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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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
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第第第五五五五条条条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
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第第第六六六六条条条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八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
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无论上述一至八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
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
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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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第八第八第八条条条条 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
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第第第九九九九条条条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
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
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第第第十十十十条条条条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复效)(复效)(复效)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
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满
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
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第第第十一十一十一十一条条条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
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
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二二二二条条条条 受益受益受益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人的指定和变更人的指定和变更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
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三三三三条条条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
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费用,若由
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四四四四条条条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
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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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
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
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
使而消灭;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
而消灭.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五五五五条条条条 借款借款借款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
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六六六六条条条条 欠款扣除欠款扣除欠款扣除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
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七七七七条条条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八八八八条条条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
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九九九九条条条条 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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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条条条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
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
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
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条条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二二二二条条条条 释义释义释义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
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
或手术,共计二十九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二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
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
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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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
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
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
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
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
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
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
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
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
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2,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
检测等证实.
13,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
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六页)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4,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
能随意识活动.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
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17,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
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
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0,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
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2,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
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3,脊髓灰质炎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页)
指因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
非脊髓灰质炎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它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不在
保障范围内.
2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
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5,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指为治疗脑动脉瘤,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夹闭,修复或切除病变脑动脉血管的手术.
导管及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
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
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7,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经肾脏病理检查
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
保障范围内.
28,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
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9,终末期肺病
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酒后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八页)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
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
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经济目
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
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利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
利方式计算.11360/1-+=年利率)(日利率,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
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注: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
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
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
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
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
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
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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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
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第第第五五五五条条条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
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第第第六六六六条条条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八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
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无论上述一至八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
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
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页)
第八第八第八第八条条条条 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
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第第第九九九九条条条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
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
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第第第十十十十条条条条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复效)(复效)(复效)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
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满
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
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第第第十一十一十一十一条条条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
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
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二二二二条条条条 受益受益受益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人的指定和变更人的指定和变更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
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三三三三条条条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
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费用,若由
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四四四四条条条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
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三页)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
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
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
使而消灭;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
而消灭.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五五五五条条条条 借款借款借款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
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六六六六条条条条 欠款扣除欠款扣除欠款扣除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
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七七七七条条条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八八八八条条条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
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九九九九条条条条 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四页)
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条条条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
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
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
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条条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二二二二条条条条 释义释义释义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
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
或手术,共计二十九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二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
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
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五页)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
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
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
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
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
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
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
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
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
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2,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
检测等证实.
13,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
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六页)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4,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
能随意识活动.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
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17,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
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
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0,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
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2,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
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3,脊髓灰质炎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页)
指因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
非脊髓灰质炎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它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不在
保障范围内.
2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
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5,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指为治疗脑动脉瘤,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夹闭,修复或切除病变脑动脉血管的手术.
导管及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
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
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7,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经肾脏病理检查
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
保障范围内.
28,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
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9,终末期肺病
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酒后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八页)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
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
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经济目
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
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利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
利方式计算.11360/1-+=年利率)(日利率,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
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注: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
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
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
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
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
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
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下一篇:浙江临床医学2004年8月第6卷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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