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火开关叶片骨面遥控IC顶径可懂度幅移键控图像编码抗彗尾枪校准漏孔绝缘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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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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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福德终身防治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瑞健保发[2006]171号,2006年7月26日报保监会备案)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可以在投保后10日内要求撤销本合同........................................................1.3
受益人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3.3
您可申请保单贷款.........................................................................................5.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请您注意42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条件.................................................8.10
请注意责任免除条款.............................................................................2.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发生保险事故时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可能会给您带来经济损失..........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条 款 目 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2 宽限期 7.7 联络方式变更
1.1 合同构成 4.3 地域性差异 7.8 争议处理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8 释义
1.4 保险期间 5.1 现金价值 8.1 医院
5.2 保单贷款 8.2 意外伤害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3 自动垫缴 8.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1保险金额 8.4 艾滋病
2.2等待期 6 合同解除,效力中止,恢复与终止8.5 艾滋病病毒
2.3保险责任 6.1合同解除 8.6 医师
2.4责任免除 6.2 效力中止 8.7 不可抗力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3 效力恢复与终止 8.8 本条款约定利率
3.1 受益人 8.9 周岁
3.2 保险事故通知 7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0 重大疾病
3.3 保险金申请 7.1 如实告知 8.11 永久完全
3.4 保险金给付 7.2 投保年龄 8.12 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7.3 年龄错误 8.13 手续费
7.4 未还款项 8.14 犯罪
4 如何缴纳保险费 7.5 合同内容变更 8.15 酗酒
4.1 保险费的缴纳 7.6 职业或工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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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瑞福德终身防治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1.2 合同生效 您缴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开始
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
需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
所缴的全部保险费.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后,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经体检的,须扣除本公司承担的体检费用.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8.2)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保险事故的,我们仅无息退还您所缴
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后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诊断初次患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见8.10)
的,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并无息退还所缴全部保险
费,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退还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见8.15)以及违法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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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药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3)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8.4)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8.5)期间;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行为;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
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_10)》
为准);
(10)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
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
症;
(11) 被保险人接受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
治疗或非意外伤害所致整容手术.
发生上述前三条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不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投保未满2年的,我们扣除手续费(见8.13)后退还保险费,投保满2年
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
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
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
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和
因延迟通知所可能导致事故性质无法鉴定,继而引起的您或被保险人的保
险权益的损失.如因不可抗力(见8.7)导致延迟,您或被保险人应在不可
抗力消除后的3日内通知我们.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
金申请
由该项保险金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 受益人身份证明;
(2) 医院出具的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检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
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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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
和资料;
(4) 若办理人为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

由该项保险金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 公安部门或依法有权出具死亡证明书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
亡证明书;
(3)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
件;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
和资料;
(5) 如因意外事故导致,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材料;
(6) 若办理人为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
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对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
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如何缴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纳 缴费方式分为一次缴,5年缴,10年缴和20年缴,您可选择其中任意一种.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缴费日期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4.2 宽限期 自保单约定的缴费日期次日零时起的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除您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4.3 地域性差异 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所处地域的不同决定.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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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
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
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5.3 自动垫缴 如果您选择了保费自动垫缴,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缴纳保险费,我们
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款项之后的余额自动垫缴到期
应缴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则在宽限期
结束后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解除,效力中止,恢复与终止

6.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
之日起10日内,您已经交足2年保费的,我们将退还您本合同现金价值;
您未交足2年保费的,我们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6.2 效力中止 如您未选择自动垫缴,且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缴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
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6.3 效力恢复与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
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
的体检报告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缴保险费,利息及其它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
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8.8)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您
申请合同解除,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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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7.2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后满30日到60周岁(见8.9).

7.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
的除外.对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
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
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
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还清款项,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
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6 职业或工种变

被保险人如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有权根据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其风险程度的变化决
定解除本合同或从下一个保单年度开始变更费率.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风险程度增加而未
依上述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
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7.7 联络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或通讯地址变更
时,请及时通知我们.若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
络方式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7.8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_____仲裁委
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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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8.1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疗机构,但
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
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8.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3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6) 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8.4 艾滋病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
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或其
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

8.5 艾滋病病毒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

8.6 医师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及诊断权的,国家认可的具有主任级专业技
术资格的医师.

8.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8 本条款约定利

按\"计息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6个月期贷款
利率平均值与4.5%之较大者\"计算.

8.9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8.10 重大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手术,各种重大疾病必须由医院各相应专科的主
任级医师确诊.
以下定义中所指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再生障
碍性贫血,急性重症肝炎,严重烧伤,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自确诊之日起必
须生存30日或以上才可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 恶性肿瘤 本条款所保障的恶性肿瘤是指被保险人患有以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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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和扩散且浸润和破坏正常周围组织为特征的恶性肿瘤,且对该恶性肿
瘤已经实施了重大干预治疗或广泛切除手术.恶性肿瘤的确诊必须基于阳
性的病理检验结果,且病理学检查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最新出版的
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的恶性肿瘤范畴.但以下疾病除外:
(1) 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 癌前病变,非浸润性肿瘤或原位癌;
(3)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 除组织学分级达到Gleason分级6级以上或TNM分级T2N0M0以上
的前列腺肿瘤之外的前列腺肿瘤.
本条款约定的该项疾病诊断日以明确诊断该类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
准.
理赔时,必须提供明确的病理证明证实组织被侵入或有组织学上可证明的
恶性增生.无病理学诊断支持的临床诊断结果不能作为理赔标准.
(2) 急性心肌梗死 指由于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而造成部分心肌的缺血坏死.理赔时必须同时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典型的提示急性心肌梗死的心前区痛病史;
(2) 心电图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肌酸磷酸激酶,乳酸脱氢酶,心肌肌钙蛋白
I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异常;
(4) 能够提供左心室功能降低的证据,如左心室射血分数降低(EF171μmol/L;
(4) 肝功能急速恶化,ALT迅速升高或随黄疸加深而出现下降,白/球蛋
白倒置,丙种球蛋白升高.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导致的暴发性肝炎不在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列.

(19) 乙脑后遗症 经相关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为流行性乙型脑炎,且明确诊断180日后经相关
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且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2) 两肢或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且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 植物人状态;
(4) 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且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20) 系统性红斑狼

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因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
物而造成多系统组织损害.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临床表现满足下列条件的五个或五个以上:
i.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ii. 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iii. 口鼻腔黏膜溃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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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v. 胸膜炎或心包炎;
vi. 神经系统损伤,出现癫痫或精神症状;
vii. 出现溶血性贫血.
(2) 检测结果满足下列条件的三个或三个以上:
i. 抗dsDNA抗体阳性;
ii. 抗核抗体阳性;
iii.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iv. C3低于正常值;
v. 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

(21) 侵蚀性葡萄胎
(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
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根治性手术治疗.

(22) 严重烧伤 指由于热,电或化学物质引起的体表面积的Ⅲ度皮肤烧伤.根据《新九分
法》对烧伤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评定标准,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
的20%或以上.

(23) 冠状动脉搭桥

指实际接受了经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以矫正或治疗冠状动脉
疾病.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2) 须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且已实施手术的.
冠状动脉成形手术,其他介入性手术治疗及任何非开胸的手术治疗不在本
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列.
(24) 终末期肺病 经呼吸科医师明确诊断为终末期肺病,理赔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2) 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 kPa/L/s;
(3)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 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170(基值的百分比).
因职业因素造成的肺部疾病不在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列.

(25) 克隆病 指一种肉芽肿性肠炎.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已经造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 有结肠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作为诊断依据.

(26) 言语功能丧失 指由于明确的后天性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和永久性丧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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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关专科医师出具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至少一年后,经相关专科医师或
依法有权进行残疾鉴定的机构鉴定为永久性语言功能丧失,并出具残疾诊
断证明材料.
理赔时必须提供上述诊断证明和残疾鉴定证明.
由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精神因素所致言语功能丧失不在本条款约定的重
大疾病之列.

(27) 听觉功能丧失 指由于明确的耳部后天性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觉功能永久完全丧
失.听觉功能的丧失是指对语音频率500,1000,2000赫兹的平均听力损
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

(28) 主动脉手术 指因主动脉瘤,主动脉梗阻,主动脉缩窄或主动脉外伤破裂疾病必须行进
经开胸或开腹的开放性手术,且已经实施.主动脉是指胸主动脉干和腹主
动脉干,不包括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理赔时必须提供相关专科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手术记录.

(29) 心脏瓣膜置换

指因心脏瓣膜缺损或异常必须进行开胸的开放性心脏切开瓣膜置换手术,
且已经实施.
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成形术及非开放性的微创心导管手术不在本条款约
定的重大疾病之列.

(30) 化脓性脑脊髓
膜炎后遗症
化脓性脑脊髓膜炎是指由细菌感染造成的覆盖脑脊髓膜的炎症.本条款约
定的此疾病后遗症是指发病180日后,仍遗留下列障碍之一:
(1) 一肢及以上肢体机能丧失,且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2) 两肢及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且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 丧失语言能力,且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4) 丧失吞咽功能,必须永久使用鼻饲管.
外伤所致的感染不在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列.

(31) 严重脑损伤后
遗症
指外部物理打击所致的头部创伤造成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本条款约定
的此疾病后遗症是指事故发生180日后,经相关专科医师鉴定无法自理日
常生活.
(32) 阿耳茨海默氏
症(老年性痴
呆)
指由于大脑慢性进行性的不可逆退行性改变而出现智能衰退或丧失,其临
床结果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出现障碍包括有明显的行为异常,社交能力
明显减退,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的监护.理赔时必须经相关专科医
师确诊,并出具诊断证明材料证实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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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耳茨海姆氏症诊断标准问卷测试证实被保险人符合阿耳茨海姆氏
症的表现;
(2) 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 脑CT或核磁共振检查确认被保险人因患阿耳茨海姆氏症而出现广
泛的大脑皮层萎缩.
(33) 运动神经元疾

指以皮质脊髓束,前角细胞或延髓传出神经进行性病变为特征的一种疾病.
包括脊髓性肌萎缩,进行性延髓麻痹,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和原发性侧索
硬化症.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存在进行性和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受损症状至少180日以上;
(2) 持续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至少180日以上.
(34) 限制性心肌病 指以心肌间质纤维化增生,心脏舒张充盈受限为特征的心肌疾病.理赔时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提示窦性心动过速,T波低平或倒置;
(2) 左心室造影显示心内膜肥厚,心室腔缩小,心尖部钝化.
(35) 肾髓质囊性病 经相关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肾髓质出现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改变;
(2) 出现贫血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6) 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种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受累骨骼肌的无力和萎缩.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三个或三个以上:
(1) 家庭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2) 临床表现有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3) 典型的肌电图;
(4) 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37) 特发性血小板
减少性<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紫癜
指由于体内产生抗自身血小板抗体引起血小板破坏增多,从而导致外周血
中血小板持续减少的出血性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血化验显示血小板<4×1010/L;
(2) 广泛出现累及皮肤,粘膜或内脏的出血;
(3) PAIg阳性或PAC3阳性.
(38) Ⅲ度房室传导
阻滞
房室传导阻滞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
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200U/L;
(2) 血清ANCA阳性;
(3) 持续性黄疸病史;
(4)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继发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列.

(42) 强直性脊柱炎 指以中轴关节慢性炎症为特征的慢性进展性风湿性疾病.理赔时必须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 放射学检查显示骶髂关节融合,脊椎竹节样改变;
(2) 出现以下两项或两项以上:
i 心血管系统出现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并发症:下行性主动脉瓣
膜下纤维化,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二尖瓣脱垂,二尖瓣关闭不全,
心脏增大,心电传导障碍;
ii 肺部出现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并发症:肺上叶纤维化,肺大疱,
斑片状或索条状阴影,肺空洞形成;
iii 肾淀粉性病变.
(3) 人淋巴细胞组织相容性抗原(HLA-B27)阳性.
8.11 永久完全 上述疾病定义中的\"永久完全\"是指自明确诊断之日起经过180日后,功
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受180日之限.
8.12 无法自理日常指无法自行完成以下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动:进食,大小便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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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穿脱衣,步行,沐浴.
8.13 手续费 指本合同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 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见
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
8.14 犯罪 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
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
8.15 酗酒 包括\"酒精滥用\"和\"酒精依赖\",指过度使用酒精而无法自我节制,导
致认知上,行为上,身体上,社会功能或人际关系上的障碍或损害,且明
知故犯,无法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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