相似;而独立生活的理念则与社会模式相近,强调障碍者之所以会
面临参与社会的障碍,并不全然是由於个人损伤所造成的,主要的障碍原因是来
自於社会的阻碍,社会应提供一个友善的环境,以使所有的公民不论障碍与否皆
能平等的参与社会.而专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是带著社区照顾的理念抑或独立生
活的理念进行服务呢 因此,研究者将从个人模式,社会模式,社区照顾,独立
生活这四个面向了解专业人员在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过程中所持有的服务
理念为何
36
然而,在理念的探讨之后,回到实务层面探究对於心智障碍者所提供的居住
服务模式内涵,由前述的讨论中可以发现,目前国外的发展趋势皆朝向支持障碍
者在社区生活为目标,越来越倾向协助障碍者个人租屋的趋势,日益重视障碍者
个人的选择与控制的权利,选择与控制也为独立生活中所强调的重点;目前国内
也渐渐开始强调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权利,就目前的试办计画中也倾向使用社区
租屋的方式进行,然而国内目前在承租房舍的过程中,是由专业人员代替障碍者
出面承租并与房东交涉,签约的名义是机构,并非是障碍者个人,也还是团体生
活的方式.而由先前关於住宅相关文献的整理中也发现,政策会引导实务的运作
倾向,若是福利服务的方式则只倾向於提供障碍者的经济补助,较没有注意到其
他的阻碍;另一方面强调权利的法案,如前述整理的公平住宅法,整体住宅政策
等法案则明确指出保障身心障碍者个人的权利,住宅选择原则中也呈现重视障碍
者的权利面向,房东不能因其「障碍」之故而予以拒绝.由此来看,在住宅服务
方面共有两种取向,而目前推动障碍者社区生活的专业人员,是以什麼样的服务
策略运作呢 在选择适合心智障碍者生活的房子其考量标准,住屋型态,居住地
点时所使用的服务策略为何呢
另外,整理的资料中也发现,社区居民的态度为影响障碍者能否在社区生活
的关键性因素,房东为社区居民的一环,租屋时首先会面对的也是房东,房东的
认知态度是影响障碍者能否在社区租屋的第一步,因此,房东所持有的认知及态
度会对能否承租到房舍有所影响,若房东呈现负面且抗拒的态度时,专业人员面
对这样的困境,将采取何种的因应策略 房东的认知与专业人员的认知是否影响
两者租屋协商的过程呢 协商过程中专业人员所使用的服务策略为何呢 也是
本研究所欲了解的部分.
所以,透过文献的整理可以发展出两条轴线.一为专业人员的部分,另一则
为房东的部分.在专业人员的部分,理念会影响专业人员的认知,专业人员的认
知也影响其所提供服务方式.社区租屋的居住服务模式是目前的趋势,不同机构
的专业人员所运用的租屋策略方式可能有所差异,在进行社区租屋时,又可能会
遇到一些阻碍,不论是住宅或房东的阻碍,专业人员在其中所采取的因应策略与
方法是重要的.另一条轴线是针对房东部分,可以发现认知同样的也会影响房
东,不同认知架构下应该也会产生不同的行为,房东面对房子将提供给障碍者居
37
住时,展现出来的因应策略与其认知之间的关系探究是必要的.当这两条轴线交
会时,会激荡出什麼火花呢 在租屋过程中两者是否会产生角力呢
因此,综合以上的文献整理,本研究之研究问题如下:
1. 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中专业工作者的服务理念为何
2. 专业人员在租屋经验中所采取的居住服务策略为何
3. 房东对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的认知态度为何
38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节 研究策略选择
本研究是探讨目前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试办计画的租屋经验,研究者欲
藉本研究勾勒此服务之经验图像.经验本身是特殊的,目前的趋势是透过营造一
种家的氛围使障碍者居住,并在社区中生活.然而,目前国内尚未对於此种趋势
下的实行经验探讨,因此,在尚未清楚此服务中更细致的内涵与实质内容之故,
本研究的探索意涵较深,将采取质性的研究典范进行本研究.
质性研究的特点在於,认为现实的世界是一个复杂且动态的现象,此现象会
受到环境与情境中人的主观解释所影响,并不能用单一的因素或是变项就能有所
了解,因此,质性研究的目的并不是在藉由假设进行验证.且质性的研究必须在
自然情境下进行,对个人的生活世界以及社会组织的日常运作进行研究.从质性
研究的角度来看,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是跟他们本身所处的社会,文化情境分不开
的.因此,如果要了解个人或社会组织,必须将此个人,事件放置在自然的情境
中加以检视.在质性的研究当中,研究者必须与被研究的对象有面对面的接触,
研究者本人就是一个研究工具,需要在实际的场域中进行,与当地人交谈,了解
他们的日常生活,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以及这些环境对其中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影
响(陈向明,2002).
由於本研究并非要验证变项,假设之间的关系,研究者欲了解专业人员对於
障碍者的观点,使用的策略与因应方式以及房东的认知想法,此种属於个人内在
的想法以及带有主观的诠释,因此需要透过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互动做深入,全
面性的了解,包括不同机构的专业人员与不同社区的房东,对於事件的感受或观
点.在此服务过程中所经历的事项受访者个人的诠释是重要的,而研究者重视的
是每种看法中更深入,更贴近被研究者想法的内涵.所以,研究者欲透过质性的
研究方法获得更丰富的资讯,以符合本研究的目的.故本研究将采取质性的研究
典范进行.
39
第二节 资料搜集方法
本研究将采取「深度访谈」的方式搜集资料,访问对象包括「专业人员」以
及「房东」.深度访谈即是透过提问与交谈,使受访者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使
用深度访谈可以直接询问受访者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让受访者用自己的语言和概
念表达自己的观点.访谈最主要的功能如下(陈向明,2002):
1. 了解受访者的思想,包括他们的价值观念,情感感受和行为规范;
2. 了解受访者过去的生活经验以及他们耳闻目睹的有关事件,并且了解他
们对这些事件的意义解释;
3. 对研究对象获得一个比较宽阔,整体性的视野;
4. 帮助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建立人际关系;
5. 使受访者感到更有力量,因为自己的声音被别人听到了.
而本研究采取深度访谈的理由为,透过深度访谈的方式可以使研究者收集到
专业人员与房东的看法.且在访谈中,研究者本身就是研究工具,透过研究者与
受访者面对面的互动,受访者可以直接表达他们的看法,研究者也可以立即对不
清楚之处直接请受访者澄清,以了解受访者所要表达的真正意涵.而访谈内容部
分,在专业人员方面将包括对於推动过程中的服务理念,对障碍者的观念,在整
个租屋过程中所经历的事件,对事件的诠释,与房东协商的过程等;此外,在房
东部分包含对於承租房舍给障碍者居住的看法,并且可以使房东有机会发声.因
此,本研究采取深度访谈的方式,期待藉由研究者与受访者的互动,激荡出更深
层的想法;也藉由深入访谈的过程中,更深入的理解受访者真实的想法.
为能深入且真实的了解受访者的经验,看法与感受,研究者每次的访谈时间
约一至一个半小时,以免造成受访者的疲累.除了透过口语沟通的过程外,研究
者会仔细聆听与观察受访者非口语的讯息传递.且研究者会先给予访谈对象访谈
同意书以徵得受访者的同意.另外,为了能真实记录受访者的想法,於徵得受访
对象同意后将使用录音设备将访谈内容录下,以作为日后分析之用,以避免研究
者记忆错误的情况.
40
第三节 研究对象
本研究的研究对象的选取,将使用「立意取样」的方式进行,选用「成年心
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务试办计画」的十二个试办居住单位的工作人员,以
及其租赁的房东为访谈对象.原因在於,此试办计画是以「社区照顾」以及「独
立生活」的原则为开端,且是六人以下的「社区生活」的居住方式,并以「心智
障碍者」为服务对象,期待能促使心智障碍者有机会能在更类似住家的环境中居
住生活,与本研究的终极关怀相符.此外,政策的导向下,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
机构朝向社区生活的方式进行服务,因此将就目前确实在推展此社区生活的单位
进行了解,从这些单位的经验出发,探讨目前实施到目前为止的经验,汇整归纳
以提供后续推动机构的参考.
目前试办的居住单位共有十二个,说明如下:
1. 财团法人台湾省私立启智技艺训练中心(桃园县)
2. 财团法人心路社会福利基金会附设台北市心路社区家园
3. 财团法人台北县康复之友协会
4. 财团法人新竹县私立天主教华光智能发展中心
5. 财团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爱启智中心
6. 财团法人苗栗县私立幼安教养院
7. 财团法人台中县私立信望爱智能发展中心
8. 财团法人天主教会嘉义教区附设云林县私立华圣启能发展中心
9. 财团法人嘉义市智障福利协进会
10. 财团法人喜憨儿社会福利基金会(高雄市)
11. 财团法人心路社会福利基金会(高雄市)
12. 财团法人台东县私立牧心智能发展中心
根据试办计画中表示,试办单位申请的条件其中一项规定为,各机构应组成
专业服务团队,团队中至少必须要有三名工作人员,分别为此试办计画的主责人
一名,社工人员一名,生活辅导员一名.而就研究者的了解,通常计画主责人为
机构的负责人,并不一定会实际参与服务推动的过程,社工人员以及生活辅导员
则是实际进行服务的工作人员.研究者想要了解的是服务过程中的经验,欲知道
41
的是实际过程中的了解,因此需要实际真正有参与的工作人员,因此,主责人若
无实际参与服务,则不是研究者访谈的对象.是故,研究者每个单位至少将访问
两名工作人员,以实际从事租屋过程寻找的工作人员为优先.另一方面,本研究
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了解房东的认知态度,而目前并不清楚每个单位承租的房舍数
目,但每个单位至少会承租一间房舍,因此,至少有十二位的房东为研究者的访
问对象,预定访谈人数如【表3-1】所示.另外,由於研究者先前的工作经验曾
与其中几个试办单位有过接触,因此,研究者的访谈将透过熟识的单位开始,也
请其代为介绍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利研究者进行访谈.且研究者将请机构提
供房东的联络方式,研究者再自行与房东联系,邀请房东参与本研究.
【表3-1:预定访谈人数】
母群体 预定访谈人数备注
工作人员 36 位 24位 以服务过程参与租屋历程者为优先
房东 12 位
第四节 资料分析及严谨度
一,资料分析
研究者将采取的资料分析方式将根据访谈所搜集的录音资料,逐字填写录音
内容,再根据所誊写的文字进行分类,以发展与资料有关的类别,主要步骤有(吴
芝仪,2000;陈向明,2002):
1. 阅读原始资料:熟悉资料内容,研究者将逐字逐段的检视原始资料(即逐
字稿)的内容,以熟悉受访者的回答内容.
2. 登录编码
(1)开放译码:藉由区分资料形成初步的资料类别.研究者将仔细阅读资
料内容,以每一句,每一段所代表的现象加以标签,并建立资料索引
以进行分类.
(2)主轴译码:以新方法聚合或连结资料的类别,并界定现象的中心类别.
将资料中相同的现象资料归类整理,成立一个属於相同概念的类别,
使相近的资料归为一类.
(3)选择性译码:整合主轴译码中的类别,整合所有与中心现象有关的条
42
件与后果.将不同的类别依其关系再加以组织,赋予类别更抽象的概
念名称,将参考相关文献已经发展出来的概念,再由研究者确立给予
类别名称后,就其特徵加以分析.
二,资料严谨性
在资料分析时,为了确保品质及严谨度,研究者根据Guba 与 Lincoln(1989)
提出的可信赖性标准(trustworthiness criteria)作为依据,分述如下:
1. 可信性,确实性(Credibility):可信性相当於量化研究中内部效度(internal
validity)的部分,意旨研究者所理解的程度与受访者表达的意思是否相符.
可以透过长期的投入,持续的观察,研究同侪的参与讨论等方式达成.为
了达到此一目标,研究者在分析资料的过程中将针对不同受访者所提供的
资料交互检验,以确保资料的有效.
2. 可转移性(Transferability):相当於外在效度(external validity),可推论性
的部分,主要指研究结果的可应用性,对研究场域的详细描述是否能用於
其他情境中.为了要达成研究结果的可转移性,主要方式为研究者需将所
搜集的资料作深入的描述,并仔细记载受访者所陈述的意见.因此,研究
者在资料搜集的过程中,尽力的观察并记录受访者所传达出的非语言讯
息,亦将对访谈的情境脉络加以描写,以使文字陈述时能更精确.
3. 可靠性(Dependability):指研究的信度(reliability)部分,要达到研究的
可靠性,必须将其研究过程透明化,包括研究程序,资料搜集策略,导致
结论的思考过程等.因此,为了达到研究的可靠性,研究者将对整个研究
过程及决策作完整的说明,并记录研究者的思考脉络以及对资料诠释的过
程,以增加研究资料的可信度.
4. 可确定,可证实性(Confirmability):指的是客观性(objectivity)的部分.
研究者在访谈过程中将不断地与受访者确认其所要表达的想法,以免造成
误解.在分析过程中,亦将仔细比对受访者所陈述的内容,需要确认搜集
的资料都是源自於受访者,而非研究者加以臆测所得,也尽可能使用受访
者而非研究者的语言归纳结果.
43
第五节 研究伦理与限制
一, 研究伦理
一般而言,质性研究需要更严密,更周延的研究伦理以防止研究者的言行可
能会被研究者产生不利的影响,若是研究者过於主观,武断时,不仅会伤害到受
访者,也会对研究结果产生负面的影响.根据陈向明(2002)表示,可从四方面
来探讨伦理议题,分别为自愿和不隐蔽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与保密原则,公平合
理原则,公平回报原则.而本研究中涉及的研究伦理议题有:
1. 自愿和不隐蔽原则:研究者没有权利侵犯他人的隐私,也没有权利强迫
受访对象,因此,本研究尊重受访者之自愿性与选择性,在访谈前均会
向受访者说明研究目的及内容,并尊重受访者的意愿,徵得受访者的同
意并签具访谈同意书后,研究者才进行访谈.
2. 尊重个人隐私与保密原则:在此方面需要考虑到受访者的利益,权利与
感受,并予以保护之.因此研究者在每次的访谈开始之前,会主动向受
访者保证其隐私权是受到保护的,资料撰写上也会谨守保密原则,并不
会暴露他们的姓名与身份,报告撰写中一切与受访者有关的人名都将使
用匿名的方式进行.
二, 研究限制
本研究预期的研究限制有:
1. 房东拒绝接受访问:由於研究者将透过机构介绍的方式取得与房东的联
系方式,邀请房东参与研究,然而,对於房东是否皆同意接受访谈可能
较为不确定.因此研究者会尽力与房东澄清本研究的目地不在於批判,
主要是欲了解每位房东的想法,并向房东表示其所提供的资讯是宝贵与
重要的,期待房东皆能接受研究者的访问.
2. 只能访问到成功的案例:由於研究者是透过机构的方式接触房东,因此
研究者只能针对目前已经承租的房东进行访问,无法接触到不愿承租房
屋的屋主.为减少此方面的限制,由於研究者重视的是在整个服务过程
44
中的经验,因此研究者将与工作者访谈的过程中得到此部分的相关资
料,以补足此方面的不足.
3. 研究者本身的立场:研究者在本研究中的终极关怀为使障碍者有权利平
等的参与社会,比较倾向社会模式以及独立生活的观点,研究者若过於
期待得到支持研究者观点的看法,则可能会影响到研究者访谈工作的进
行.因此,在访谈过程中研究者需时时提醒自己不能引导受访者的回答,
应完全尊重受访者个人的想法,需以更开阔的视野进行访谈工作,以能
得到受访者最真实的感受.
第六节 研究期程
根据研究期程表(表3-1),本研究预定12月底前完成「论文计画书」之审
查及修改,并预计以两个月(95.01-95.02)的时间进行资料的搜集,同时进行资
料登录,再以二至三个月的时间进行资料分析诠释.
【表3-2:研究期程表】
月份
项目
94.
07
94.
08
94.
09
94.
10
94.
11
94.
12
95.
01
95.
02
95.
03
95.
04
95.
05
95.
06
文献阅读与整理
撰写研究计画书
资料搜集
资料登录
资料分析与解释
撰写论文
论文审查
论文修改与印刷
45
附录一:访谈同意书-机构工作人员
访谈同意书
您好:
我是暨南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系硕士班学生,目前正在进行一项有关
「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之租屋经验探讨」的研究.本研究主要针对目前内政
部「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务试办计画」的试办单位进行访问,由於
使障碍者如同非障碍者居住在一般的社区是你我所乐意看到的,也是未来的趋
势,因此,想邀请目前正在推行此项服务的机构提供在承租房舍时的经验,期待
透过本研究的探讨,以作为后续有意推动此项服务的机构参考.
本次的访谈是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大约需要花费一至一个半小时左右的时
间,您的经验是宝贵且重要的,如您愿意接受访谈,在进行访谈前一周会将访谈
大纲给您参考.在访谈过程中,如您觉得不适合继续进行时,将会尊重您个人意
愿决定暂停或终止.为了详实的纪录访谈内容,在过程中将使用录音机辅助,以
便日后资料的誊写真实.对於访谈内容,将仅用於此次研究的撰写,别无他用,
在研究内容的呈现上,将遵守匿名的原则,并不会将您的资料外流,请您放心.
再次诚挚的邀请您参与本研究的访谈,您丰富的经验将使本研究对於现况能
有更深入的了解,且在资料呈现能更加完整.如您愿意接受访谈,请在适合的栏
位中勾选并签名.期盼您的参与,感谢您.
敬祝 平安健康!
国立暨南国际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系
指导教授 王育瑜博士
硕士班学生 沈芳郡 敬上
□ 本人愿意参与研究访谈
□ 本人不愿意参与研究访谈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6
附录二:访谈同意书-房东
访谈同意书
您好:
我是暨南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系硕士班学生,目前正在进行一项有关
「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之租屋经验探讨」的研究.本研究主要针对承租房舍
给身心障碍机构的房东进行访问,想要了解您在这个过程当中的想法,对於身心
障碍者以及机构有什麼看法等,期待藉由本次的访谈,可以了解您最真实的看法.
本次的访谈是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大约需要花费一至一个半小时左右的时
间,您的意见是宝贵且重要的,如您愿意接受访谈,在进行访谈前一周会将访谈
大纲给您参考.在访谈过程中,如您觉得不适合继续进行时,将会尊重您个人意
愿决定暂停或终止.为了详实的纪录访谈内容,在过程中将使用录音机辅助,以
便日后资料的誊写真实.对於访谈内容,将仅用於此次研究的撰写,别无他用,
在研究内容的呈现上,将遵守匿名的原则,并不会将您的资料外流,请您放心.
再次诚挚的邀请您参与本研究的访谈,您的看法将使本研究对於现况能有更
深入的了解,且在资料呈现能更加完整.如您愿意接受访谈,请在适合的栏位中
勾选并签名.期盼您的参与,感谢您.
敬祝 平安健康!
国立暨南国际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系
指导教授 王育瑜博士
硕士班学生 沈芳郡 敬上
□ 本人愿意参与研究访谈
□ 本人不愿意参与研究访谈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7
附录三:访谈大纲-机构工作人员
一,针对服务理念(包含对障碍者的看法)的部分
1. 为什麼会想要为障碍者租一个「家」呢 (对障碍者的认知态度为何 )
2. 在承租房舍时,有没有跟障碍者讨论过呢
3. 如何筛选适合居住的个案呢
二,居住服务策略
1. 你们是提供什麼样的居住型态呢 考量之因
2. 为什麼是用机构的名义去承租房屋,而不是以障碍者个人的名义呢
3. 在协助障碍者找居住的房子时,你们考量的因素是什麼呢 (地点选择等)
4. 与房东的协商过程:在签约的过程中,房东是否对於约定有特别的要求
机构有妥协吗
三,困境与解决方法
1. 在过程中你们有遇到什麼困难吗
2. 在寻找的过程中,各房东的反应是如何呢
3. 你们之前找过多少的房子 没租到的原因为何 是机构不满意 或是房东
不愿意租 房东是否有说明理由呢
48
附件四:访谈大纲-房东
一,针对对於障碍者看法的部分
1. 请问您对於心智障碍者的认识是什麼呢
2. 通常都是从哪些管道得到关於障碍者的消息的
二,对於障碍者社区生活,租赁部分
1. 当您一听到是障碍机构要来租房子给障碍者居住时,您觉得如何呢 有没
有什麼特别的想法呢
2. 为什麼会想要租给障碍机构呢 (觉得是做好事吗 抑或 )
3. 对於租赁的看法 会担心吗 担心些什麼呢
4. 当他们住进来之后与您预期的是否有所不同呢 您当初是怎麼想的呢 现
在又是为何
三,房东个人的经验与因应方式
1. 您(房东)自己住在这个社区吗 平常有跟障碍者互动过吗
2. 在您承租房舍前后,对於智能障碍者的看法是否有所不同
3. 以前是否有障碍者/机构租过您的房子
4. 之前是否有与障碍者接触过 是否有与他们接触过的经验 过去与他们接
触的经验为何
5. 如果以后是智能障碍者「个人」来租房子,而不是由机构来承租时,您还
会愿意租房子给障碍者吗 为什麼 有没有什麼其他的条件呢
6. 对於其他非心智障碍者,您对於他们的看法是什麼呢 是否会因心智障碍
者住在您的房子后,对於其他障别的障碍者的看法有所调整与改变呢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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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饭店业与饭店管理的基础理论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动机
从政府推动福利社区化与社区照顾以来,许多身心障碍机构也因应政府策
略,提供社区化,小型化的服务,而目前实务上最新的趋势,是以社区租屋的方
式提供障碍者居住与生活的场所.由於根据内政部(2005)的统计资料中发现,
目前住在机构(包含全日型,夜间住宿型等)的身心障碍者只占所有身心障碍人
口的1.75%,可发现有多数障碍者居住在家中.这群居住於家中的身心障碍者,
主要的照顾者多半是其家人,但由於社会变迁,家庭照顾功能渐渐式微(周月清
等,2001),未来如果家庭无法提供完整的照顾功能时,除了大型机构教养化的
选择之外,社区租屋型式也是另一种选择.然而,根据崔妈妈基金会(2004)的
调查发现,愿意接受弱势族群的房东并不多,只占其调查的一成左右(9.2%),
一般而言,房东都不太愿意将房子租给弱势族群,主要担心弱势房客有欠租之
虞,担心弱势房客生活水准较低,可能不会注意房屋的保养维护,担心弱势房客
可能发生房东难以应付的突发事件等,由於上述原因造成房东对於心智障碍者承
租房子的不安,使得心智障碍者自行租屋增添许多困难.因此,现阶段实务上的
作为是由专业人员代为寻找障碍者居住与生活的场所,由专业人员与房东协商并
以机构名义承租.此外,障碍者在社区生活不仅是人权保障,也能增进障碍者的
生活品质;因此,以下将先从社区照顾的理念,人权议题,生活品质方面讨论有
关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议题.
以社区照顾的理念而言,社区照顾是期待透过正式与非正式的照顾体系,提
供在社区生活者之服务,主要目的在於协助服务使用者可以在社区中自立生活.
西方之所以开始发展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其中一个理由与「去机构教养化」的
理念有关,所谓的「去机构化」与「关闭机构」并不能划上等号,主要的概念是
去除「教养式」的对待;但,为何在去机构化的思潮下,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要
关闭机构呢 主要是因为教养院提供障碍者终身与世隔绝的服务,且在教养式机
构的照顾中,不够人性化的问题,例如,没有独立的居住空间,没有个人化的设
施,缺乏隐私,失去自由,失去自主性,甚至有一些疏忽或虐待的状况,因此,
希望关闭机构.西方所谓的去机构化所强调的重点在於去除不够人性化的机构式
2
空间与管理的方式,目标在於追求更有尊严的生活;非障碍者能在一般的社区住
宅中居住,障碍者理应也一样;然而比较不同的是,非障碍者要在社区进行活动
时,可能完全不会面临任何困难,但对於障碍者而言,却可能处处充满障碍,这
些障碍可能来自於环境的限制,也可能来自障碍者缺乏所需要的支持;障碍者虽
然是具有差异性需求的群体,但并不违反平等参与的原则,应该有权选择与他人
一样,在自己所选择的社区中生活,并且得到适当的协助,这即为西方所谓的「平
等」与「社区参与」的基本精神(Parrott, 1999;王育瑜,2004;周月清,2001).
此外,以障碍者人权方面而言,主要是强调障碍者个人的权利,强调障碍者
本身「选择(choice)」权与「控制(control)」权,将焦点著眼在「权利(right)」
的而非单指障碍者本身「能力」的问题(Oliver, 1996).我国的宪法也指出「人
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1971年的联合国心智障碍者权利宣言也指出,障碍者拥
有的权利与一般人无异,他们也应享有合理的医疗照护,教育,经济,安全保障,
此外,在宣言中也指出「心智障碍者应尽可能的与父母同住,并参与社区生活,
若需由机构提供照顾时,也应尽可能的接近正常的生活环境」(United Nations,
1994).
再者,有关障碍者生活品质方面,根据Janssen, Vreeke, Resnick and Stolk
(1999)探讨居住在「全日住宿型」机构和「社区型」居住单位之智能障碍者生
活品质之差异.其研究结果显示,居住在社区之智能障碍者比全日住宿型的智能
障碍者有较佳的生活品质,住在社区中也是比较快乐的(引自蔡文标,2001;
MacArthur, 2003).在社区生活的障碍者其生活品质较佳,最大的益处在於社会
网络的扩大(蔡文标,2001;林宏炽,2000).因此,障碍者有权利在自己所选
择的地方生活,是种更趋人性化的展现.即表示障碍者可以为自己「选择」,「控
制」且有「自主」权,若需要帮助时也可以得到别人的协助.
在上述的趋势下,对於障碍者的居住服务模式也有所改变.在北美,欧洲和
澳洲目前的方向是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代替大型的居住机构.从早期倡议代替机
构的发展中,有一部份是由「团体家庭(group home)」代替,在团体家庭中有3
至8人,包含需要高度支持的人们,且与工作者住在一起以便提供协助.然而,
Mansell(2005)指出,由於障碍者对团体家庭的不满意,所以产生「支持生活
3
(supported living)」的发展.支持生活是一种新的方式,支持智能障碍者住在他
们自己拥有的地方,并不是只是适合他们的「住宿服务(residential service)」
(MacArthur, 2003).此种方式使得障碍者可以独自地住在自己选择的地方,房
子是他们者所拥有或是租赁的,需要时可接受机构员工的支持,但不是由员工主
导,主导权仍然是在障碍者本身.
台湾目前也有类似的作法,主要为内政部社会司於2004年七月底公布一项
相关的计画「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务试办计画」,此试办计画根据
「九十三年社会福利政策纲领」中,以社区式服务作为照顾身心障碍者的主要方
式,以及「行政院身心障碍者权益促进方案」的强化生活照顾,强化社区照顾项
目规划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独立生活支持服务(内政部,2004).社区居住
与生活是透过社区租屋的方式提供六人以下的住宿单位,居住的地点是在社区
中,而不是离群索居的教养院,并期待障碍者在社区住宿单位中的生活是与在家
中生活一般,并非是教养式的照顾,障碍者在当中的生活更有自主性与选择性.
对障碍者而言,最理想的生活方式是让他们如同居住在家中一样,让他们有家的
感觉.在社区生活的障碍者可以自己决定要吃什麼,可以自行去购物等,这些都
是人们的基本需求,也是决定自己要如何过生活的权利,一再地强调权利议题而
非个人能力问题,障碍者拥有非障碍者所视为理所当然的基本人权,才是社区生
活更重要的精神所在(Oliver, 1996).而目前作法是由机构人员代为寻找租赁障
碍者所要居住的房舍,专业人员试图透过租赁的过程中,协助障碍者营造一个
「家」,使障碍者能够顺利的在社区生活.
然而,对於社区居住与生活的推行而言,住宅以及居住场所的选择是一个重
要的考量.根据英国「整合住宅机构至社区照顾(Integrating the housing agenda
into community care)」的研究中表示,基於以下四个理由,住宅单位应该要加入
社会服务当中:(1)为了发展有弹性的照顾,必须包含适当的住宅,健康和社会
照顾;(2)为了能减少对於机构的依赖,提供合适的住宅是重要的;(3)为了支
持弱势者在社区生活,住宅是主要的角色;(4)根据使用者的充权原则以及需求
导向的评量,住宅是权利的原则,且在社区照顾中是一个主要的价值(Oldman,
1998),可见住宅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4
但并非每位障碍者要在社区中生活都是容易的,有些障碍者可以较为顺利的
在社区中生活,对於有些障碍者而言则有困难.除了居住地点的选择之外,影响
障碍者是否能在社区生活的最重要因素为「社区居民的支持」(刘信雄等,1995).
身心障碍者属於社会的弱势族群,遭受误解,轻视,冷落,隔离;虽然大多数的
人不排斥他们,但也一贯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甚至觉得眼不见为净;若有启智
学校,教养院或特殊人士开设的店家等,要在住家附近设立,必定招致激烈的抗
争,这对於障碍者及其家人往往是残酷的二度伤害(沈宝玉,2001).因此,社
区居民的支持更形重要.而在社区生活的过程中,承租屋子的房东所抱持之态度
理念会影响障碍者能否顺利在社区生活的第一步.
除此之外,研究者从自己先前的接触经验中也发现,全日型住宿的机构,对
障碍者几乎都是「教养式」的对待,一致化的作息与课程,障碍者住在其中毫无
「个人」可言,没有个人的空间且没有自主的选择权,每位障碍者都必须按表操
课,如果不遵守则可能遭受惩罚.而在社区居住单位中生活的障碍者,其选择权,
自主控制权比住在教养院的障碍者为多的,这些障碍者可以与工作人员一同讨论
早餐内容,晚上空闲时间的安排等,工作者扮演的不是指导者,而是参与者;所
以,这样的「家」是比较符合人性化的.因此,研究者秉持人权的观点,认为每
个人不论障碍与否,都应该有选择以及被尊重的权利,可以平等地参与社会,也
就是说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生活方式,本研究是秉持此观点来进行研究的.
另一方面,研究者也发现,目前关於身心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相关研究是很
少的,只有两篇,一篇是关於台湾六个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的模式初探(周
月清等,2001),另一篇则为探讨在不同居住单位中障碍者的生活经验(李婉萍,
2002);关於教养院或社区居住的研究,比较是著重於父母在照顾障碍者所遇到
的困境,对於障碍子女安置的问题,居住选择的考量因素等做探讨(吴政裕,
2000;黄尤美,1997;陈新霖,1995;舒昌荣,1995);此外,在了解社会大众
对於障碍者(尤其是智能障碍者)的态度看法的相关论文中,多是由特殊教育研
究所针对学校的师生所做的了解(吴胜儒,2000;黄富廷,1995;张照明,1995);
在社会大众对於障碍者的态度方面,离目前最近的研究是十年前的(庄妙芬,
1993),近几年来,有关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方面的研究累积是比较不足的,研
究者期待透过本研究累积有关身心障碍者相关之实证资料.
5
目前国内在前述内政部社会司(2004)「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
务试办计画」的政策导向下,许多实务工作可能会朝向此方向提供服务;政策也
显示出使障碍者在社区生活是他们的权利,障碍者自己也可以有很多的选择,然
而由於社会大众对於心智障碍者的不了解,使得心智障碍者自行租屋并不容易,
所以现阶段多由专业人员代为出面,专业人员在推行过程中首先会遇到「找房子」
的问题,目前对障碍者所提供的居住型态已经从购置一个「机构」,到使用承租
的方式建立一个属於障碍者的「家」.就研究者本身而言,在找寻适合自己居住
生活的场所时,会经过许多的波折,有许多的考量,包括与房东的协商等;同样
的,机构在寻找适合心智障碍者生活的场所时,可能也有不同的考量,根据研究
者与实务工作者的接触中发现,各单位为心智障碍者租屋的经验并不相同,有些
机构很顺利的承租到房子,有些单位则经历许多波折.
综合上述,兴起了研究者对於此种不同租屋经验的现象感到好奇,为什麼不
同机构会有这麼不一样的经验差异呢 与专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理念,租屋策
略有何关系呢 因此,欲了解专业人员在此服务过程中的理念为何呢 专业人员
对於障碍者所秉持的观点为何呢 专业人员在租屋的考量为何 是否遇到困难
以及其因应方式为何 另一方面,研究者在与实务工作者接触的过程中也发现,
房东的认知,态度某部分会影响机构是否顺利承租到住所.因此想了解房东对於
心智障碍者的观点为何 在认定的观念下对於承租住屋给障碍者时的考量,采取
的因应方式为何 因此也欲进一步探讨在承租过程中,专业人员与房东的协商过
程.
综合上述,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1. 了解推行「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务」专业人员的服务理念.
2. 探讨专业人员在租屋经验中所采取的居住服务策略.
3. 了解房东对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的认知态度.
4. 作为相关政策与实务上的参考建议.
6
第二节 名词解释
一,心智障碍者
根据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内政部,2004)中所称的身心障碍者共有十六类,
大致上可以再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机能或感官障碍,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
碍,平衡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颜面损伤;第二类为
心智或精神障碍,包括智能障碍,植物人,痴呆症者,自闭症,及慢性精神病患
者.本研究所指的心智障碍者包含智能障碍者,自闭症以及慢性精神病患者.
二,社区生活(community living)
Community living,主要是指心智障碍者从制式化的机构搬出,强调智能障
碍者居住生活在社区当中.且住宿单位应位於住宅区之中,与周遭房子的规格,
外观相似,并提供与邻居互动的机会,有机会参与正常的社区活动(Lakin, Hill,
and Bruininks, 1988).台湾对於智能障碍者所提供的「非机构教养式住宿服务」
所使用的名词并不相同,目前有社区家园,社区家庭,自立家园或团体家庭等称
呼.本研究所指的社区生活不仅仅是居住位於社区中的住宅,障碍者也要有与邻
居互动的机会,参与社区的活动,因此使用社区生活一词.
三,租屋经验
租屋经验是指个人在租赁房舍过程中所遇到的状况,本研究中指的是专业人
员为心智障碍者寻找适合居住地点的所有过程经验,包含租屋地点的考量,与房
东的协商过程等.
7
第二章 文献探讨
承如第一章所言,本研究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服务理念,个人的认知是重要
的,不论是专业人员或是一般大众,对於身心障碍者所秉持的认知观点不同,定
会影响到个人对於身心障碍者的态度及行为反应,因此,本章节乃以探讨「对於
身心障碍者的观点」为开端,将从障碍此一内涵开始,进而讨论个人模式与社会
模式对於障碍不同的解释,以此作为后续研究的前设基础.接续,由於对於障碍
者不同的模式观点所发展出来的理念实践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第二节当中,研
究者将讨论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实践,「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的理念内
涵,含括去机构化,正常化,个人角色激发的意涵,以及独立生活运动的发迹与
推行方式.然则,在不同理念后,在实务层面上可以发现针对障碍者提供的居住
服务有不同的型式,因此,第三节将整理目前国内外针对心智障碍者所提供的「居
住服务模式」及其趋势.然而,欲落实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要
有一个可以居住的地方,住宅加入社会服务的过程是重要且必然的,因此,第四
节将讨论「住宅」的议题,包含政策法令的取向,选择适合心智障碍者居住的住
宅考量,皆在此节中讨论.最后,使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目标是障碍者的权利展
现,也是发展趋势,然而在推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包括国内的环境条件
成熟与否,社会大众对於智能障碍者的看法等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在本
章的最后一节将探讨有关「障碍者社区生活影响因素」,包含影响的支持性因素
以及影响社区居民对於智能障碍态度之相关因素,以作为后续对於房东认知行为
探讨的前设知识.欲透过一连串的文献回顾,了解使障碍者平等的在社区生活之
理论层面,实务层面,提供研究者对於本研究的知识基础.
第一节 对於身心障碍者的观点
本研究关注的焦点在专业人员以及房东两方面,由於不论对於专业人员或房
东,个人认知对於其行为,态度,因应方式皆是有所影响的,因此,本节将先从
「对於身心障碍者的观点」谈起,首先呈现障碍一词内涵的演变,从个人失能导
致障碍的观点转变为社会的阻碍导致个人障碍的观点.在对「障碍」一词内涵的
转变中,也隐含著两种看待障碍者的模式,即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个人模式将
8
焦点至於障碍者个人功能的损失;而社会模式则认为社会的不友善环境才是造成
个人障碍的主因.以下将分述此不同的观点.
一,「障碍」一词的内涵
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仿照国际疾病分类手册(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的模式,发表ICIDH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针对impairments(损伤),
disabilities(障碍),handicaps(残障)提出以下的定义(Cornes, 1995;Mercer, 2002;
Oliver and Barnes, 1998):
1. Impairment损伤:指任何生理,心理上的结构或功能的损失或不正常.
此观点是由於诊断和疾病,受伤和医疗处遇模式.是一种器官层次上的困
扰,包括肢体,器官或其他身体结构的缺陷或损失,以及心理功能的缺陷
或损失.例如,看不见,耳聋等身体某部分的功能丧失.
2. Disability障碍:任何限制或缺乏是由於Impairment造成的,使得个人从
事某些日常活动时能力上有所限制.因慢性疾病,伤害,先天的或发展的
健康状态所引起的损伤,使得个人日常生活的活动或行动受到限制.
3. Handicap残障:意指因为损伤(Impairment)或障碍(Disability)对个人
产生不良或不利社会的结果,导致个人无法完整的扮演作为社会成员应扮
演的角色,这种正常的角色端视年龄,行别和社会及文化因素而定,因此,
残障反应出个人与环境的互动和适应,因障碍而无法参与社会一般事物.
然而,上述有关「障碍」一词内涵的陈述受到批评,批判者认为身心障碍者
的障碍过程,并非「完全」由於「个人」的问题所造成的,而是受到社会结构无
法满足身心障碍者的需求所导致的.例如,一位肢体障碍者为何会有行走的障
碍,并不全然是由於其肢体的限制,很多部分也是来自於环境并非无障碍的空间
所导致的.Nagi(1965)最早提出此种由社会所造成障碍的概念架构,如【图
2-1】,在Nagi的架构中,身心障碍可划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过程.当个人受到
疾病的干扰,破坏其器官的正常功能运作而导致病理上的变化,造成生理上的损
伤(Impairments),进一步限制身体执行某些动作(Performance Limitations),尔
后限制了个人无法完全独立生活,并影响个人参与社会角色构成身心障碍
9
(Disability).根据Nagi的架构,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不同的角色期待,及不同
的环境因素对个人之执行能力与限制并不相同,所以,身心障碍并非单纯只是个
人的问题,它与个人所处之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引自董和锐,2003).
【图2-1:身心障碍概念架构】
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更进一步的发表新的ICD-ICF(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简称ICF),如【表
2-1】所示,在ICD-ICF的架构中,将以往的ICIDH视障碍为疾病的结果,转为
一种对於「健康成分」的分类,且在其分类中,将身心障碍分为两个部分,「功
能和障碍」以及「脉络因素」两者,每一部份又各有两种成分,在功能与障碍中
的成分包含身体功能和结构,活动与参与;而在脉络因素中则包含个人因素与环
境因素,在此分类中,已将个体生活背景的环境因素考量在其中,并不是以人作
为分类的单位,而是按照其健康以及与健康有关的领域说明每个人所处的情况.
且由此分类中所显示的为,在「健康」的背景之下,「身体功能」是身体各
系统的生理功能(包括心理功能);「身体结构」是身体的解剖部分,如器官,肢
体及其组成成分;「损伤」是身体功能或结构出现的问题,如显著的变异或缺失;
「活动」是由个体执行一项任务或行动;「参与」是投入到一种生活情境中;「活
动受限」是个体在进行活动时可能遇到的困难;「环境因素」构成了人们生活和
指导人们生活的自然,社会和态度环境.其中个人因素指的是个体生活与生存的
特殊背景,由於不属於健康状况的个人特徵所构成,这些因素可能包括性别,种
族,年龄,生活方式,教育,职业等,这些因素可能会在任何层次中发挥作用,
因此,在ICF中并不对个人因素进行分类.
Disease
疾病
Physiological
Impairment
生理上的缺损
Performance
Limitation
身体动作上的限制
Disability
身心障碍
10
【表2-1:ICF分类的概况】
第一部份:功能和障碍
( Function and Disability )
第二部分:脉络因素
( Contextual Factors )
构成要素
(Components)
身体功能和结构活动和参与 环境因素 个人因素
范围
(Domains)
身体功能
身体结构
生活领域
(任务,行动)
功能和障碍的
外在影响
功能和障碍
的内在影响
结构
(Constructs)
身体功能的改变
(生理的);
身体结构的改变
(解剖的
anatomical)
能力:在环境中
完成任务
活动表现:在现
实环境中完成
任务
自然,社会和
态度世界,特
徵的积极或消
极影响
个人特质的
影响
功能的和结构的
整合
活动参与 积极方面
(Positive aspect)
功能
有利因素 不适用
损伤
(Impairment)
参与活动受限 消极方面
(Negative aspect)
障碍(Disability)
障碍(Barriers)
/不利因素
不适用
另外,ICF并非建立一种「过程」模式,而是运用此模式勾勒出不同的结构
与领域,将功能和障碍分类视为一种交互作用和演进的过程,而障碍构成要素间
的互动状况,如【图2-2】所示:
【图2-2:ICF构成要素间的交互作用】
图中表示,个体在特定领域的功能是身体功能与结构状况和背景因素(个
人,环境)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且采取「活动」与「参与」的正面意义,因素
健康状况(disorder or disease)
身体功能与结构
(Body Functions
and Structures)
活动 (activities)参与
(participation)
环境因素
(Enviormental Factors)
个人因素
(Personal Factors)
11
之间的交互作用是独特的,个人可能有损伤但没有能力受限;或是有活动表现和
能力受限,但没有显著的损伤等,显示出各种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前述关於障碍一词的内涵可以发现,概念的转变是从「个人能力受限」,逐
渐转为关注「社会的障碍」造成个人的障碍,在此不同概念之下主要隐含著两种
关於障碍的观点模式,即「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以下将介绍此两种模式
的内涵.
二,个人模式(Individual model)与社会模式(Social model)
(一)个人模式(Individual model)
障碍的「个人模式」将身心障碍者所遭遇的问题视为个人因失能所产生的直
接结果,障碍是源自於医疗上的损伤,疾病或健康不佳,障碍者的「问题」是由
於个人损伤所造成的限制.个人模式中,也隐含著慈善(charity)的观点,慈善
观点认为障碍是一种「个人的悲剧」,障碍者由於他们的损伤成为不幸的遇难者,
一生都是需要「照顾」与「依赖」;且个人模式中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医疗化的,
障碍被界定为个人的一种状况,障碍者是需要治愈,修复与照顾的.个人的医疗
模式(medical model)主要将身心障碍视为一种偏离健康的状态.就如同疾病一
样将重点置於研究身心障碍的发生原因,变化,及其医疗上症状与结果.(Brown,
2001;Mercer, 2002;Oliver, 1996;Oliver and Sapey, 1999;Tregaskis, 2000).
个人模式的医疗观点仅看到了身心障碍的生物医学面向的原因与结果,而忽
视了社会方面为身心障碍者所带来的影响,也无法完整的了解身心障碍者在每天
的生活中所面对的困境与挑战.因而,个人模式遭到障碍者新兴组织,障碍者行
动的批评,这些批判者强调更广泛,不公平待遇的经验,并从社会排除和压迫方
面形成清楚的理论分析,强调障碍者参与社会是一种权利而非慈善的取向.由於
障碍者意识的觉醒,对於服务的控制以及独立生活的需求,至1970年开始强调
个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障碍者及其同盟倡议提升障碍者议题,反歧视社会工作
的运用,他们的主要目的在於唤醒社会意识,认为应该调整环境的阻碍,每个人
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因而使用「社会模式」的观点代替障碍的个人模式取向
(Litvak and Enders, 2001;Merce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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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模式(Social model)
障碍的「社会模式」将关注的焦点集中於社会的障碍,认为身心障碍其实是
个人与其所处之社会与环境互动之下的产物.此模式认为,障碍是源自於社会组
织本身的一种排斥,并不认为个人受到的限制全部皆来自於障碍者个人本身的失
能,而是由於环境结构的关系,使得个人与其社会环境的互动产生障碍.此观点
并不否认障碍者本身的问题,但此模式更强调的是,有部分的障碍是来自於社会
的失败,如社会无法提供适合的服务以及无法对障碍者的需求提供足够的保证所
导致的(Tregaskis, 2000;Oliver, 1996;董和锐,2003).
此模式将以往对个人肢体上受到限制的注意力,转向关注环境对特定的个人
或团体所造成的限制.社会模式理论企图解构早期与传统医疗服务体系中,对於
障碍者在意识型态与思考模式之压制与箝制,企图重新建构新的典范使障碍者得
以增权.潜在的失能状况不算是障碍,真正的障碍是指潜在失能状况与环境互动
时产生阻碍,使得个人无法扮演适当的社会角色,如无法工作,无法就学,无法
生活自理,无法生育,养家活口等.在社会模型中认为要调整的是「社会」,而
不是个人.社会模式最重要的贡献在於,不再视身心障碍者的障碍完全为个人的
问题,排除了个人病理的观点.因此,当个人不能发挥良好的功能时,理由会是
建筑物的设计有问题,生产组织设计或者住宅环境不理想等(Oliver and Sapey,
1999;林宏炽,2002).
此模式的产生意味著身心障碍福利领域中实务取向的改变.社会模式如同其
他典范一般,影响了社会的世界观以及社会对问题的诠释.以身心障碍者的居住
问题为例,个人模式所重视的是身心障碍者在房子当中进出的问题,在屋子里如
何如厕,洗澡,如何进出厨房,卧房等,也就是个人在使用这个环境时所遇到的
「功能限制」问题.然而,社会模式则认为是房子没有为这些特殊者考量而设计,
才会产生障碍的问题,因此有住宅障碍(Oliver and Sapey, 1999).
综合上述,Oliver(1996)针对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差异,比较如【表2-2】
13
【表2-2:障碍的模式 (Disability model)】
个人模式 (Individual model) 社会模式(Social model)
个人悲剧理论(personal tragedy
theory)
个人问题(personal problem)
个人处遇(individual treatment)
医疗化(medicalisation)
专业支配(professional dominance)
专家鉴定(expertise)
调整(adjustment)
个人认同(individual identity)
偏见(prejudice)
态度(attitudes)
照顾(care)
控制(control)
政策(policy)
个人适应(individual adaptation)
社会压迫理论(social oppression
theory)
社会问题(social problem)
社会行动(social action)
自助(self-help)
个人和集体责任(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经验(experience)
肯定(affirmation)
集体认同(collective identity)
歧视(discrimination)
行为(behaviour)
权利(rights)
选择(choice)
政治(polities)
社会改变(social change)
(Oliver, 1996:34)
由两种模式的差异比较可更清楚的了解,个人模式对於障碍所持的观点是个
人悲剧理论,认为障碍是个人的问题,所要处理的是个人医疗化的处遇,专业人
员在处遇过程中扮演著支配者的角色,需要透过专家鉴定障碍者的需求,强调照
顾与个人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模式秉持的是社会压迫的理论,因为社会
的压迫造成社会问题,使障碍者必须采取社会行动,在社会模式当中,也强调个
人和集体的责任,并认为障碍者个人经验需求优於专业人员的专业判断,障碍者
有选择的权利,并不认同使障碍者无法顺利的在社会生存的歧视状况,社会必须
做改变.
由以上的讨论中发现,对於障碍者观点的转变,越来越强调障碍者个人的权
利,障碍者个人并不需为其障碍负全部的责任,障碍者有权要求社会提供一个没
有障碍的环境,障碍者是决定自己生活的专家,一再地显示出障碍者是可以展现
其权利的.而在对障碍者不同的观点下,发展出的实践模式为「社区照顾」与「独
立生活」.
14
第二节 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
社区照顾(community care)与独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两者的发展,
原则上是受到1960年代去机构化声浪的影响,基於对机构照顾的反省,因而两
者的目标皆在诉求去除对於障碍者「机构教养式对待」,认为障碍者也可如同非
障碍者,在一般的社区中过一般的生活(ordinary life).这两者看似相似的发展
源起与理念,实则代表两种对於障碍模式的观点.社区照顾与个人模式的观点相
近,社区照顾将障碍者视为需要被「照顾」的「客体」,个人应改变以适应社会;
而独立生活则代表著社会模式的实践,强调障碍者是需被「支持」的「主体」,
社会有义务提供一个无障碍的环境.以下将从两者的理念谈起,进而讨论及比较
两者的观点.
一, 社区照顾(Community care)
社区照顾发展的目的,根据DoH白皮书(1989)指出,对大多数人而言,
社区照顾可提供最佳的照顾方式,主要在於以下三点(引自黄源协,2000):
1. 让人们在自己家或地方社区中似家的环境下,尽可能地过著正常的生活;
2. 提供适当的照顾和支持,协助人们得到独立自主性,并藉由基本生活技能
的获得,协助个人发挥最大的潜能;
3. 给予人们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及所的之服务,有较大的决定权.
(一) 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sation)
美国自1960年代开始去机构化的照顾模式,此为全球障碍者服务模式发展
的趋势.所谓的去机构化并不等於「关掉机构」,其最主要的意涵是「去机构教
养化」,使障碍者能居住在一般社区,完全使用社区中的服务,在社区中得到照
顾;而非如早期被社会隔离於大型的教养机构内,社区生活是较符合一般需要照
顾者的需求,生活也较能正常化.社区照顾最初被倡导的主因,其主要的动机是
欲藉由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sation)以追求正常化(nomalisation)的生活,
以避免教养机构照顾缺乏人性面的考量.因此,去机构化是社区照顾重要的动力
与目标,其主张照顾所提供的服务应是开放的,富有弹性的和非结构式的
(Mansell, 2005;王育瑜,2002;周月清,2002;黄源协,2000).
15
大部分的研究显示,去机构化在许多方面有正向的结果,如障碍者的适应行
为方面,社区参与增加,与员工的互动提高,与家庭朋友的接触增多,案主及父
母亲的满意度提高;而没有改变的是问题行为,社区接受度以及障碍者的健康
(Mansell,2005).
然而,去机构化并未意味著正常化,Seltzer, Finaly and Howell (1988)表
示,有些智障者虽然迁离机构而转介到社区安置,但仍然过著与社会隔绝的生活
(引自蔡翠华,1995;庄妙芬,1993),如此一来,只是将大型的教养机构分散
为小型的教养机构至社区中,服务依旧为教养式的,此并不代表真正的正常化.
因此,以下将介绍「正常化」一词的内涵.
(二) 正常化(Nomalisation)
正常化一词最早出现在北欧,用於支持障碍者机构的服务改革,基本上认
为,尽管障碍者有其问题,但他们也需要被尊严和拥有权利.正常化主要指障碍
者过平常的生活,有选择的机会,自我实现和独立的可能,强调「人为先,障碍
次之」(people first and disabled second)的原则,生活正常化是倡导社区照顾的
重要原因,也是去机构化所追求的目标.Ryan and Thomas(1993)指出,正常
化的服务内涵包括(1)反应个人的需求;(2)强调公民权和特殊需求;(3)障
碍者个人做决定和个人职业发展;(4)平常的生活形态,住宅,教育,休闲,职
业.包括充分的隐私权,正常取得与他人的关系,正常的成长经验,获得适当支
薪工作的可能性,以及选择和参与影响未来的相关决定.需要被照顾者能尽可能
如日常生活般的正常过日子,换言之,正常化隐含一个「一般生活原则(ordinary
life principle)」的概念,将日常的居住安排以及个人需要的服务,列为支持社区
成员的优先项目(引自黄源协,2000).
(三) 社会角色的激发(SRV)
除了去机构化与正常化之外,Wolfensberger(1983)认为,社会角色的激发
是正常化的终极目标(引自黄源协,2000).「社会角色激发」的观点认为,要对
於障碍者有正面的社会印象,一方面「障碍者需表现出社会期待的角色」,另一
方面「社会要将障碍者视为有价值的个人」.因此,社会角色激发的目标主要在
於使个人和社会两方面的改变.
16
Ramon(1991)表示,个人会视其如何受到社会的尊重而产生自我知觉的社
会地位,将此概念用於正常化的观点中,其过程为(1)障碍者被赋予异於他人
的负面印象;(2)此现象使得障碍者与他人以及一般的生活模式隔离;(3)此种
隔离意指多数的障碍者,无法履行受社会尊重的角色和行为;(4)因此,他们受
到更多的贬抑(devalued),贬抑的方式有拒绝,冷淡,隔离等.在此过程中,
社会大众对障碍者的不了解,因而产生隔阂,在此不了解的状况下,认为「障碍
者由於其障碍,因此无法扮演受社会尊重的角色」.这些印象阻挠了障碍者与社
会的互动,更降低障碍者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尊严(引自黄源协,2000).因
此,社会角色激发认为,改变态度是融合的第一必要条件,此外,了解导致误解
的错误原因,并改变与他人关系,创造多面向的支持系统,皆是必须注意的事项.
上述三者是社区照顾所强调较符合人性化的趋势.如果在隔离式的教养化照
顾中是无法达到障碍者的人权和市民权利的.然而,英国的障碍者对於社区照顾
有两个批评:(1)他们认为,社区照顾是倾向「个人化的」,「医疗模型」的障碍
观点,已经预设以「非障碍者」为标准的「正常」概念,并没有将个体间的差异
视为正常且忽略社会的障碍问题.在社区照顾的服务中,专业人员预设一些「正
常的」生活功能的能力,这样的预设隐含对障碍者的歧视,忽略障碍者应有平等
参与社会的权利,以及政府去除社会环境障碍的责任;(2)社区照顾乃建立在预
设障碍者是「依赖」的角色,是需要被「照顾」的(Morris, 1997;Walker and Walker,
2002).因此,基於这样的批评,有另一股著重社会模式的取向出现,即以下将
介绍的「独立生活运动(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
二, 独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
独立生活运动的产生,主要是来自於障碍者本身的倡议,对於障碍者的服务
大部分是由专业人员规划的,但专业人员并非那麼清楚障碍者到底需要什麼.在
1980年代,联合国提倡全面且平等的参与生活中提到,障碍者不要慈善,要的
是「权利」,唤醒社会大众和障碍者的意识.倡导环境应该做调整,每个人都应
有平等的权利.1970至1980年代之间,障碍者的组织大增,他们不赞成住宿模
式所形成的隔离,本身自觉障碍者应享有一般人所拥有的权利,也是一位公民,
不希望接受住宿式的安置模式(Mercer, 2002).
17
独立生活是关於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机会均等(equal opportunities)
和自我尊重(self-respect)的哲学和运动.独立生活的哲学基础源自於障碍者反
对「教养院是一个适合长期居住的地方」为开端,认为无论身心障碍者个人障碍
程度为何,只要有适当的支持,则可以使障碍者住在社区中,他们也是有能力可
以过著有自尊,充分选择与自由的生活(Glendinning, Halliwell, Jacobs, Rummy
and Tyrer, 2000;Morris, 1993).
有关於独立生活的定义包含三个面向:(1)障碍者应该有相同的机会去选择
和控制;(2)独立,指的是「互相独立」(inter-independent),因为就某种程度而
言,人与人之间都是相互依赖的;(3)期待任何协助应由障碍者本身来控制,独
立是被创造的,透过一个人「何时(When)」及「如何(how)」需要协助(Morris,
2004).独立生活并不是意指障碍者自己完成任何的事情而不需要任何人,或障
碍者不需任何人而与人隔绝的居住.独立生活意指障碍者在每天的生活中需要有
同样的选择和控制权,像非障碍的兄弟姊妹,邻居,朋友一般.障碍者要在自己
的家庭成长,至邻近的学校就学,如同我们的邻居一般使用同样的大众运输系
统,从事与障碍者教育有关或障碍者感兴趣的工作,自组自己的家庭.因为障碍
者是对於自己需求最了解的专家,障碍者要自己表达出他们的需求,管理自己的
生活,如同别人一样为自己思考和说出自己的看法.独立生活强调障碍者本身的
主体性,提倡障碍者本身担任专家的角色,去认定,界定需求,规划相关的服务
措施,更进一步建立不同障碍者之结盟网络,同时也寻求非障碍者的支持.因此,
独立生活包含两个主要的原则,「选择」与「控制」,有权去决定和完成选择目标
和生活型态(Glendinning et al., 2000;Ratzka, 1997, 2003).
独立生活的目标主要有三个,(1)障碍者应与非障碍者是同样的人和拥有同
样的公民权;(2)社会对障碍的反应,有关障碍者的失败,逐渐破坏障碍者个人
和公民权;(3)独立生活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损伤不能决定生命机会.独立生活
是人们接近人权的方法,障碍者与非障碍者有同样的权利,但需求不同,障碍者
要有另外的设施设备.对障碍者一直表示他们是有人权的作法没有效的,除非我
们有额外增加一些适合他们的设备(Morris, 2004).简而言之,障碍者的独立生
活运动从根本地挑战「依赖」与「独立」的定义,强调自己可以「选择」,「控制」
与「自主」,且在需要帮助时可以得到别人的帮助.
18
(一)独立生活运动的缘起
在1960年代末期,1970年代期间,障碍者已经开始发展自己的所谓「独立
生活运动」.起於障碍者对既有以机构式照顾为主服务取向的不满,因而组成自
助团体.一开始的发起者是1973年在柏克莱大学就读的肢体障碍者,其在校园
中遇到许多障碍,认为校园环境应该做改善,环境的障碍使得其活动受到许多阻
碍,之后联合几位志同道合的伙伴开始倡导,学校也因此做了许多改变,尔后并
成立独立生活中心,最早的独立生活中心於1970年代早期在加州柏克莱成立,
为各种不同障碍情况者,提供个别的服务,其所服务的对象,不论男女老幼,一
律平等.这些由障碍者所管理的独立生活中心,以障碍者为会员,且以障碍者担
任管理者,其服务的对象包括所有的障碍者.在独立中心里,55%以上的理监事
必须由障碍者来担任,其余的45%才能由非障碍者担任(王育瑜,2004;黄荣真,
1997;连明刚,1987).
此运动一开始起於1960年代的美国,继而1970年代的加拿大,1980年代
在欧洲各国接著使用与倡议,包括英国,开始重视并提出具体政策方案执行,这
三个国家所发起的独立生活运动中,最大的共同处在於独立生活运动为「障碍者
自发性」权益提倡运动,独立生活运动主要的倡议为:障碍者可以自主,选择,
主导,管理自己的生活,目的在过有尊严,完全参与即与社会融合的生活.由於
独立中心的成员大都是障碍者,因此,最清楚障碍者需要的是什麼,大致上而言,
独立生活中心的服务项目,基本上有保障障碍者的权益,提供相关资讯及转介,
提供社会群众教育与认知,提供障碍者独立生活技能诊断评量与训练,给予同侪
辅导,提供个人助理的训练等项目(周月清,2004;黄荣真,1997).
(二)独立生活方案
独立生活方案最主要是支持障碍者如同非障碍者一般,可以扮演许多的社会
角色,支持包含技术的支持,个人助理的支持等;而且不只是个人的支持,还要
整合许多的支持流动,提供个人需求,支持系统是将所有需要的元素集合在一
起,使人们可以去完成任务.支持的角色是要减少障碍者功能限制的影响.支持
使得障碍者有可能完成他们每天的生活,如同市民一般接近他们的世界和参与.
独立生活方案的目的在於协助障碍者发挥身体功能,培养职业兴趣,获得基本认
知技能,职前准备,人际沟通能力的建立,经济独立,让障碍者透过职业谘询,
19
工作训练,交通,居所,支持网等自我协助之多元化服务,能增进独立自主的能
力,提升自我价值.同时,障碍者透过生活,包括人际关系,职业训练,立法,
医药等方案所提供之支持与训练的服务,促进障碍者独立,使障碍者全方位且积
极的参与社会在各地的独立生活中心,其最主要的宗旨是以社区单位为基础
(community-based),非营利性,与非住宿性的障碍者团体.目的在以互助合作
的方式,提供具有各种不同障碍情况者所需的服务,以促进他们在家庭,工作,
与社会环境中的独立自助,期能达到较佳的生活品质(Litvak and Enders, 2001;
Morris, 1993;连明刚,1987).
要达到独立生活,有十二个中心目标的基本需求需要达到:(1)能够完全的
接近环境:(2)能够完全接近运输系统;(3)有技术的协助,技术指的是设备,
如辅具的帮助;(4)有适合的住宅,根据个人本身的需求可以做一些改变;(5)
有个人助理,在独立生活中心可以提供个人助理的选择和训练;(6)融合教育和
训练;(7)有足够的收入;(8)就业的平等机会;(9)适当和可近的资讯;(10)
自我倡导;(11)有顾问可以谘询;(12)适当和可近的健康照顾提供.当这十二
个基本的需求都达到后,个人比较能够独立的生活(Mercer, 2002;Morris, 2004).
在独立生活的运动中,其中最重大的一个改变是「直接给付(direct
payment)」,政府将经费直接给予障碍者.直接给付是让障碍者可以依照每天的
需要购买他们想拥有的支持,例如拥有个人助理而非习惯上的社区照顾.根据需
要的帮助给予固定的现金给付,时间和方法由障碍的雇主自己决定.独立生活的
直接给付将障碍者的客体地位转换为「主体」,让障碍者可以有选择和独立的可
能.直接给付允许障碍者决定接受帮助的型式,内容和时间,障碍者决定需要社
会服务或医疗服务.包裹式的服务或许无法达到每个人的需求,因此要让障碍者
可以自己组合自己所想要的服务(Glendinning et al., 2000).
三,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之差异
由上述看来,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的产生,皆由於反对教养院不人性的对
待,站在人权的观点而言,应该让障碍者在一般社会中生活,使他们对於生活有
更多的选择,使他们能够成为完全的公民,并且有机会可以贡献於社会,提升障
碍者的生活品质.然而,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实则代表两种对於障碍模式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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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s(1993)区辨「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的差异,社区照顾是预设
专业工作者对障碍者需负起照顾的责任;「独立生活运动」则挑战此部分,质疑
依赖是由於个体损伤(impairment)所造成的抑或是环境所造成的.对於障碍者
本身而言,「独立生活」与「社区照顾」两者是不一样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对立
的概念.当我们提社区照顾时,此「照顾(care)」一词的意识型态,是将障碍
者视为是被动的,是需要他人给予许多的照顾,将障碍者视为是依赖的角色,障
碍者本身并没有办法对於自己的生活有更多决定的权利.当我们说个人需要「照
顾」时,事实上是将之视为「依赖的人口」,并不认为个体是有能力的,可以行
使选择与控制权的,如果我们一直表示要给障碍者权利,增强其权能
(empowerment),那我们就必须去除照顾的意识型态,「照顾」的意识型态其实
会形成压迫和偏见,且有一种上对下的阶级意涵在内,你比我没有能力,因此我
要「照顾」你,所以,「照顾」与「增强权能」应该不可能同时存在,照顾的意
识型态会让障碍者被视为无能.独立生活强调障碍者本身的主体性,提倡障碍者
本身担任专家的角色,自己认定,界定需求,规划相关的服务措施,且有权利决
定与控制在某个时间点(when)中由谁(who)在某处(where)提供哪些协助
(what),更进一步的建立不同障碍者之结盟网络,同时也寻求非障碍者的支持,
障碍者应该有权利得到个别的协助,因此,在意识型态上,独立生活强调的是「支
持(support)」,并将障碍者视为主体,而非社区照顾将障碍者视为客体的照顾
(Morris, 1997;Ratzka, 1997).
由上述可知,独立生活运动的理念相较於社区照顾而言,是更为重视个人拥
有的权利,以及社会必须对於造成个人的障碍负责,非从个人医疗模式的观点看
待障碍者,而是从社会模式的观点出发.独立生活运动更加的强调障碍者的主体
性,障碍者有权选择一般的社区生活,有权拒绝大型机构教养式的对待,有权决
定要由什麼人来提供他们服务,障碍者是主导自己生活的控制者,障碍者是自己
的主人,而不是所谓的专业人员.
经过理念的介绍之后,这样的理念如何落实在服务当中呢 为了了解理念的
落实状况,以下将透过提供的服务模式了解其与理念接轨之处.台湾也有承袭自
国外的理念,因此也有相关的政策与服务模式.下节将讨论有关国内外对於心智
障碍者所提供的居住服务模式.
21
第三节 居住服务模式
本研究欲了解理念在实务服务中落实的状况,不同的居住形式也意味著其背
后所带有的价值理念,因此本节将探讨有关实务运作层面中对於障碍者所提供的
居住型态.Dickerson(1981)表示,智能障碍者机构教养化服务最早可追溯至
1325年,比利时成立第一家专门收容智能障碍者的机构,而长期以来,排除与
家人同住的智能障碍者外,一直到1960年代去机构化运动出现为止,智能障碍
者的住宿型态一直都是机构教养式服务(引自李婉萍,2002).然而,目前西方
从过往的机构式照顾至团体居住以及目前独立生活,支持生活的方式,一再地显
示关於障碍者的居住型态日趋朝向社区化,障碍者不应被视为瘟疫般被隔离在偏
远的地方,日益重视障碍者个人的权利.国内也有相关的服务模式,团体家庭即
为强调六人以下的障碍者在社区居住的方式,也是关注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权利
议题.以下将先讨论国外针对身心障碍者居住服务的模式.
一,国外身心障碍者居住服务模式
就目前国外提供智能障碍者居住的型式而言.过去,许多智能障碍者住在大
型机构,通常远离家人和朋友,而目前大部分的国家已经搬离这些机构转变为住
在社区平常的屋子中(MacArthur, 2003),目前英美及纽西兰针对智能障碍者提
供的居住服务模式如下.
以美国而言,Polister, Prouty, Smith and Lakin(2002)针对美国境内智能障
碍者居住服务的研究发现,主要的居住服务型态可分为三种:(1)集体照护
(Congregate Care),由居住服务提供机构出面承购或租赁提供服务给智能障碍
者,在此服务中,以六人同住居多,且有工作人员提供照护,指导,监督等;(2)
住宿家庭/寄养照护(Host family / foster care),由智能障碍者个人或是家庭自行
拥有或者是出面承租,住宿家庭中会有非障碍者一同居住,障碍者与非障碍者之
间相互照顾;(3)住在自己家中,由一个或更多位智能障碍者自行拥有或承租,
视个别的需要提供服务(引自李婉萍,2002).
至於英国,在社区照顾的发展之下,关於智能障碍者的居住模式有:(1)留
在自己的家中;(2)住在团体之家;(3)独立生活或有工作人员支持(staffed
22
homes/house)的独立生活.英国的居住服务的发展方向是以一个单位的服务人
数少於六人为主,以让智能障碍者可以拥有一般的居住环境,并且依照障碍者的
需求,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支持性服务,使障碍者能够尽可能的维持独立生活(李
婉萍,2002).
在纽西兰,目前的趋势是「支持生活(supported living)」的发展,此为一种
新的方式,支持智能障碍者住在他们自己拥有的地方,并非只是适合他们的「住
宿服务(residential service)」,帮助人们拥有好的生活,不是只有照料他们.支
持生活协助和支持每个人不同的生活形态,因为每位障碍者都是不同的,障碍者
个人选择是最重要的,且认为成年的智能障碍者应该住在他们的家(home).他
们认为五到六位成年智能障碍者住在由机构提供的团体家庭(group homes) 似
乎有点问题,因为团体家庭通常没有协助人们成为社区的一份子,他们通常只是
学习和做员工决定的事,很少有选择或有机会学习较独立(MacArthur, 2003).
在上述各种居住型态中可以发现,关於障碍者的居住已渐渐从以往的隔离式
住宿到目前较为符合人性的居住方式,若以提供智能障碍者居住的型式而言,归
纳三个国家的型态可以分为二种,(1)个人生活:包括英美的留在自己家中,英
国的独立生活,或是纽西兰的支持生活;(2)团体生活:包括英国的团体之家,
美国的集体照护.而根据纽西兰支持生活的研究,让我们认知到更重要的是:个
人能拥有自己的家;个人有选择权,专业人员需为了这些选择提供支持;如何改
变专业人员团体家庭的服务方式以符合障碍者的需求;障碍者需要的是小型的而
非大型的家(MacArthur, 2003).关於智能障碍者居住型态的改变是很大的,至
於国内的状况将在以下介绍目前针对身心障碍者提供的居住型态.
二,国内身心障碍者居住服务模式
根据内政部(2002)「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设施及人配置标准」中,关於
身心障碍的福利服务机构可以分为四类,分别为住宿机构,日间服务机构,庇护
工厂以及福利服务中心.而国内目前关於身心障碍者的住宿方式,通常称为「就
养」或「住宿养护」(周月清,2005),多为「养护」,「收容」,「安置」的福利意
识型态.在住宿机构中,依照住宿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1)全日型住宿机构;
(2)夜间型住宿机构.所谓的全日型住宿机构是提供身心障碍者二十四小时服
23
务之机构;夜间型住宿机构则是提供身心障碍者夜间住宿之机构,包含社区家园
或团体家庭.
台湾目前全日型住宿机构(即教养院)与社区家园(目前台湾名称未统一,
有社区家庭,自立家园等不同的名称)两者并行,然而,在2004年七月底内政
部公布的「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务试办计画」中发现,目前的趋势
是朝向社区化,小型化的居住单位为方向.此试办计画中的单位,是以团体家庭
的方式进行,提供障碍者在社区中,六人以下的居住单位,试图营造一种家的氛
围.且目前居住单位,多是透过社区租屋的方式寻找而来,不似以往由机构购置
成为机构的财产.在此试办计画推行的过程中,台湾的居住单位几乎都是由「专
业工作者」所发起的,帮他们选居住的地点,引导他们选择室友,由专业工作者
判断,这间房子,这个地点适合障碍者,此为与西方较不同之处.
根据前述整理发现,国内外对於心智障碍者之居住服务模式大致可分为团体
生活及个人生活两种,目前各国的居住型态日趋朝向去机构化,社区化的目标发
展,使心智障碍者与其他人有相同的生活权利之理念是一致的.而国内目前的居
住服务模式倾向使用社区租屋的方式,在社区中找一个适合心智障碍者居住的地
方,与西方较不同之处在於使用机构名义租屋并采取团体生活的方式,然而,此
种团体生活的居住服务模式,是在社区中独栋房子的居住,抑或为公寓式的居住
呢 专业人员的考量因素为何呢 此外,若要彻底落实社区照顾或独立生活的理
念,住宅的拥有及住屋的选择是很重要的一环.根据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表示,国
民住宅的主管机关应提供身心障碍者申请国民住宅及建筑物无障碍生活环境等
相关事宜之规划及办理.因而,在障碍者居住服务的提供中,住宅加入此种社会
服务是重要的,住宅应扮演何种角色呢 下节当中将探讨「住宅」相关议题.
24
第四节 住宅(housing)
本研究关注的焦点之一为理念落实到实务服务的状况.住宅议题的重要性在
於个人生活中,住宅需求是必然的.研究指出,如果住宅和支持服务完整的在服
务系统脉络中提供,则可以在社区中完整的生活,个人的生活品质即可达到
(Fiedler, 1995).住宅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会与社会服务购买者更紧密提供「使用
者导向」的社区照顾(Oldman, 1998).由前几节的讨论中发现,社区照顾与独
立生活分别代表著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障碍观点,而在此两种不同理念的落实
中,在政策上也有不同的取向,可分为「福利取向」,如身心障碍者租赁房屋租
金及购屋贷款利息补助办法;另一种为强调「权利取向」的障碍者反歧视法,住
宅政策,公平住宅法,整体住宅政策.强调权利取向的原则下,发展出的住屋选
择原则,条件也更著重於障碍者个人选择的权利上.以下将先介绍住宅部门进入
社会服务的过程与重要性,有关的政策取向,及选择住宅的原则.
一,政策取向
西方障碍者本身的观点是很批判的,认为机构照顾会造成障碍者的依赖,而
欲搬离养护照顾时,住宅是主要的障碍.虽然住宅是基本人权,但住宅进入社区
照顾是一个很慢的过程,住宅部门很少在障碍者的服务方面扮演角色(Fiedler,
1995;Morris, 1993;Oldman, 1998;Parrott, 1999).自1980年代起才有一连串
关於住宅进入社会服务的讨论,1988年Wagner Committee表示,居住照顾中,
住宅是很重要的部分,因为住宅的设置可增加弱势者的独立.在英国,住宅进入
社区照顾的政策过程如下(Oldman, 1998):
1. 「Caring for people」的白皮书:第一个将住宅整合至社区照顾的政策,但
其宣示意义较实质意义高.白皮书中表示当有社区照顾的需求,首先是留
在自己家中;再者才是特殊住宅的提供.虽然白皮书没有明白表示如何操
作,但已说明社区照顾的新政策计画;
2. 1990年NHS and Community Care Act:社会部门的法令需要与住宅单位商
议,若个人的社区照顾评量结果有住宅的需求,需告知住宅组织;
3. The 1992 Joint Circular:The Scottish Circular表示,住宅部门在共同计画
(joint planning)的结构中是属於中心的位置,住宅包含优先决定,客观和
输出目标,需求确认,责任的确定,资金使用和资源的分配.
25
1988年晚期,居住选择(Living Options)的行动研究发现,「住宅」与「个
人支持」的议题是「参与」,「伙伴关系」和「权力」的基础.越来越多的障碍者
拒绝传统的态度以及经验(住在一个特别的,不同的居住管理单位),他们寻求
独立以及一般的生活形态.
然而,在政策取向上可以分为「福利取向」,以及「权利取向」两者,以「福
利取向」的法案而言,以国内於民国88年公布的「身心障碍者租赁房屋租金及
购屋贷款利息补助办法」属之,法案中表示,当身心障碍者及其同住的扶养者的
(1)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达每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二点五倍,且未超过
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点五倍者;(2)现未接受政府同性质贷款或补
助者;(3)未获政府补助住宿养护费用者;(4)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价住宅者;
(5)租赁房屋在户籍地直辖市或县(市)管辖之行政区域内者,得向户籍所在
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房屋租金补助.此种取向的法案,著重在障碍者
本身的福利补助方式,而忽略在社区租屋的其他阻碍.
另一方面,则有几个法案是倾向强调「权利取向」.以「反障碍歧视法」而
言,美国1990的法案称做「ADA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英国1995
的法案则为「DDA(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在DDA和ADA中,障碍
者被定义为,不论身体或心理损害,是实在的,长期的,不利的影响个人实践每
天正常行动的能力,或限制个人一个或多个主要生活行动(Casserley, 2000;
Corker, 1999).此两种法令都是公民权的延伸,保护障碍者个人有平等的机会在
公共参与,就业,交通,以及促进障碍者拥有住宅等方面,进入住宅的权利是接
近工作与独立生活的关键性因素(Bickenbach, 2001;Robertson, 2001).ADA也
明确的设计预防歧视障碍者,焦点於四方面,包含接近(1)职业;(2)公共调
节;(3)公共服务和运输;(5)电信服务,其中在公共服务方面,强调新的建筑
和公共建筑物的修改和所在地区必须是接近障碍者的和障碍者容易接近的(Rich,
Erb and Rich, 2003).皆在於保障身心障碍者有权利平等的参与社会.
关於权利取向的法案,英国还有「住宅政策(housing policy)」.由於障碍
者受到不平等的对待,障碍者参与社会的机会是被排除的,例如障碍者与非障碍
者住在相同的地区,但障碍者的生活机会是受限的,此不平等模式中最主要的元
26
素是「住宅」,在1950至1960年间,英国出现住宅政策,将国家直接提供住宅
视为一种社会权,住宅政策主要是为了避免社会排除.且在1985年住宅法中,
为了避免移往新居的弱势或处在危机中的人受到另一种歧视,因此,政府提供房
子给弱势族群,弱势族群包括老人,孕妇,以及心智障碍者(Shaw, Lambert and
Clapham, 1998).
而美国的「公平住宅法(Fair Housing Act)」也是一种权利取向的法案.第
一次的住宅法(1968年)中,障碍者并没有包含在不能被歧视的对象中,而在
1988年修正住宅法后,加入不能歧视障碍者的项目.公平住宅法中明文规定禁
止由於其「种族或肤色」,「民族血统」,「宗教」,「性别」,「家庭地位(有18岁
以下的孩子与父母同住)」,「障碍」等原因而有住宅歧视.(FHA, 1988;Hoyt and
Aalberts, 1996;Robertson, 2001).针对身心障碍的承租者,法令上有额外的保障
措施,房东不能有以下的行为:(1)拒绝对住宅或公共使用区作适当的调整(当
障碍者不承租时会将调整之处复原);(2)若障碍者需要使用住宅时,拒绝适当
的调整规则,政策,实务或服务(FHA, 1988).且在1991年3月13日之后,美
国的住宅部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HUD)发布「公
平住宅接近指导方针(Fair Housing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在多样的住宅设
计和建筑标准上提供技术指导方针,其中新住宅有四楼以上时必须要有电梯,并
且新建设的住宅必须遵守七个基本原则:(1)住宅入口必须在可接近的路线;(2)
建筑的公共区域必须让障碍者可接近,如信箱位置,洗衣房等;(3)门和玄关的
设计必须够宽以让使用轮椅的障碍者可以进入;(4)必须有一个可接近的路线穿
过住宅单位;(5)灯光开关,暖气以及其他环境的控制必须容易接近;(6)浴室
要有扶手;(7)厨房和浴室必须让使用轮椅者有行动的空间(FHA, 1988;Hoyt and
Aalberts,1996;Robertson, 2001).
国内也有权利取向的法案,即「整体住宅政策」.整体住宅政策在2005年5
月24日行政院核定通过(内政部营建署,2005),之前的住宅政策以辅助人民购
置住宅为主要方向,并未注意到弱势族群的特殊需求.现今政策的制订背景一方
面由於国内社会变迁,面对人口老化,家庭结构改变,贫富差距扩大,人口移动
性增加,政策主张更易等社会政治变迁;另方面是由於国外以障碍者回到社区,
社会融合,及倚重非营利组织力量等观念,照顾弱势者居住需求的新潮流,对於
27
国内住宅照顾对象及协助方式所产生的检讨及整合.
其「政策目标」在於保障国民基本人权的精神,在健全的住宅市场之下,提
供合宜的居住品质,使得不同身心机能,性别,族群文化等国民拥有尊严的居住
环境.「政策制订原则」有(1)尊重市场机能;(2)维护社会公义;(3)鼓励民
间参与;(4)保障居住权利.其中在维护社会公义方面,调整现行的补贴制度,
以实质补贴或行政协助,使弱势者居住於适宜之住宅;保障居住权利分面,增加
无障碍人性化住宅之供给,以创造适合老人,永久性及暂时性身心障碍者,妇女,
小孩,均可无碍生活的居住环境,进而传达社会融合及尊重人权的生活态度.「政
策内涵」中与身心障碍者有关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点:
1. 健全住宅市场:(1)保障弱势者承租或承购住宅的机会可近性及多元性,
明定承购租住宅无歧视之法令,使弱势者不因其个人或家户的经济,身
心,性别,年龄,家庭状况,或族群文化差异被歧视,而无法承租或承购
可负担之住宅;(2)鼓励新建及修建无障碍人性化住宅;
2. 建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补贴制度;(1)针对国民的弱势状况,提供适切多元
的住宅补贴措施或行政协助措施,针对无自有住宅或住宅亟待改善之弱势
者(包含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碍者,独居或与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
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单亲,爱滋病患者(AIDS),原住民,游民,灾民等),
提供承租住宅,改善住宅硬体环境,自建,自购补贴及优惠租金之住宅等
方式,协助其居住於适居之住宅;(2)鼓励私部门及第三部门开发经营适
合弱势者居住之住宅,针对不同情况之弱势者,以出租,出售的方式,使
其安居;(3)鼓励失能者在宅照顾及多元住宅形式照顾;
3. 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推动无障碍的住宅及社区环境,推动符合不同身心机
能者的住宅设计,研究建立无障碍住宅之设计规范及旧有住宅无障碍化之
可行性,鼓励住宅外部空间无障碍,鼓励私部门及第三部门改善公寓大厦
公共空间及其他都市空间之无障碍设施.
上述是有关相关的政策制订,从中可以发现,若是偏向福利取向的政策,主
要是提供津贴给障碍者,并没有强调社会环境的改善,将障碍者视为需要照顾的
客体,与社区照顾的理念较为相近.然而偏向权利取向的政策则发现其目的在於
防止障碍者在住宅市场中受到歧视,因而会有关於社会环境必须改变的政策取
28
向.以美国的公平住宅法而言,其法案的发展也倾向强调障碍者选择住宅的权
利,房东需要提供障碍者同等住宅机会,若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时有申诉的管道
(FHA, 1988;Rich, Erb and Rich, 2003;Yinger, 1999).权利取向的相关法案最
主要的贡献是人权与平等机会,使障碍者更有可能自由的选择要住在哪里或是持
续住在他们所租的地方,一再展现出基本人权,公民权的保障.此种强调个人的
选择与控制权利的特性及环境必须做改善,与前述之社会模式以及独立生活理念
相近.而在这种权利取向的法案下,发展出来的住宅选择原则如下所示.
二,住宅选择原则
在1985年的「居住选择指导方针(Living Options Guidelines)」指出,关於
障碍者住宅选择行动的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Fiedler, 1995):
1. 「选择」(choice):住在哪里以及如何保有独立;
2. 「谘商」(consultation):与障碍者谘商他们要的服务;
3. 「资讯」(information):清楚的,立即的,可用的;
4. 「参与」(participation):障碍者参与地方生活与社区;
5. 「确认」(recognition):确认长期的障碍者并非与疾病和照顾的医疗模式
是同义词,这样的说法是不适合的;
6. 「自主」(autonomy):独立去做决定,认为最好的生活方式中,最适合
的方式是个人的环境..
1998年Oldman也提出关於住宅选择的主要原则:
1. 接近一般住宅需求是人们参与社会的权利;
2. 选择主流的房子,而非隔离的特别服务;
3. 适当的住宅和支持组合为必要的权利;
4. 适当的住宅:人们希望生活在自己的互动网络;
5. 需求评量和参与计画中应包括使用者;
6. 最终目标是参与社会,并满足个人真正的需要.
然而,就英国1998年的经验显示,国民住宅的租赁,使得低社经的团体(如
黑人)集中居住的住户组成型态,造成社区品质下降,形成低社经的社区,集中
的住宅,导致「菁英的饱足和贫困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集中於资产调查和边
29
缘的住宅形式,且住宅市场不愿意提供社会住宅.所谓的社会住宅包括,由住宅
建造,政府津贴从非营利组织(地方政府,住宅联盟)承租,与民间建商合作,
补助民间投资等型式.住宅的排除导致公民权排除,减少积极的公民关系(Shaw
et al., 1998).
关於住宅选择的原则中可以发现,与社会模式所强调的必须去除环境的障碍
相似,因为选择原则中包括资讯及确认等,皆显示出障碍者也有权利获得完整的
资讯,障碍者并非能完全与医疗疾病患者划上等号;另一方面也与独立生活的理
念相近,一再地显示障碍者也拥有权利可以「选择」与「控制」,有权选择一般
的住宅,主流的房子等,并不能因为障碍就拒绝他们进入主流的社会中.
透过上述有关政策以及选择原则的整理发现,以国内而言,当整体住宅政策
尚未出炉时,障碍者若在社区租屋时遇到不合理的待遇,并没有法理上的依据可
以使障碍者站稳立场,当有法令上的支持时,较能使障碍者更握有权利.另一方
面,根据先前的研究显示,住宅进入社会服务当中是必要的,然而,必须克服住
宅的障碍才能使障碍者展现其独立的需求与权利,也才能进一步的谈到社区服务
的输送.在社区选择住宅时,Fiedler(1995)年以及Oldman(1998)年各提出
的六项原则中,一再地显示出,障碍者有权利提出他们的需要,有权利选择与一
般住家相同的房子,障碍者最终的目标不只是「住」在社区,更重要的是能够「参
与社会」.而目前在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之专业人员选择住宅的标准,考量
因素为何呢 过程中又遇到什麼问题呢
影响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因素很多,居民对於障碍者进住的态度是其中之
一,尤其今日是藉由专业人员之手与房东接触,房东是第一个意识到障碍者即将
进入社区的社区民众,若连居住的房子都无法确定时,更遑论与其他居民的互
动,融合,因此,房东是障碍者能否在社区生活的首要关键人物,所以房东对障
碍者所抱持的看法会影响其出租意愿,也影响机构人员是否能顺利的协助障碍者
承租的住所,所以,了解在此过程中房东的想法是重要的,将有助於专业人员推
展服务.然而目前尚未有针对房东所做的研究,只有探讨社会大众的研究,因此,
下一节当中,研究者将讨论有关影响智能障碍者社区生活的支持性因素,以及影
响社区居民态度的因素.
30
第五节 障碍者社区生活的影响因素
本研究所关注的焦点是智能障碍者在社区的生活,第一步是要使障碍者能够
顺利的在社区居住,然而,使障碍者在社区生活并非如此容易,透过相关研究可
以发现,影响智能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支持性因素包括障碍者本身的能力,法令
政策的规定,社会环境等因素.先前研究显示,只要给予适当的支持,障碍者本
身在社区生活的能力是不容质疑的;法令政策的部分也已有试办计画,整体住宅
政策的支持;至於社会环境的部分,影响障碍者能否在社区生活的关键性因素,
其中以「社区居民的态度」影响最严重,因为即便找到适合的居住场所,民众的
反对也可能迫使障碍者无法在当地生活,因而,了解影响民众态度的因素可以作
为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时的参考.以下将先讨论有关影响障碍者社区生活的支持性
因素,再就影响社区居民态度的因素作探讨,以期能够了解影响心智障碍者社区
生活的因素.
一,影响障碍者社区生活的支持性因素
根据相关研究资料显示,心智障碍者要在社区生活所可能面临的问题有,社
区民众支持程度不高,社区民众反对,专业人才不足,缺乏完整的实施计画,主
管机关缺乏执行的能力,缺乏明确的政策指示等.研究者整理归纳后发现,影响
的因素大致上可以分为三方面(Miller and Cordova, 2002;Piat, 2000;刘信雄等,
1995;蔡翠华,1995;庄妙芬,1993):
(一) 障碍者本身
智能障碍者本身个别化的特徵,是影响社区生活的关键因素,包括年龄,性
别,智力程度,感官动作,生理健康,生活自理能力,沟通能力,个人特徵,人
格成熟与维持,个人和环境的清洁整理,社会情绪,社会行为,与工作技能等,
都是成功居住的因素;此外,若适应行为不良,有可能使障碍者返回更为隔离的
环境;障碍者的外在形象,也是外界常用的评判标准.
(二) 法令政策
法令的制订是促使社区生活的第一步,法令的发展使得障碍者可以尽可能的
生活在一般的社区中,其所享有的福利也要透过法律的保障.Mallory与Herrick
31
(1986)研究指出,理想上的社会政策应包括(1)提供仍为机构教养型态者有
关的资讯;(2)设置协助智障家庭作决定的单位;(3)支持去机构化;(4)支持
社区整合;(5)鼓励智障家庭参与社区安置(引自刘信雄等,1995).因此,若
政府能尽可能提供充足且适当的服务,将影响障碍者社区安置成功与否.
(三)社会环境
在社会环境的因素中,主要指的是社会民众的态度,民众的接纳,家庭观念,
家庭的参与和支援,小团体的型态,社区大小,机构大小,社区的支持,同侪关
系,社会教育等.而智能障碍者的家属之所以反对智障的家人在社区的原因,主
要担心的因素是「社区民众无法接受智障者」,社区安置无法保障智障者的生活,
社区安置需耗费更多的精神与心力,社区生活环境无法让智障者得到妥善的社区
安置等.
上述三个因素对於心智障碍者在社区生活都是有所影响的,而其中以社会环
境中的社会民众的态度影响最为深远.刘信雄(1995)的研究也指出,成功的主
要因素依序为社区民众的支持,政府政策的支持,家长的参与;而且在障碍者居
住於社区时所遭遇的困难因素中,社区民众支持程度不高占最大的比例.
根据历年来遭受到社会大众的抗争事件也可以发现,因为社区居民反对而无
法设立团体家庭的状况时有所闻,自民国72年台北第一儿童发展中心迁入枫桥
新村被拒绝开始,台北阳光重建中心进入社区设置受困事件,高雄市第二启智学
校,台北市一寿重残养护中心(中华民国残障联盟,2001),至91年桃园县启智
技艺训练中心的社区家园,育成社会福利基金会的建军国宅社区家园,93年台
北县康复之友协会的工作坊等.以上的抗争事件显示,社会大众对於身心障碍者
之接纳仍存疑,所以社会大众适当的接纳态度关系著身心障碍者是否能够在社区
中生活,也关系著身心障碍福利措施的推动成效,是否得到社会大众的肯定认
同,才能真正生活在外在环境和心灵全然包容的无障碍空间(沈宝玉,2001).
因此,社区民众的支持是最关键性的因素.虽然大众会认为障碍者住在机构是其
权利,但若障碍者欲搬到隔壁时,则民众多半表示不愿意.即使在北美,也是有
「不要在我家后院(NIMBY,not in my back yard)」的现象,视身心障碍者这样
的邻居如瘟疫(Wolch, 1996;Piat, 2000;蔡翠华,1995).
32
社区居民之所以会反对的原因与主观的认知有关,房地产价值下跌,障碍者
危险的行为,害怕生理的伤害,社区犯罪率提高,社区财物价值损失,社区居住
品质降低等因素,是社区居民对於障碍者在社区生活负向态度的担心.其中,是
否会使「房地产价值下跌」的经济利益因素,是居民普遍关心的焦点.就居民的
立场而言,即使没有客观的指标可以显示出房地产价值确实下跌的程度,但主观
上宁可倾向个人利益受损的角度思考利弊得失.此外,关心居家生活品质的民
众,会担心若是身心障碍者在社区中会影响家人的安全.这些反对的意见其实都
只是源自於一种「人需要对於自己生活有控制感」的想法出发,而且认为身心障
碍者进入社区会破坏现有的结构,因此人们对於与自己不同的事物多少会感到不
安,其实是一种很自然的反应.虽然目前身心障碍议题在媒体上的曝光率很高,
但是对一般民众而言,并没有切身的感受,他们对身心障碍者的特质其实是相当
陌生的,所以第一时间多半会产生负面的情绪反应(Piat, 2000;中华民国残障联
盟,2001;刘信雄等,1995;蔡翠华,1995).
当障碍者顺利在社区生活之后,并不意味著社区关系经营的工作可以就此结
束.机构必须就本身所拥有的资源,思考睦邻措施可能的型式.睦邻措施并不限
於物质利益,却能让居民感受到努力参与的诚意,成为社区实质上的一员.即使
是已成功进驻的案例,它在社区关系上仍存在一定比例的不确定性.现阶段机构
和社区的和谐关系,某些程度是由於没有发生过意外事件,如果未来真的出了状
况,抗争声浪恐怕再起(中华民国残障联盟,2001).
针对上述所言,社会大众的态度对於智能障碍者能否在社区生活是一个很重
要的影响因素,了解了社区居民所担忧的问题后,以下将探究,影响社区居民态
度的因素.
二,影响社区居民对障碍者态度之相关因素
态度影响行为,个人和团体如何感受决定如何反应,行为也更进一步增强信
念和感受.大部分的研究发现,对障碍者的态度通常是负向的.这些态度会妨碍
人们在主流文化中接受障碍者.负向态度通常是由於陌生,缺乏亲近造成的.障
碍者主要的障碍并非本身的问题,而是缺乏他人的接受,他人不能接受是由於无
知,冷漠或不友善等(Miller and Cordova, 2002;Tregaskis, 2000;Vash, 2001).
33
在影响态度因素的探讨上,Yazbeck, McVilly, and Parmenter(2004)透过问
卷调查的方式,针对学生,从事障碍服务的专业人员,一般居民的调查中发现,
女性,较年轻,有较高的教育学位(特别是有大学教育),个人先前对於障碍者
的知识较多,与障碍者有直接的接触,并互动六个月以上者有较正向的态度;学
生和专业人员相较於一般人而言显示出显著较正向的态度.Miller and Cordova
(2002)透过实验的方式也发现,参与有提供障碍者资讯课程且有机会与障碍者
直接接触者有比较正向的态度.
另一方面,国内对於智能障碍者态度的相关研究整理如下:
【表2-3:对智能障碍者态度之相关研究】
研究者 研究主题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果
林美和
(1985)
社会大众对
中度智能不
足者的认识
与态度
535位民
众
问卷调查1. 男性比女性排斥中度智能障碍者:学
习,生活,工作,刻板印象
2. 教育程度越高对智能障碍的形成因素
较了解
3. 教育程度低者,对於障碍者的外表评
价较为负向,也倾向将障碍者安置於
与家庭,社区隔离的环境
庄妙芬
(1993)
台北市民众
对重度智能
障碍者社区
安置态度之
调查
台北市
373位民
众
问卷调查1. 较年轻,有大专学历,专业人员,与
智能障碍者有过接触经验者,较赞成
智能障碍者社区安置
2. 知识,干预和资讯也是促进大众对智
能障碍者的态度
黄富廷
(1995)
国中学生对
智能障碍生
态度之研究
台南县
市,高雄
县市一般
国中生
601位
使用自编
之「国中
学生对智
能障碍学
生之态度
量表」
1. 国中女生对智能障碍学生之态度较国
中男生佳
2. 有接触经验的国中女生的态度较佳,
无接触经验的国中男生的态度较佳
3. 不同年级之学生对於智能障碍学生的
态度并无明显的差异.
刘信雄,
庄妙芬,
马兴德,
罗振庆,
马崇熙,
吴丽香,
吴树南,
李国禄
(1995)
智障者社区
安置支持性
因素之探讨
家长,相
关机构人
员,社区
民众.将
社区民众
分为附近
有智障机
构之社
区,无智
障者机构
之社区,
以及即将
有智障机
构之社区
三类
自编之
「智障者
社区安置
问卷」与
「态度量
表」调查
1. 居住环境分析:「有智障机构」的社区
民众对智障者社区安置支持的程度,
较「没有智障机构」的社区民众为高.
2. 房屋持有分析:住屋自有的受访者,
对智障者社区安置支持的程度低於租
赁和其他住屋状况的受访者
3. 民众本身的支持程度分析,居住在有
智障机构的民众,较居住在无智障机
构的民众支持智障者社区安置,对智
障者之了解,接触亦较多.
4. 身份别分析:不同身份的受访者,对
智障者社区安置的支持程度有所差
异,由高至低依序为:机构相关人员,
智障者家人,社区民众
34
研究者 研究主题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果
吴胜儒
(2000)
高级职业学
校学生对智
能障碍同侪
的态度
台湾地区
设有特教
班的普通
高职学校
学生1032
名
自编问卷
「高职学
生对智能
障碍同侪
态度量
表」
1. 高职学生对於智障同侪倾向积极肯定
的态度
2. 性别,学校类别,接触程度,年级是
具有预测力的背景变项
3. 女生对智能障碍同侪的态度上比男生
积极
4. 不同类别学校的高职学生对智能障碍
同侪的态度有差异,水产学校学生比
家职,高农,高工学生积极;家职,
高农学生比高工积极,高商学生比高
农,高工学生积极
5. 与智障同侪不同接触程度的高职学生
对智障同侪的态度有差异
6. 不同年级的高职学生对智障同侪的态
度有差异
吴武典,
简明建,
王欣宜,
陈俊隆
(2001)
对残障者的
态度调查及
二十年前后
的比较
社会大众
(普通班
教师247
人,特殊
班教师
186人,普
通高中学
生398人)
根据美国
AT D P量
表修订而
成的「对
残障者的
态度」问
卷
1. 性别:男性显著高於女性
2. 普通班,特殊班教师的得分显著高於
高中学生
3. 男教师对障碍者的接纳态度有显著提
高,女教师则未有显著变化,高中学
生则有显著降低;.
资料来源:研究者整理
综合以上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国内在对於社会大众态度的相关研究方面,
较著重於了解学校师生对於障碍学生的态度,针对社区居民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然而,影响民众对於智能障碍者的共同因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性别:一般而言,女性对於智能障碍者的态度相对於男性为正向;
2. 年龄:较为年轻者的态度较正向;
3. 教育:教育程度越高者,比较能够接纳障碍者;
4. 职业:从事相关专业服务者较持有正向的态度;
5. 接触程度:曾经与障碍者有接触经验者对障碍者态度较佳.
经由上述的讨论发现,影响障碍者能否顺利的在社区生活的关键因素是社会
大众的态度,态度是受到个人认知的影响的,如同第一节所介绍的对於障碍者的
观点,民众对於障碍者所持有的观点也会影响其行为态度反应,社区的房东对障
碍者的认知也会影响其承租房舍的动机;房东的个人特质,如上述的性别,年龄,
与障碍者接触的经验,也会影响出租房舍的意愿.从本节中的讨论也发现,障碍
者要在社区生活并非一件易事,需有多方面的配搭条件.
35
第六节 小结
本研究所讨论的主题是有关现行推动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之租屋经验探
讨,目的在於了解推行过程中专业人员的服务理念,目前所采取的服务模式,过
程中所采取的策略选择,以及在此过程中房东的态度.由前述的整理中可发现,
欲使心智障碍者在社区生活,与非障碍者过相同的生活似乎无法一蹴可几,在过
程中需要多方面的考量.
从文献中对於身心障碍者观点的探讨发现,观点可分为个人模式观点与社会
模式观点,若我们认为让障碍者进入社区只是一种做好事的表现,意味著我们是
站在个人模式的慈善观点出发;如果我们今天是处於一种社会模式的观点时,我
们会认为障碍者在社区生活本来就是应该的,而因为这个社会不够友善,以致於
障碍者无法如同非障碍者在一般的社区生活.由此可知,基於不同的观点时,对
於个体具体的认知行为表现差距颇大,个人认知架构会影响其行为,所以不论是
对於专业工作者亦或是房东,了解其对於智能障碍者所保持的理念,观点与态度
是必要的,此为最根本的部分,才能知道专业人员以及房东面对心智障碍者会有
的反应为何,会采取怎样的因应方式.因此,研究者将从此方面了解专业人员对
障碍者的观点以及在服务过程中所秉持的服务理念,另一方面从此两种模式了解
房东对心智障碍者的认知态度,此为本研究的重点之一.
此外,从前述资料中也可发现,社区照顾与独立生活也隐含著两种对於障碍
者的观点.社区照顾将障碍者视为需被照顾的客体,其观点中的正常化也隐含著
以「非障碍者」为标准的「正常」概念,与个人模式中期待障碍者自行调整以适
应社会的观点相似;而独立生活的理念则与社会模式相近,强调障碍者之所以会
面临参与社会的障碍,并不全然是由於个人损伤所造成的,主要的障碍原因是来
自於社会的阻碍,社会应提供一个友善的环境,以使所有的公民不论障碍与否皆
能平等的参与社会.而专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是带著社区照顾的理念抑或独立生
活的理念进行服务呢 因此,研究者将从个人模式,社会模式,社区照顾,独立
生活这四个面向了解专业人员在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过程中所持有的服务
理念为何
36
然而,在理念的探讨之后,回到实务层面探究对於心智障碍者所提供的居住
服务模式内涵,由前述的讨论中可以发现,目前国外的发展趋势皆朝向支持障碍
者在社区生活为目标,越来越倾向协助障碍者个人租屋的趋势,日益重视障碍者
个人的选择与控制的权利,选择与控制也为独立生活中所强调的重点;目前国内
也渐渐开始强调障碍者在社区生活的权利,就目前的试办计画中也倾向使用社区
租屋的方式进行,然而国内目前在承租房舍的过程中,是由专业人员代替障碍者
出面承租并与房东交涉,签约的名义是机构,并非是障碍者个人,也还是团体生
活的方式.而由先前关於住宅相关文献的整理中也发现,政策会引导实务的运作
倾向,若是福利服务的方式则只倾向於提供障碍者的经济补助,较没有注意到其
他的阻碍;另一方面强调权利的法案,如前述整理的公平住宅法,整体住宅政策
等法案则明确指出保障身心障碍者个人的权利,住宅选择原则中也呈现重视障碍
者的权利面向,房东不能因其「障碍」之故而予以拒绝.由此来看,在住宅服务
方面共有两种取向,而目前推动障碍者社区生活的专业人员,是以什麼样的服务
策略运作呢 在选择适合心智障碍者生活的房子其考量标准,住屋型态,居住地
点时所使用的服务策略为何呢
另外,整理的资料中也发现,社区居民的态度为影响障碍者能否在社区生活
的关键性因素,房东为社区居民的一环,租屋时首先会面对的也是房东,房东的
认知态度是影响障碍者能否在社区租屋的第一步,因此,房东所持有的认知及态
度会对能否承租到房舍有所影响,若房东呈现负面且抗拒的态度时,专业人员面
对这样的困境,将采取何种的因应策略 房东的认知与专业人员的认知是否影响
两者租屋协商的过程呢 协商过程中专业人员所使用的服务策略为何呢 也是
本研究所欲了解的部分.
所以,透过文献的整理可以发展出两条轴线.一为专业人员的部分,另一则
为房东的部分.在专业人员的部分,理念会影响专业人员的认知,专业人员的认
知也影响其所提供服务方式.社区租屋的居住服务模式是目前的趋势,不同机构
的专业人员所运用的租屋策略方式可能有所差异,在进行社区租屋时,又可能会
遇到一些阻碍,不论是住宅或房东的阻碍,专业人员在其中所采取的因应策略与
方法是重要的.另一条轴线是针对房东部分,可以发现认知同样的也会影响房
东,不同认知架构下应该也会产生不同的行为,房东面对房子将提供给障碍者居
37
住时,展现出来的因应策略与其认知之间的关系探究是必要的.当这两条轴线交
会时,会激荡出什麼火花呢 在租屋过程中两者是否会产生角力呢
因此,综合以上的文献整理,本研究之研究问题如下:
1. 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中专业工作者的服务理念为何
2. 专业人员在租屋经验中所采取的居住服务策略为何
3. 房东对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的认知态度为何
38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节 研究策略选择
本研究是探讨目前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试办计画的租屋经验,研究者欲
藉本研究勾勒此服务之经验图像.经验本身是特殊的,目前的趋势是透过营造一
种家的氛围使障碍者居住,并在社区中生活.然而,目前国内尚未对於此种趋势
下的实行经验探讨,因此,在尚未清楚此服务中更细致的内涵与实质内容之故,
本研究的探索意涵较深,将采取质性的研究典范进行本研究.
质性研究的特点在於,认为现实的世界是一个复杂且动态的现象,此现象会
受到环境与情境中人的主观解释所影响,并不能用单一的因素或是变项就能有所
了解,因此,质性研究的目的并不是在藉由假设进行验证.且质性的研究必须在
自然情境下进行,对个人的生活世界以及社会组织的日常运作进行研究.从质性
研究的角度来看,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是跟他们本身所处的社会,文化情境分不开
的.因此,如果要了解个人或社会组织,必须将此个人,事件放置在自然的情境
中加以检视.在质性的研究当中,研究者必须与被研究的对象有面对面的接触,
研究者本人就是一个研究工具,需要在实际的场域中进行,与当地人交谈,了解
他们的日常生活,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以及这些环境对其中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影
响(陈向明,2002).
由於本研究并非要验证变项,假设之间的关系,研究者欲了解专业人员对於
障碍者的观点,使用的策略与因应方式以及房东的认知想法,此种属於个人内在
的想法以及带有主观的诠释,因此需要透过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互动做深入,全
面性的了解,包括不同机构的专业人员与不同社区的房东,对於事件的感受或观
点.在此服务过程中所经历的事项受访者个人的诠释是重要的,而研究者重视的
是每种看法中更深入,更贴近被研究者想法的内涵.所以,研究者欲透过质性的
研究方法获得更丰富的资讯,以符合本研究的目的.故本研究将采取质性的研究
典范进行.
39
第二节 资料搜集方法
本研究将采取「深度访谈」的方式搜集资料,访问对象包括「专业人员」以
及「房东」.深度访谈即是透过提问与交谈,使受访者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使
用深度访谈可以直接询问受访者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让受访者用自己的语言和概
念表达自己的观点.访谈最主要的功能如下(陈向明,2002):
1. 了解受访者的思想,包括他们的价值观念,情感感受和行为规范;
2. 了解受访者过去的生活经验以及他们耳闻目睹的有关事件,并且了解他
们对这些事件的意义解释;
3. 对研究对象获得一个比较宽阔,整体性的视野;
4. 帮助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建立人际关系;
5. 使受访者感到更有力量,因为自己的声音被别人听到了.
而本研究采取深度访谈的理由为,透过深度访谈的方式可以使研究者收集到
专业人员与房东的看法.且在访谈中,研究者本身就是研究工具,透过研究者与
受访者面对面的互动,受访者可以直接表达他们的看法,研究者也可以立即对不
清楚之处直接请受访者澄清,以了解受访者所要表达的真正意涵.而访谈内容部
分,在专业人员方面将包括对於推动过程中的服务理念,对障碍者的观念,在整
个租屋过程中所经历的事件,对事件的诠释,与房东协商的过程等;此外,在房
东部分包含对於承租房舍给障碍者居住的看法,并且可以使房东有机会发声.因
此,本研究采取深度访谈的方式,期待藉由研究者与受访者的互动,激荡出更深
层的想法;也藉由深入访谈的过程中,更深入的理解受访者真实的想法.
为能深入且真实的了解受访者的经验,看法与感受,研究者每次的访谈时间
约一至一个半小时,以免造成受访者的疲累.除了透过口语沟通的过程外,研究
者会仔细聆听与观察受访者非口语的讯息传递.且研究者会先给予访谈对象访谈
同意书以徵得受访者的同意.另外,为了能真实记录受访者的想法,於徵得受访
对象同意后将使用录音设备将访谈内容录下,以作为日后分析之用,以避免研究
者记忆错误的情况.
40
第三节 研究对象
本研究的研究对象的选取,将使用「立意取样」的方式进行,选用「成年心
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务试办计画」的十二个试办居住单位的工作人员,以
及其租赁的房东为访谈对象.原因在於,此试办计画是以「社区照顾」以及「独
立生活」的原则为开端,且是六人以下的「社区生活」的居住方式,并以「心智
障碍者」为服务对象,期待能促使心智障碍者有机会能在更类似住家的环境中居
住生活,与本研究的终极关怀相符.此外,政策的导向下,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
机构朝向社区生活的方式进行服务,因此将就目前确实在推展此社区生活的单位
进行了解,从这些单位的经验出发,探讨目前实施到目前为止的经验,汇整归纳
以提供后续推动机构的参考.
目前试办的居住单位共有十二个,说明如下:
1. 财团法人台湾省私立启智技艺训练中心(桃园县)
2. 财团法人心路社会福利基金会附设台北市心路社区家园
3. 财团法人台北县康复之友协会
4. 财团法人新竹县私立天主教华光智能发展中心
5. 财团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爱启智中心
6. 财团法人苗栗县私立幼安教养院
7. 财团法人台中县私立信望爱智能发展中心
8. 财团法人天主教会嘉义教区附设云林县私立华圣启能发展中心
9. 财团法人嘉义市智障福利协进会
10. 财团法人喜憨儿社会福利基金会(高雄市)
11. 财团法人心路社会福利基金会(高雄市)
12. 财团法人台东县私立牧心智能发展中心
根据试办计画中表示,试办单位申请的条件其中一项规定为,各机构应组成
专业服务团队,团队中至少必须要有三名工作人员,分别为此试办计画的主责人
一名,社工人员一名,生活辅导员一名.而就研究者的了解,通常计画主责人为
机构的负责人,并不一定会实际参与服务推动的过程,社工人员以及生活辅导员
则是实际进行服务的工作人员.研究者想要了解的是服务过程中的经验,欲知道
41
的是实际过程中的了解,因此需要实际真正有参与的工作人员,因此,主责人若
无实际参与服务,则不是研究者访谈的对象.是故,研究者每个单位至少将访问
两名工作人员,以实际从事租屋过程寻找的工作人员为优先.另一方面,本研究
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了解房东的认知态度,而目前并不清楚每个单位承租的房舍数
目,但每个单位至少会承租一间房舍,因此,至少有十二位的房东为研究者的访
问对象,预定访谈人数如【表3-1】所示.另外,由於研究者先前的工作经验曾
与其中几个试办单位有过接触,因此,研究者的访谈将透过熟识的单位开始,也
请其代为介绍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利研究者进行访谈.且研究者将请机构提
供房东的联络方式,研究者再自行与房东联系,邀请房东参与本研究.
【表3-1:预定访谈人数】
母群体 预定访谈人数备注
工作人员 36 位 24位 以服务过程参与租屋历程者为优先
房东 12 位
第四节 资料分析及严谨度
一,资料分析
研究者将采取的资料分析方式将根据访谈所搜集的录音资料,逐字填写录音
内容,再根据所誊写的文字进行分类,以发展与资料有关的类别,主要步骤有(吴
芝仪,2000;陈向明,2002):
1. 阅读原始资料:熟悉资料内容,研究者将逐字逐段的检视原始资料(即逐
字稿)的内容,以熟悉受访者的回答内容.
2. 登录编码
(1)开放译码:藉由区分资料形成初步的资料类别.研究者将仔细阅读资
料内容,以每一句,每一段所代表的现象加以标签,并建立资料索引
以进行分类.
(2)主轴译码:以新方法聚合或连结资料的类别,并界定现象的中心类别.
将资料中相同的现象资料归类整理,成立一个属於相同概念的类别,
使相近的资料归为一类.
(3)选择性译码:整合主轴译码中的类别,整合所有与中心现象有关的条
42
件与后果.将不同的类别依其关系再加以组织,赋予类别更抽象的概
念名称,将参考相关文献已经发展出来的概念,再由研究者确立给予
类别名称后,就其特徵加以分析.
二,资料严谨性
在资料分析时,为了确保品质及严谨度,研究者根据Guba 与 Lincoln(1989)
提出的可信赖性标准(trustworthiness criteria)作为依据,分述如下:
1. 可信性,确实性(Credibility):可信性相当於量化研究中内部效度(internal
validity)的部分,意旨研究者所理解的程度与受访者表达的意思是否相符.
可以透过长期的投入,持续的观察,研究同侪的参与讨论等方式达成.为
了达到此一目标,研究者在分析资料的过程中将针对不同受访者所提供的
资料交互检验,以确保资料的有效.
2. 可转移性(Transferability):相当於外在效度(external validity),可推论性
的部分,主要指研究结果的可应用性,对研究场域的详细描述是否能用於
其他情境中.为了要达成研究结果的可转移性,主要方式为研究者需将所
搜集的资料作深入的描述,并仔细记载受访者所陈述的意见.因此,研究
者在资料搜集的过程中,尽力的观察并记录受访者所传达出的非语言讯
息,亦将对访谈的情境脉络加以描写,以使文字陈述时能更精确.
3. 可靠性(Dependability):指研究的信度(reliability)部分,要达到研究的
可靠性,必须将其研究过程透明化,包括研究程序,资料搜集策略,导致
结论的思考过程等.因此,为了达到研究的可靠性,研究者将对整个研究
过程及决策作完整的说明,并记录研究者的思考脉络以及对资料诠释的过
程,以增加研究资料的可信度.
4. 可确定,可证实性(Confirmability):指的是客观性(objectivity)的部分.
研究者在访谈过程中将不断地与受访者确认其所要表达的想法,以免造成
误解.在分析过程中,亦将仔细比对受访者所陈述的内容,需要确认搜集
的资料都是源自於受访者,而非研究者加以臆测所得,也尽可能使用受访
者而非研究者的语言归纳结果.
43
第五节 研究伦理与限制
一, 研究伦理
一般而言,质性研究需要更严密,更周延的研究伦理以防止研究者的言行可
能会被研究者产生不利的影响,若是研究者过於主观,武断时,不仅会伤害到受
访者,也会对研究结果产生负面的影响.根据陈向明(2002)表示,可从四方面
来探讨伦理议题,分别为自愿和不隐蔽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与保密原则,公平合
理原则,公平回报原则.而本研究中涉及的研究伦理议题有:
1. 自愿和不隐蔽原则:研究者没有权利侵犯他人的隐私,也没有权利强迫
受访对象,因此,本研究尊重受访者之自愿性与选择性,在访谈前均会
向受访者说明研究目的及内容,并尊重受访者的意愿,徵得受访者的同
意并签具访谈同意书后,研究者才进行访谈.
2. 尊重个人隐私与保密原则:在此方面需要考虑到受访者的利益,权利与
感受,并予以保护之.因此研究者在每次的访谈开始之前,会主动向受
访者保证其隐私权是受到保护的,资料撰写上也会谨守保密原则,并不
会暴露他们的姓名与身份,报告撰写中一切与受访者有关的人名都将使
用匿名的方式进行.
二, 研究限制
本研究预期的研究限制有:
1. 房东拒绝接受访问:由於研究者将透过机构介绍的方式取得与房东的联
系方式,邀请房东参与研究,然而,对於房东是否皆同意接受访谈可能
较为不确定.因此研究者会尽力与房东澄清本研究的目地不在於批判,
主要是欲了解每位房东的想法,并向房东表示其所提供的资讯是宝贵与
重要的,期待房东皆能接受研究者的访问.
2. 只能访问到成功的案例:由於研究者是透过机构的方式接触房东,因此
研究者只能针对目前已经承租的房东进行访问,无法接触到不愿承租房
屋的屋主.为减少此方面的限制,由於研究者重视的是在整个服务过程
44
中的经验,因此研究者将与工作者访谈的过程中得到此部分的相关资
料,以补足此方面的不足.
3. 研究者本身的立场:研究者在本研究中的终极关怀为使障碍者有权利平
等的参与社会,比较倾向社会模式以及独立生活的观点,研究者若过於
期待得到支持研究者观点的看法,则可能会影响到研究者访谈工作的进
行.因此,在访谈过程中研究者需时时提醒自己不能引导受访者的回答,
应完全尊重受访者个人的想法,需以更开阔的视野进行访谈工作,以能
得到受访者最真实的感受.
第六节 研究期程
根据研究期程表(表3-1),本研究预定12月底前完成「论文计画书」之审
查及修改,并预计以两个月(95.01-95.02)的时间进行资料的搜集,同时进行资
料登录,再以二至三个月的时间进行资料分析诠释.
【表3-2:研究期程表】
月份
项目
94.
07
94.
08
94.
09
94.
10
94.
11
94.
12
95.
01
95.
02
95.
03
95.
04
95.
05
95.
06
文献阅读与整理
撰写研究计画书
资料搜集
资料登录
资料分析与解释
撰写论文
论文审查
论文修改与印刷
45
附录一:访谈同意书-机构工作人员
访谈同意书
您好:
我是暨南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系硕士班学生,目前正在进行一项有关
「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之租屋经验探讨」的研究.本研究主要针对目前内政
部「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生活服务试办计画」的试办单位进行访问,由於
使障碍者如同非障碍者居住在一般的社区是你我所乐意看到的,也是未来的趋
势,因此,想邀请目前正在推行此项服务的机构提供在承租房舍时的经验,期待
透过本研究的探讨,以作为后续有意推动此项服务的机构参考.
本次的访谈是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大约需要花费一至一个半小时左右的时
间,您的经验是宝贵且重要的,如您愿意接受访谈,在进行访谈前一周会将访谈
大纲给您参考.在访谈过程中,如您觉得不适合继续进行时,将会尊重您个人意
愿决定暂停或终止.为了详实的纪录访谈内容,在过程中将使用录音机辅助,以
便日后资料的誊写真实.对於访谈内容,将仅用於此次研究的撰写,别无他用,
在研究内容的呈现上,将遵守匿名的原则,并不会将您的资料外流,请您放心.
再次诚挚的邀请您参与本研究的访谈,您丰富的经验将使本研究对於现况能
有更深入的了解,且在资料呈现能更加完整.如您愿意接受访谈,请在适合的栏
位中勾选并签名.期盼您的参与,感谢您.
敬祝 平安健康!
国立暨南国际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系
指导教授 王育瑜博士
硕士班学生 沈芳郡 敬上
□ 本人愿意参与研究访谈
□ 本人不愿意参与研究访谈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6
附录二:访谈同意书-房东
访谈同意书
您好:
我是暨南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系硕士班学生,目前正在进行一项有关
「推行心智障碍者社区生活之租屋经验探讨」的研究.本研究主要针对承租房舍
给身心障碍机构的房东进行访问,想要了解您在这个过程当中的想法,对於身心
障碍者以及机构有什麼看法等,期待藉由本次的访谈,可以了解您最真实的看法.
本次的访谈是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大约需要花费一至一个半小时左右的时
间,您的意见是宝贵且重要的,如您愿意接受访谈,在进行访谈前一周会将访谈
大纲给您参考.在访谈过程中,如您觉得不适合继续进行时,将会尊重您个人意
愿决定暂停或终止.为了详实的纪录访谈内容,在过程中将使用录音机辅助,以
便日后资料的誊写真实.对於访谈内容,将仅用於此次研究的撰写,别无他用,
在研究内容的呈现上,将遵守匿名的原则,并不会将您的资料外流,请您放心.
再次诚挚的邀请您参与本研究的访谈,您的看法将使本研究对於现况能有更
深入的了解,且在资料呈现能更加完整.如您愿意接受访谈,请在适合的栏位中
勾选并签名.期盼您的参与,感谢您.
敬祝 平安健康!
国立暨南国际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系
指导教授 王育瑜博士
硕士班学生 沈芳郡 敬上
□ 本人愿意参与研究访谈
□ 本人不愿意参与研究访谈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7
附录三:访谈大纲-机构工作人员
一,针对服务理念(包含对障碍者的看法)的部分
1. 为什麼会想要为障碍者租一个「家」呢 (对障碍者的认知态度为何 )
2. 在承租房舍时,有没有跟障碍者讨论过呢
3. 如何筛选适合居住的个案呢
二,居住服务策略
1. 你们是提供什麼样的居住型态呢 考量之因
2. 为什麼是用机构的名义去承租房屋,而不是以障碍者个人的名义呢
3. 在协助障碍者找居住的房子时,你们考量的因素是什麼呢 (地点选择等)
4. 与房东的协商过程:在签约的过程中,房东是否对於约定有特别的要求
机构有妥协吗
三,困境与解决方法
1. 在过程中你们有遇到什麼困难吗
2. 在寻找的过程中,各房东的反应是如何呢
3. 你们之前找过多少的房子 没租到的原因为何 是机构不满意 或是房东
不愿意租 房东是否有说明理由呢
48
附件四:访谈大纲-房东
一,针对对於障碍者看法的部分
1. 请问您对於心智障碍者的认识是什麼呢
2. 通常都是从哪些管道得到关於障碍者的消息的
二,对於障碍者社区生活,租赁部分
1. 当您一听到是障碍机构要来租房子给障碍者居住时,您觉得如何呢 有没
有什麼特别的想法呢
2. 为什麼会想要租给障碍机构呢 (觉得是做好事吗 抑或 )
3. 对於租赁的看法 会担心吗 担心些什麼呢
4. 当他们住进来之后与您预期的是否有所不同呢 您当初是怎麼想的呢 现
在又是为何
三,房东个人的经验与因应方式
1. 您(房东)自己住在这个社区吗 平常有跟障碍者互动过吗
2. 在您承租房舍前后,对於智能障碍者的看法是否有所不同
3. 以前是否有障碍者/机构租过您的房子
4. 之前是否有与障碍者接触过 是否有与他们接触过的经验 过去与他们接
触的经验为何
5. 如果以后是智能障碍者「个人」来租房子,而不是由机构来承租时,您还
会愿意租房子给障碍者吗 为什麼 有没有什麼其他的条件呢
6. 对於其他非心智障碍者,您对於他们的看法是什麼呢 是否会因心智障碍
者住在您的房子后,对於其他障别的障碍者的看法有所调整与改变呢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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